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整个行业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逐渐重视, 相关部门对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力度逐步加大。

即便如此, 新闻作品版权保护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角度入手, 分析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新闻作品; 版权; 法律保护; 困境;      作者简介: 邵琰, 法学博士,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      近些年来, 我国新闻从业人员版权意识逐渐觉醒, 版权相关法律法规得以不断完善, 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有了很大的进步, 然而出于各种现实原因, 在我国新闻作品版权的法律保护至今仍然面临着重重困难, 形势不容乐观。

一、《着作权法》被误读      我国现行的《着作权法》第5条明确排除了对时事新闻保护适用, 因此新闻无版权便成为了几乎所有非法转载者的抗辩理由之一。

这显然是对法条进行了扩大理解。

时事新闻在我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被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1而在当今的新闻实践中, 单纯事实消息所占比例已然少之又少, 专访、特写、新闻专题、深度报道等体裁逐渐成为了新闻的主要形式。

这些作品大都是在新闻事实性描述基础上的深入加工, 凝结了作者的价值观和选材、写作风格, 具有独创性, 版权应当受到保护

英美法系国家诸如英国和美国, 法院已通过判例将具有独创性的新闻作品纳入到版权保护范围中。

大陆法系国家诸如法国和日本, 也通过立法细化时事新闻的范围, 对具有独创性的新闻加以严格保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随着对新闻业务的深入了解, 法院对新闻作品保护总体上持积极态度。

但法律条文对时事新闻的界定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细化, 否则会给非法转载者留下生存空间, 使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二、避风港原则被滥用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

原则规定当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时, 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 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 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概括为通知—删除—免责原则

原则极大程度地平衡了着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用户之间的利益。

我国对于避风港原则的引入主要体现在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

条例中的第20、21、22、23条对避风港原则进行了细化, 明确了在不同环境下的免责条件。

然而在当今的网络环境下, 每天都有大量的新闻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大肆转载, 而避风港原则则成了非法转载者们逃避法律责任的护身符。

他们往往批量转载新闻作品, 如果接到通知便删除所转载的内容, 没有接到通知就将侵权行为进行到底。

这种非法转载的现象在微信公众号和咨询聚合类网站里尤为突出, 为新闻作品着作权人维权增加了不少难度。

尽管几乎所有的网络转载者都会把避风港原则作为抗辩事由,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 只要法院能认定被告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一般就会判决转载者不可援引避风港原则

因此, 新闻作品着作权人应该尽量搜集非法转载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的证据, 以此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三、合理使用制度被曲解      我国《着作权法》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自由使用作品而不用争得着作权人的同意, 也不必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这一制度被称为合理使用.《着作权法》第22条通过列举的方式指明了12项构成合理使用的行为, 新闻性文章在被合理使用的范畴内。

然而合理使用不能等同于开放使用

《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以社会发展需要为目的, 是非营利性使用, 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 必须优先确保原创者的正常使用和合法权利, 以及不得损害原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之一, 以上对于合理使用的要求在我国同样适用。

当下很多非法转载者刻意曲解合理使用的内涵, 忽略它的前提条件, 无限扩大它的应用范畴, 以传播信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繁荣大众文化等托辞, 试图合法化其非法转载行为。

四、法定许可规则不完善      法定许可在版权保护范畴中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着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作品, 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中, 使用者必须表明作品来源, 而且不得损害着作权人其它合法权益。

对于网络转载新闻作品的行为能否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地打击非法转载行为, 加强对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 应当考虑如何完善新闻作品使用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使非法转载者承担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法律制裁。

参考文献      [1]殷陆君, 等。

新舆论格局背景下新闻界的版权保护[J].中国记者, 2016 (4) :106—108.   [2]吴汉东。

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1.   [3]唐勇。

网络时代新闻作品版权保护难题待解[N].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7—8—11 (010) .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 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633号。

2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979年9月28日修订, 邵琰.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困境的法律分析[J].法制博览,2018(3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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