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进一步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 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税率方面设置复杂,税负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 经济 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诸多不满。
具体表现在:第一,对工薪(工资、薪金)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对资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明显带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
另外,个人购买彩票中大奖和靠储蓄利息养老运用同样的税率,无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
这种税制在实施中暴露出的问题,一是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少交税;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交税。
这有违税收公平原则,难以有效调节高收入和低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后,每月固定扣除费用,由于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率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无法体现税收纵向公平。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3.征管方式落后、税种归属不当使个人所得税跑、冒、滴、漏严重。
我国现行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偷漏税现象很普遍。
同时,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 法律 责任,这助长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
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 社会 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
4.征管效率低下,不适应市场经济 发展 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课税由于应税所得的确定涉及到按月、次或年度 计算 扣除额及税率不同,要求既要严格区分所得的性质,又要解决同类收入“次”的确定问题。
税务机关被迫消耗大量精力去认定个人收入的各项应税所得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问题。
同时,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设计容易产生制度上的漏洞,使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降低税率或获得减免来避税。
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来源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从客观上刺激人们钻空子逃税。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建议 作文 /zuowen/ 1.简化税制,降低税率。
当前运用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差距,重点应当是减轻或者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加大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中等收入人群实行低税率政策。
另外,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于劳务所得,在税收上应同等对待。
参照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级~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级~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如: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可以改为5%、10%、20%、30%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所得,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税率统一定为20%。
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应尽可能的与国际税制改革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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