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小议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中国表现在:其一,两者都有可能是妨害国家机关正常行使职权、发挥职能的行为;其二,二者都是故意犯罪,且都有可能存在对抗国家公务活动的故意;其三,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时,其客观行为表现就与妨害公务罪完全相同。

二者相区分的关键在于其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必须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后者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等。

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比而言,前者应系普通法,后者应系特别法。

故对这类案件应该依本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量刑。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田永东 联系电话 0456—6421683 邮编 1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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