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中国足球转会制度问题浅析

摘 要:球员转会时推进职业足球水平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而从法律视角分析,我国现行足球转会制度在保护职业球员权益和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缺陷,需要不断改进,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甚至整体足球运动水平的发展。

作文 /zuowen/。

关键词:转会职业球员俱乐部

转会制度是现代职业足球市场发展的需要,转会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球员在不同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流动实现人才流动,使球员寻找更适合自身发展环境的愿望成为可能,也使各俱乐部能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或出售部分球员以完成对球队结构的调整。从而减少或避免人才浪费,并引起联赛中各俱乐部实力格局的变化,加剧竞争的激烈程度,长远意义上有助于国家整体足球水平的进步。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开始于1993年,与之配套的作为职业化进程重要标志的球员转会制度也于1995年正式实施,至今走过了15载春秋。尽管转会规模从起初的30人增加到如今的每年几百人,转会费由当年最高66万涨至如今的动辄几百万,但我国制度发挥的作用始终未能达到人们预期。十余年来转会制度几经修改,却改变不了每年转会争议迭出的现实,这严重阻碍了中国足球联赛职业化发展和水平提高,成为国家整体足球水平不进反退的原因之一。  广义的球员转会涉及球员交易、合同的签订、转会纠纷的处理与仲裁等诸多法律问题,现行转会制度屡遭非议的背后是法律规制的不完善。因此,如何完善使其符合现代法制要求,是决策者们需要认真反思的问题。 论文代写   一. 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发展概况  中国足球转会制度分为国内球员转会和国外球员转会两种。国外球员即采取国际上通行的转会方法,即在规定转会期内如果球员与所在俱乐部合同尚未到期,想要购买该球员俱乐部需要与其所在俱乐部协商,通过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的方式引进改名球员并与其签订新的合同;如果该球员与原俱乐部合同到期或暂无所属俱乐部,则只要与其签订合同即可自由转入。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国内球员转会,则经历了从“倒摘牌制度到自由转会制度的变革。  我国球员转会制度设立之初采用的是“倒摘牌制度。是指同意某队员从队内转出的俱乐部将该球员在中国足协标价挂牌,中国足协将各俱乐部挂牌球员汇总后在固定时间举行摘牌大会,会上各俱乐部依联赛排名倒序通过摘牌确定自己要引入的球员俱乐部摘牌即意味着同意接受该球员,向其原俱乐部支付与挂牌价格相同的转会费后即可引入该球员。“倒摘牌制度完全忽视了球员的意愿,球员被挂牌后成为“待宰割的羔羊”,往往被自己并不中意的俱乐部摘走,而俱乐部也因为摘牌次序的限制往往难以摘下自己心仪的球员,在随后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又常常因为缺乏事先的正面沟通而产生不愉快。因此,“倒摘牌制度对双方的自主选择权的限制产生了许多球员俱乐部间“不完满婚姻”,球员流动并不理想。

论文网   2004年底,中国足协彻底废除“倒摘牌制度,开始正式实行国际足坛通行的自由转会制度,正当各方热切盼望更符合自由平等法制要求的自由转会制度能够激活中国职业足球人才流动这滩死水的时候,却发现事实并不如此。中国足协在关于自由转会制度的规定中进行了许多限制。国内球员转会自由仍不能像国外球员一样得到充分保障,而在合同的签订、薪酬的支付上,球员相对于俱乐部弱势的地位也日渐凸显。自由转会制度实质上并不自由,讨薪、球员自行出走、俱乐部违规争夺球员的事件逐年增多。现行转会制度法律上的缺陷在越来越多生动而不愉快的争议中进一步凸显。  二.问题之基础:我国现行转会制度中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再认识  从法律的视角分析当下中国职业足球转会制度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现行转会制度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立明确的讨论平台。而转会即是球员在不同足球俱乐部之间的流动,因此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就是俱乐部球员,此外中国足协通过制定章程、协调各方利益、监督转会流程,起到外部的管理作用。  美国、瑞典等竞技体育职业化进程较为成熟的国家已经将职业体育运动员纳入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范围。而有些国家和地区则认为劳动法一般只适用于弱势地位较明显的中低层次劳动者,且仅调整各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职业运动员的报酬水平高于一般劳动者水平,弱势地位并不明显,且俱乐部职业运动员除了一般劳动关系还存在人力资源的投资者和所有者的关系,因而将职业运动员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中排除。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综合相关论著观点笔者认为应将职业足球运动员定性为特殊劳动者,其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首先,依足协规定,在我国签订职业球员合同的最低年龄为18岁①,高于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低16岁的就业年龄。其次,职业足球俱乐部作为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法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范围。最后,球员俱乐部之间必须签订的工作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合同履行期间球员必须遵守俱乐部章程并服从其安排,具有一定的人格从属性;而球员较之俱乐部仍是弱势群体,需要劳动法保护。因此我国职业足球运员属于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  但相对一般劳动者,职业球员又具有个体特征差异大、可替代性小、职业风险高、流动受特殊限制等特点。因而又具有一定特殊性。  此外,中国足球协会作为行业性社团,负责我国职业足球联赛的管理,可以制定转会章程,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对俱乐部球员之间的转会纠纷进行内部处理。  综上分析,我国现行转会制度中各主体的关系应界定为:职业球员是特殊的劳动者,与俱乐部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足协作为行业性社团起一定监督管理作用。  三.中国足球现行转会制度的病症分析。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明确了上述主体间法律关系之后,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转会制度出现的法律病症。即转会制度主要涉及的俱乐部之间球员交易、球员俱乐部合同的协商和纠纷解决。  (一)关于合同到期球员转会规定  《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以下简称《转会规定》)第16条规定:“球员俱乐部合同到期后,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来不隶属任何俱乐部运动员应在所属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将不能转会并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随后第18条又规定:“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费只付给与运动员签定合同俱乐部合同期满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在3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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