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整改处理

工程项目安全隐患的整改及处理。

在验收备案和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安监人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在签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建管中心。在验收和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时,安监人员下达《局部停工通知书》。施工单位在签收《局部停工通知书》后,应立即按《通知书》要求,实施局部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建管中心复查,合格后签发(复工通知书)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施工安全隐患之一的一律责令停工整改,并悬挂“黄牌”警告,该项目不得申报文明工地评选。同一工地被两次停工整改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地

1、施工用电未采用三项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或严重不完善。

2、外脚手架未搭设或未按规定超出施工面;。

3、外脚手架施工脚手板或安全网严重缺泛;。

4、外脚手架拉锚严重不到位;。

5、悬挑脚手架不符合规范要求;。

6、临边、洞口防护严重不到位;。

7、影响施工安全的外电未作防护;。

8、塔吊、人货施工电梯、井架未检测合格就使用;。

9、使用己淘汰的机械设备、不便合格安全设施;。

10、擅自使用毛竹架:

11、脚手架、吊装、模板、4米以上深基坑等无专项施工文案或方案未经审批。

(二)建筑工地凡被停工整改及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记入项目经理不良业绩档案中。

1、建筑工地未按规定申报±0.000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达标验收备案:

2、安全管理松散,无安全管理台帐或台帐不齐全;。

3、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三)建筑工地存在上述(一)、(二)款及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将对项目经理部予以单位指标30~200元经济处罚,并责令整改

(四)建筑工地发生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一律定为不合格工地。不合格工地施工单位半年内不得在新北区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不合格工地的项目经理一年内不得在新北区承接新的施工任务。同一施工单位一年内在新北区施工发生一起安全死亡责任事故或有两个(次)不合格工程的,或建筑工地发生三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该施工单位禁止在新北区承接新的施工任务一年。停止承接施工任务时间从发生事故之日起计算。施工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视其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警告牌的悬挂与摘除。

警告牌的悬挂在施工现场的大门口告示栏中,由项目经理交纳押金并负责看护。此期间,若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切实加强了安全生管理,采取有交措施消除了事故隐患,施工安全已得到保证,则悬挂两个月后,经区建设局审查批准,予以摘除.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