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成因浅见

内容提要:避税往往有主客观原因,主观原因是利益驱动,客观原因则表现为多样,如税收负担沉重、税制的差异性、税收制度的模糊性规定等等。

关键词:避税;国际避税;原因   当今世界,避税已是不争的事实,探讨避税成因是税务理论工作者不可回避的一个课题,这对于完善税收执法,堵塞漏洞,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探索事物发生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入手。

一、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

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

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

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

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

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

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

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

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

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

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

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

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

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

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纳税人

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

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

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

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

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

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2.课税对象金额上的可调整性。

税额的计算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课税对象金额;二是适用税率

税额就取决于金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

纳税人在既定税率的前提下,由课税对象金额派生的计税依据愈小,税额也就愈小,纳税人的税负也就愈轻。

为此,纳税人想方设法尽量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其税基变小,如企业按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时,纳税人尽可能使其销售收入变小。

由于销售收入有可扣除调整的余地,从而使有些纳税人在销售收入内任意扣除不应扣除的项目。

又如,我国中间产品应纳税额的计算,须计算组成计税价格,而组成计税价格与成本成正比,因此,企业可以通过人为缩小成本,来缩小计税价格,从而达到减少税额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额的多少,一方面取决于课税对象金额,另一方面取决于税率,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愈低税额愈小。

税率正是征纳双方征纳数额的焦点,称为税制构成要素中的核心要素。

税率税额的密切相关性诱发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

税制中不同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不同税目也有不同税率,“一种一率”和“一目一率”上的差别性,为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4.起征点的存在诱发避税

起征点是减免税的优惠措施,是征税的门槛,达不到的不征;达到的全征。

由此派生由纳税人尽可能将自己的课税对象金额申报为起征点以下。

税收中的减免税照顾,亦诱发众多纳税人争取取得这种优惠,千方百计使自己也符合减免条件。

总之,各种税收优惠只要一开口,就必然有漏洞可钻,特别是在执法不严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二)非税因素。

具体包括:   1.技术因素。

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刺激避税,使其手段更为高明,偷税更易成功;另一方面又是反避税的有利杠杆和武器。

技术因素导致避税与反避税在更高水平上对抗。

技术因素可以帮助纳税人在票证上作有利的处理以及选择有利的纳税地点等。

2.心理因素。

作为心理因素刺激避税主要表现在两种心态:一是从众心理;二是依靠心理。

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人的行为受大多数人的行为的影响。

大多数人都有一定的从众心理。

如果避税成功,又没有相应的处罚或处罚不力,必然使原来不打算避税的人又想方设法避税

从众心理有两种效应,一是诱发避税越来越多的效应;二是诱导避税越来越少效应。

这里关键是税收处罚是否得力。

所谓依靠心理是指一般弱者都有寻求靠山的心态。

这种心理源于人的安全需要,就纳税人而言,征纳双方关系上,纳税人是弱者,征税者是代表政府的强者。

因此,一般所见的避税动机是官员依仗强者地位,对纳税人进行“苛索”,一个贿赂,一个苛索,征纳双方勾结,避税势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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