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科斯定理看我国排污权制度

摘 要:排污权制度我国生态维护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通过建立和完善我国排污权制度对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本文将通过科斯定理排污权的指导作用,分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产生,在我国发展和展望。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环境保护   1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排污权交易的含义与源泉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的条件下,通过市场调节,构建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该权利可以合法的交易,通过这种方式来控制污染物排放以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从稀缺资源理论、公地悲剧、科斯定理等理论发展而来,而科斯定理无疑为排污权交易制度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指导1。

(二)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中的应用   科斯提出,人们通常认为作为的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因此应该制止作为的人。

但避免对他人的损害将会造成作为者的损害,因此损害是相互的,并不是单方的。

举例来说,放羊的羊会损害邻居农民的粮食(假定不可避免的),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是要羊肉还是要粮食。

如果不放羊的损失是1000元,那么禁止放牧他会损失1000元,允许放牧,将对他人造成500元的损失。

那么很明显允许放牧对社会整体是有益的,因为社会总产值最终增加。

因此实质上是对产权的界定,即是否允许放牧

科斯认为,一旦界定了产权,市场可以通过不同权益人之间的谈判达到最佳的资源配置,即实现产值的最大化。

假如通过修建栅栏可以避免羊吃粮食,成本费为300元,放牧者有权放牧后不赔偿损失,那么另一人会主动修建栅栏,如果放牧者没有这个权利那么,他会主动过来修栅栏,最终效果是一样的。

但如果栅栏的成本增长为600元,那么放牧者和对方都不会主动修建栅栏,在放牧损害他人利益不合法的情况下,放牧者会主动找对方谈判,补偿其因放牧损失的500元。

因此不同的产权划定方法对具体的相关人损益可能不同,但最终的资源配置却相同。

因此可以这么说:若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力如何界定,都可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

排污权交易即为科斯定理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实践中政府往往先评估出满足该地区污染物的最大排放量,再将总量分成各个小份的排污量,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出租、赠与、拍卖等方式获取并使用其相应的排污权,通过对排污权的控制实现对企业以往超规格排污等做法的控制,进而维持该地区环境资源总量的平衡。

所以排污权交易又被称为建立市场型的污染控制手段或称科斯手段2。

之所以原来会存在滥排、偷排等问题,很多原因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市场失灵,企业所追求的自然是利润的最大化,如果排放污染物可以不耗费成本,必定会导致企业排污毫无顾忌,大肆排污,造成环境污染。

排污权交易则明晰了相关产权,从而引导企业以合法的方式实现自身排污

因此,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2 我国排污权交易发展   1.起步阶段:排污权交易实践从无到有。

先在上海闵行区开展了企业间水污染有偿转让的试点,这是我国第一笔排污权交易

之后我国开始逐渐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开始作为环保手段被我国所应用。

2.建立阶段:从排污储备交易中心到环境产权交易所。

嘉兴开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模式开始向“企业交易所—企业”的模式过渡。

随后一年,我国分别在北京、上海、天津建立了交易所,并持续在更多地方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我国政府的推动下如今已在我国多个省市建立了环境资源交易机构。

3.发展阶段:传统污染物交易继续推进,碳交易试点实施。

排污权交易试点全面铺开后,我国开始重点发展地方碳交易市场,十二五已明确写入方案。

通过上述过程可以看出,我国排污权交易已初步成熟,但碳交易刚刚起步,虽然各地标准、分配数量、企业数量、成交量等具体实施的细则和成果各有不同,但已充分表明我国排污权体制已经逐渐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3。

3 结论和展望   经济学研究表明,稀缺性是人类生存条件中的一个普遍特征,人的需求增长一般快于满足需求的人类知识和其他资源的增长4。

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其本性趋势的贪婪,因此需要法律与政策作为实现人类增长需求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杠杆。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与制度化的需要。

运用科斯定理来指导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用经济手段控制环境污染一种很重要的政策,这一制度可以将环境质量和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这二者兼而得之,可以说,科斯定理指导下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目前环境政策中性价比非常高的一项措施,它对于促进企业积极改进技术、减少排污、降低企业的管理和人力成本、提高有效利用,从而使由发展带来的污染物加入等产生积极作用,通过污染者购买排放量,实现总的污染和不变。

从而促进企业发展环境的保护。

西方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发展较早,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刚刚起步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企业购买排量过程不够畅通,购买成本高、耗费精力大等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一项主要矛盾,我国排污权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排污权制度,要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现状为基础,基于生态文明的要求指导相关的生态补偿立法,通过完善政府职能、财税制度环境制度等多方面来发展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希望随着改革与构建生态文明目标的指导,我国排污权制度可以更加完善合理,更加便利企业参与其中,在维持环境平衡与经济发展之间发挥生态补偿制度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田国强. 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J]. 经济研究,2005,(2):113—124.   [2]毛显强, 钟 瑜, 张 胜. 生态补偿的理论探讨[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12(4): 38—41.   [3]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4]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   作者简介   王菁菁(1991—),女,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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