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科学研究院自管生活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1、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分别召开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会议,采取选举或自荐的形式,推选出部分热心于小区公益事业、办事公正的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委员若干名。2、业主委员会审议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3、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4、业主委员会可以监督物业管理部门各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5、协助物业管理部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6、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7、业主委员会应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物业管理的承担部门凡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本院自管生活小区物业管理由院综合服务中心承担。

三、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1、负责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2、负责建筑共用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项目的申报。3、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的维修、养护。4、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维护、::管理。5、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环境及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卫生保洁和垃圾的收集清运。6、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秩序和车辆的停放管理。7、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保安和消防管理。8、负责物业物业管理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9、逐步提供政府规定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操作的其它服务项目。

四、小区管理制度1、为保障小区安全,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和良好的生活秩序,居民应自觉遵守小区各项规章制度。2、物业管理部门对任何破坏居民安宁、影响或骚扰他人、制造各种污染、破坏草坪和各种公共设施等不道德行为有权进行规劝,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禁止任何违章搭建。禁止种植蔬菜。3、住户应加强消防意识,不得损坏消防设施,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引起火灾的,肇事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4、住户应有法律意识,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不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发出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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