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劳务公司现金管理细则

建筑劳务公司现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现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资金正常运转,除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外,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现金管理原则。

第二条钱账主管原则。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的原则。各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和现金保管业务。《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应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会计员登记的现金银行存款总账,相互核对。

第三条现金开支的范围必须符合规定的原则。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金只能用于:一、支付员工工资;二、支付差旅费;三、支付因公借款;四、支付零星采购材料和用品款;五、支付运杂费。

第四条现金必须及时交库。各职能部门收入的现金,应于当天送交财务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公款私存银行。

第五条坚持日清日结。出纳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日结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是避免出现长款、短款账实不符的重要措施。如有长款、短款,应查明原因,属于账务的错误及时更正,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由过失人赔偿。

第六条坚持现金盘点出纳自身盘点,应由主管会计每月协助盘点,对盘点的结果实行签字保存,备公司随时抽查。重点检查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行为。

第七条 规定库存现金限额。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应及时补提现金

第三章现金管理具体规定

第八条 日常现金储备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要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应超过规定限额

第九条 日常现金储备不得私自挪用,不能白条抵帐,不能私自外借。

第十条 现金报销,凭正式发票,由领导审批会计填制付款凭证报销现金支出后,发票要加盖“现金付讫”戳记。

第十一条报销事宜应由经办人员亲自办理不得相互转让或让他人代替办理

第十二条 各种报销发票,必须符合国家制度和公司制度规定,有法定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手续后,财务人员才能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三条 罚款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现金领用人与审批人不得为同一人。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如出差、业务招待等)购买1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等(100元以内,不予借支,先个人垫付,然后凭正式发票报销),支取现金时,必须由经办人员填写现金支出申请,领导审批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