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

浅谈我国律师管理体制 代写论文。

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司法行政管理过渡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律师协会为辅的律师管理体制,再到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是很有必要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应当认识到我国当前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应当回顾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在借鉴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问题并对其完善,以使其适应并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律师管理体制,是指律师本文由收集整理工作管理系统中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该制度所确定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对律师进行管理的制度。律师管理体制是否合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管理的功效,影响着律师事业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协会的职权,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行业管理律师管理体制。 毕业论文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管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的监督和指导。《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四条: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律师执业资格审查权。《律师法》第五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程序、初步审查机关和审核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2)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全国律师协会已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协会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的权力。   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组织管理申请律师职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2007年修正的律师法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证书时需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   二、我国实行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一)单一的行政机关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首先,律师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其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对律师行业管理应该适应律师行业发展规律的要求。行政管理机关往往很难关注很深,缺乏对律师行业发展规律的把握。   其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会降低管理效率。同时,单一的律师行政管理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甚至会压制律师的积极性,从而制约律师业的发展。   (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的不足   首先,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律师协会并非是律师业自身发展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体制改革,在司法行政机关的全力推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律师协会产生和发展的特殊历程决定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然需要司法行政机关的扶持和指导。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其次,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己的行业组织,维护律师的共同利益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律师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律师协会会员之间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律师利益代表的律师协会可能会选择其会员的利益而放弃其他利益。   三、完善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我国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与原来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体制相比,有了较大的突破,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力的推动了我国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现行的管理体制也暴露了许多弊端。   (1)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不健全。律师行业管理一般体现在律师执业资格证审查权、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律师惩戒权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下,律师执业资格证的授予和实质意义上的律师惩戒权,例如律师一定时期的停止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的吊销,都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律师协会只有行业规范制定权和一些口头意义上的惩戒权,例如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2)律师行业规范制定权方面。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律师协会享有行业规范制定权,并没有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也有这项权力。但是司法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制定的规章也包含了部分行业规范。这样,当二者对相同的事项都制定行业规范时,律师就会无所适从。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