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 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

我国经济发展迅猛,而消费者权益不断受到侵犯,证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缺陷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消费者组织无法发挥应有作用及维权途径虽多却难,无不体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完善

结合我国实际和已有经验,优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应是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措施。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缺陷完善   一、前言   周大生黄金掺假、高德地图窃取用户信息、大众汽车双离合变速器存隐患、过期食品流入面包房、涂改液甲苯超标、现货白银交易所在后台改数据及鱼肝油违规生产成婴幼儿食品等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屡屡不止,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伴随着经济的崛起,加入WTO,我国对维护弱势群体权益尤为关注,相继出台有关法律,建立保护机制。

消费者权益仍旧受损,在消费者维权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屡屡出现:染色馒头、双汇瘦肉精事件、甲醛蔬菜以及每年央视“3?15”晚会揭露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产品,比如:2014年的苹果售后服务涉嫌歧视;2015年尼康“黑斑门”等。

由此可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侵害事件的发生暴露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着缺陷

(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完善   2013年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制度做出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该条规定是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确认,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其地位得以提高,其次不再限制其适用范围。

但该条只是在实体法上对该制度进行规定,所以仍存在不足。

1、无明确的实施程序。

法律规定是保护消费者制度,但要真正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就需要将制度展开实施,第十九条并未对缺陷产品召回程序作出规定。

2、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

由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不完善,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很多不足之处。

故此,生产者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往往是在发生悲剧后,才反应过来采取应急措施。

法律责任的不完善,使得该制度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二)行政执法与消费者组织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导致执法不严。

保护消费者权益上,我国行政执法采取的是以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保护模式。

充分的体现和肯定了行政部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但是,落实到具体时,往往会出现问题。

消费者协会形同虚设。

消费者协会“亦官亦民”的性质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同时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

若不对消费者协会进行改革,那么消费者协会将会是真正的形同虚设。

(三)维权途径虽多却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众多权利,并且为保障权利能得以救济提供了五种维权的途径,但这些途径并未有效地施展它的作用。

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以执行、投诉久拖不决、仲裁无前提、诉讼精疲力竭,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多种维护权益的途径,却让现实中的种种打的体无完肤,只能望而兴叹,维权途径虽多却难。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四点缺陷,个人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措施进行完善:   (一)优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制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优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具体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对于与百姓生活最密切相关的产品,应从源头上最大限度的杜绝缺陷产品的出现,有关部门要把好注册和审批关。

2、在产品的流通过程中,质检监督、卫生防疫、工商行政管理、药品监督等职能部门对于产品的检查和监督应加强且不定期抽检,一旦发现产品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根据情况对产品下架或销毁,从而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消费者被侵权的可能性。

3、明确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产品则需要及时启动召回程序,为消费者及时更换产品和赔偿损失。

4、在启动缺陷产品召回程序后,应及时通过新闻、电视、网络等传播媒介向社会发布召回公告,并组建由行政部门、媒体、消费者等群体组成的临时监督组织。

缺陷产品召回程序会使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的代价,但这是生产经营者应当承受的,是由其自身行为导致的,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一个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让消费者买的放心。

(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救济途径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五种救济途径,但却不够完善,不太符合我国现状。

只有完善的机制,完善的配套措施,可操作性才能强。

为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和改进:   1、赋予行政执法部门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目前,行政执法在处理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只有调解作用,导致纠纷不能很好地解决。

赋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裁决权,那么就能充分发挥执法部门体系完备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2、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

消费纠纷往往是争议标的较小的,发案有较多的,若是诉讼,即使是适用简易程序,消费者也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

所以可以向英美法系借鉴,设立专门的小额消费纠纷法庭,程序可结合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以求及时、合理地解决消费纠纷

3、公益诉讼普遍开展。

在近年,我国发生几起重大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而这些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侵犯的人员众多且难以统计。

针对这类案件若按普通的诉讼程序走,将是费时费力浪费资源的诉讼。

在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更多的职责,尤其是消费者协会有权代表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

这又是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有助于消费纠纷的解决。

一项利民的制度,只有落实到实际,在生活中得到践行,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开展,才能实现其价值,希望该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并给予落实。

四、结语   经济的发展势必带来消费关系的变化,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是不会变化的,消费者权益关系到我们社会的每一个人的权益,只有不断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扩宽维权途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才能让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立于有利地位,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曹莹,李鹏飞.“围观”消费者权益保护[J].浦东开发,2014,04.   [2] 朱慧.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完善[J].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6(1).   [3] 田珍祥,任振宇.3?15活动亮点纷呈[N].中国消费者报,2014—03—21.   [4] 刘德军.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8).   [5] 蓝芳.消费维权举证难 权益保障遇瓶颈[N].闽西日报,2008—03—18.   [6] 吴俐敏.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创新[J].贵州财经大学学报,2013,(10).   [7] 伊志宏.消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5—49.   [8] 肖江艳.浅论消费者权益保护[J].东莞南博职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9] 周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亮点及空间[N].贵州日报,2014—02—25.   [10] 孙颖.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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