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在不便于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委托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托执行的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阐述了委托执行的条件,分析了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并对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外地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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