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的定义。

1.1一般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1.2重大质量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下沉:a、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b、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c、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寿命;d、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缺陷。

3)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

4)产品返工损失或报废损失在10000元及其以上的质量事故(包括返工损失的全部价款)。

2、质量事故报告。

1)施工班组发现质量事故,以书面形式报告项目经理、工程部,并在三天内以书面或口头(电话)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2)一般质量事故报表,由项目工程部随质量月报一起报武汉项目工程部

3)在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工程部应在当日内报武汉项目工程部武汉项目部应在二日内报公司科技质保部,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可待查清后补报。

4)结构倒塌事故应在十二小时内电告上级主管部门,凡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定出详细的事故专题报告报告上级。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应对主要责任者加重处罚。

3、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处理

1)对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有关人员没有受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领导和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2)一般事故项目工程部处理;重大事故应上报武汉项目工程部,由武汉项目工程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处理

3)发生质量事故除按项目质量奖罚制度给予有关责任者罚款外,还应视其情节给予责任者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厂籍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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