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新《统计法》要求 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

摘要:为了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新修订的《统计法》制订了一些新规定,加大了统计机构监督检查力度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当前企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新《统计法》的学习,提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统计法;修订;企业统计工作   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

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将为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作行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促进企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

一、新《统计法》修订的背景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时隔13年,统计法再次修订,其出台背景值得关注。

1.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6年修改《统计法》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提出,经济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还不充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基本框架的逐渐建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和在原来计划体制条件下在很多方面的标准都不尽相同。

尤其是新兴经济的层出不穷,更为做好统计工作提出新的课题。

2.是统计工作不断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   目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情况是,各种利益主体多元化,每种利益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考量和诉求。

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事,国家的决策和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开,越来越多的人和经济实体关注统计信息的发布,从中反映生活质量、发现新的发展机遇。

3.是适应社会各方面对统计工作依赖的需要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在国际经济舞台的分量也越来越重,中国的统计对全球的影响越来越大,所以统计数据的质量、重要性更加突出。

另外一个方面,出于对统计结果的社会影响,各种利益主体干预统计数据的动机更强了,调查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也比以往更多,统计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为了更加有效的预防和惩治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对统计数据进行行政干预的行为,修订统计法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法》修订的重点内容      这次修订统计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进一步提高统计的公信力,核心任务是如何有效的预防和制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

为此,制度性规定的增加是新《统计法》修订的一个亮点。

1.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列入立法目的   《统计法》第一条规定“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尤其把“真实性”摆在第一位。

原来的统计法只是讲“准确性”,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强调的侧重点不一样,真实相对于虚假而言,准确相对于误差而言。

为了提高新统计法的针对性、严肃性,在立法目的上增加了保障统计资料真实性的规定。

2.明确禁止领导人员的行政干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了领导人员的“三个不得”,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往往是行政干预统计数据的实施者,所以从法律制度上对这些主体进行严格的约束。

3.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   现在有些地方或部门,甚至有时候是统计机构,为了使统计数据达到“预定的目标”,要求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按照上面的意图来报,从源头就开始做假。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统计法》对统计调查对象真实报送统计资料作出义务性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相应明确了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4.加大了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修订前的统计法对监督检查权的规定非常笼统,这是造成统计监督不力、统计违法难究的重要原因之一。

修订后的统计法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明确规定了监督主体及执法权限。

统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这给了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充分的权力,保证了查处的效果,责任人认定也比较明确,是统计法非常重要的修改。

同时,《统计法》第三十二条对政府统计机构自身应受的监督也作出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5.加大对统计违法的处罚力度   新《统计法》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与现有《统计法》相比,加大了对统计违法的处罚力度。

新《统计法》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将统计违法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二是统计调查者的统计违法行为;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界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如“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的统计违法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当前企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统计工作,一方面通过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构布置的统计任务,为国家宏观管理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一方面通过为本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企业管理工作的加强,推动经济效益的提高。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统计工作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真实性要求与虚假性数据的矛盾   统计法要求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但在有的企业中,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企业统计重点不太统一,为了应付统计行政部门的数据上报需要,部分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一些企业受功利主义影响,把统计数据作为经济“发展”、领导“政绩”的工具和武器,从而干预统计工作,弄虚作假、虚报数据。

2.重要性资源与弱势化群体的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级党和政府对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加强,统计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已成为共识。

然而在大多数企业中,统计工作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被轻视的现象:企业领导认为统计工作主要是为上级统计部门所用,完成任务即可;认为统计工作不过是数据的加加减减,工作非常简单。

由于得不到企业领导的重视,统计机构和人员在企业中成为弱势群体,在企业改制和业务流程重组过程中常被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变动频繁,导致企业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越来越不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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