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

市区局保障农民工支付工作制   总则。

条 切实做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国院关农民工问题若干见》、《国院关进步做农民工工作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制。

二条 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做部门所分管项目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

三条 分管项目招用农民工企业、体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有支付农民工工义单位、人(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制。

二 席会议制。

四条 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支付工作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及工作面临重问题建立市##区++股农民工支付保障会议制(以下简称“席会议”)。

会议由局办公室、局总工会、局信访股、局人事股、局监察室、等相关单位组成。

会议召集人由局工会主席担任。

各股室有关责志席会议成员

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局人事股责企业农民工拖欠问题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

会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工拖欠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拖欠农民工工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违法行。

承担部门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局总工会责指导、监督、助各类企业加强工会建设逐步提高基层工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力;指导企业组织工会与企业开展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加强对企业农民工支付情况监督检;切实做职工思想工作推动拖欠农民工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局信访股对有可能引发集访、堵路、堵门或其他极端讨要工程款和农民工工事件要制定详尽应急处理工作预案防止矛盾激化、事态扩和造成影响;对收集到不稳定因素要组织力量提前介入做相关工作防止发生上市、上省、进京集体上访。

局人事股责企业农民工拖欠问题牵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和督促检。

会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制定工拖欠政策措施以及预防和拖欠农民工工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建设纠正和处理拖欠工违法行。

承担部门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局监察室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不认真执行国有关预防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行政机关任命企业责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条 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次例会由召集人主持。

根据工作要可以临召集会议

会议办公室责拟定提交席会议议定事项。

六条 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及向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席会议讨论议题认真落实席会议确定工作任和议定事项及处理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要跨部门协调问题

成员单位要通信息相配合相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席会议作用。

三 排化机制。

七条 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辖区或行业系统用人单位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排及化排出问题隐患并建立排化台账。

对涉及多成员单位单位无法化问题要及报席会议办公室由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相关单位合处置。

八条 席会议办公室责组织各成员单位拖欠农民工工案件高发期开展多部门动农民工支付情况专项检。

对重行业、重区域以及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行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对发现问题要及进行调处理。

四 分析研判机制。

九条 席会议成员单位对排出问题要逐项分析研判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化限。

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突发问题做防化工作及上报席会议办公室

十条 席会议办公室责组织召开分析研判会针对突出问题协调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方案。

五 监督管理机制。

十条 由人事股牵头责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定期对全局劳动用工领域进行专项检对连续拖欠农民工工三月以上用人单位实施工支付重监察。

十二条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将劳分包企业质管理纳入建审环节。

建设金不到位或预存农民工工专项支付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十三条 按照“谁承包、谁责”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农民工支付总责不得以工程款到位由拖欠农民工工。

建设工程劳分包企业对招用农民工支付直接责任收到工程款应当优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约定与建设工程劳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而拖欠农民工工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支付农民工工义。

十四条 对各乡镇投建设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工程纠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由镇政府责协调或先行垫付拖欠农民工工。

六 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机制。

十五条 各股室责股室项目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农民工支付保障会议制及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等问题

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或企业拖欠农民工工引发突发性、群体性投诉上访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依法处置、强化保障”原则立即启动“3+X”动调处机制(“3”指信访、人社、公安三部门迅速派员到场合接待掌控事态;“X”指根据访群体涉及领域和区域通知行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涉事乡镇和其他相关单位责人直接参与)组织多部门合调处。

十七条 对当即不能完全兑付欠薪问题要详细调了相关情况理清法律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根据“轻重缓急”、因案施策采取分类指导限期兑付办法集调处。

对外工人员积极协调用工单位与工人员达成限期兑付处理见条件许可情况下5工作日兑付到位;对地工人员除特殊情况亟待立即外可适当延长兑付期限但兑付期限不得超30工作日。

十八条 对农民工工与工程合、总承包企业与劳分包合相交织出现拖欠农民工问题要充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把农民工问题从其他工程合纠纷分项剥离出责令用工单位先予支付农民工工其他工程合纠纷等依法通诉讼程序。

对多部门动调处无农民工问题应系人社部门要依法按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处罚对逾期不履行处理定或处罚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恶欠薪、逃匿人员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受理农民工支付争议案件及进行调或裁。

对持工欠条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农民工可建议其依照006年0月日起施行《高人民法院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二)》规定直接向建筑工地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十条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由所镇政府、区管委会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十条 拖欠农民工工案件出现责任交叉、责任主体不明确由席会议办公室召开协调会确定责任主体并督促。

七 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二条 席会议办公室责对农民工支付保障工作机制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

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发出《督导函》必要由席会议总召集人约谈该单位责人。

二十三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案件处置不当或因工作不力导致事态激化扩造成严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市区局 08年月5日 席会议办公室 总召集人局办公室 召 集 人局总工会 参 与 人局信访股、局人事股、局监察室 市区局 08年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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