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纠纷类型化研究

社会学视野下的环境纠纷类型化研究。

上个世纪90年代末至今,中国的环境状况进入最为严峻的阶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突发环境事件频频发生,环境冲突迅猛增加,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众生活的重要问题。以反映环境冲突的重要指标环境信访为例,根据国家环保部公布的数据,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其数量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到2005年的超过60万封,为八五期间的2倍多和1995年的10倍以上。此外,环境上访数量也从1995年的5万余批次增加到2001年以后的每年8—9万批次。①有专家甚至认为,如果中国不迅速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人类历史上突发性环境危机对经济、社会体系的最大摧毁,将可能出现在中国。在这样一个环境高风险阶段,以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的环境纠纷成为国家安全、社会和谐、民众幸福的巨大障碍,因此,化解环境纠纷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在法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下以环境纠纷类型化为切入点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环境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支撑。  一、环境纠纷的概念  因为环境问题而导致不同主体间环境利益的冲突即为环境纠纷,一般来说,环境问题包括环境污染问题、资源破坏问题生态损害问题。根据传统法学的定义方式,环境纠纷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在开发利用本文由收集整理、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基于环境权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议。而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环境纠纷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导致受害人提出权益主张而形成的矛盾关系或冲突的过程。②此类纠纷不仅涉及传统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还包括环境利益生态利益。  二、环境纠纷的类型  法社会学环境纠纷的分类和法学有一定的交叉重叠,但与法学关注环境纠纷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侧重点不同的是,法社会学研究更注重从纠纷当事人纠纷的不同态度和行动策略的角度去考察环境纠纷的类型:  (一)偶发性环境纠纷持续性环境纠纷  根据引发环境纠纷环境问题持续时间的长短,可以将环境纠纷分为偶发性环境纠纷持续性环境纠纷偶发性环境纠纷是指由偶然事件导致的非持续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如装有有毒有害物质的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有毒物质泄露而引发的环境污染,因火灾引起的森林生态受损等。这类环境纠纷往往危害不大,持续时间较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或者人身、财产损失经过一段时间采取一定的措施即可恢复。持续性环境纠纷则是指由持续性、多发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引发的环境纠纷,或者虽然由偶然事件引起的环境纠纷但污染或破坏却是持续的,如工厂长期超标排污致使河流水质下降而引发的环境纠纷,因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井喷产生油污污染引发的环境纠纷。这类环境纠纷危害较大,污染或破坏状态会持续较长时间,所引起的损失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经过综合性的治理手段得以逐渐恢复但往往难以回复到初始状态,更为严重的是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污染或破坏可能是不可逆的、难以恢复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分类并不是绝对的,这一定条件下,偶发性环境纠纷可能转化为持续性环境纠纷。根据2010年农村纠纷调查的数据显示,存在持续性、多发性环境问题的地区③的农村居民会遭遇更多环境纠纷且不愿容忍或自行解决而是寻求第三方解决;在环境问题较少的地区④农民遭遇的环境纠纷可能是偶然事件引起的,因此农民更倾向于选择容忍或自行解决的策略。⑤换言之,对于偶发性环境纠纷当事人行动策略主要是容忍或者自行解决;对于持续性环境纠纷当事人行动策略为找第三方解决。  (二)纯私益环境纠纷私益公益混合型环境纠纷和纯公益环境纠纷  根据环境纠纷涉及利益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纯私益环境纠纷私益公益混合型环境纠纷和纯公益环境纠纷。其中,纯私益环境纠纷因为只涉及纠纷当事人环境利益纠纷的解决结果不会影响到其他第三人的环境权益,如采光权纠纷私益公益混合型环境纠纷纠纷涉及的利益有一定的公益性,纠纷解决的结果不仅影响纠纷当事人环境私益的同时对环境公益产生影响,典型的如水污染纠纷;纯公益纠纷则是纯粹只是因为保护环境生态的需求而与其他主体发生的纠纷,在这类纠纷中,维护公益一方的主体对其所维护的环境公共利益不享有私益纠纷的结果对其也不具有直接利益,而是惠及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如有关清洁空气权的纠纷。有研究者根据对2010综合社会调查(2010CGSS)数据分析发现,当人们遭遇的环境问题直接且明显影响到私人权益时,行动趋于积极,部分人直接找对方解决,而更多的人则是通过寻求第三方解决;而如果面对的是公域环境问题或一般性环境问题时,即使居民认为这些环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利益,但由于对私人利益影响并不太直接或者影响不太显著,因此行动上却倾向于消极化,较多以沉默和容忍方式处理。⑥由此可见,对于纯私益环境纠纷当事人行动策略为主要为找第三方解决,其次为自行解决;对于纯公益环境纠纷当事人则以容忍为主;至于私益公益混合型环境纠纷,由于纠纷解决的结果主要且直接影响的仍然是其环境私益,对环境公益的影响是间接的附带的,因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行动策略私益环境纠纷当事人行动策略类似。  三、环境纠纷类型化当事人行动策略  由于环境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上述不同类型的环境纠纷实质上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如偶发性环境纠纷可能是私益环境纠纷,也可能是公益环境纠纷,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综合两种不同分类标准下的环境纠纷,更加准确的把握不同情形下当事人行动策略。因此,根据引发环境纠纷环境问题持续时间的长短以及环境纠纷涉及利益类型的不同,我们可以将环境纠纷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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