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稀土案的WTO上诉机构报告

浅析中国稀土案的WTO上诉机构报告

一、中国稀土案在WTO的程序介绍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和日本要求中国就涉及稀土、钨、钼的出口措施进行磋商。申诉方认为,中国的限制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11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条款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相关段落。2012年6月27日,申诉方请求DSB成立专家组来研究中国的相关数量限制措施,7月23日,DSB决定成立专家组。  2014年3月26日,专家组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起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WT/DS431/R, WT/DS432/R和WT/DS433/R),报告认为:  (1)在2012年,中国将58种稀土产品、15种钨产品和9种钼产品的出口税从5%到25%的措施中的产品并不在《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6》的产品目录中,也不符合《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11.3部分条款的规定,同时并不构成GATT1994第20条一般数量限制的例外,即使构成例外,中国也没有证明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符合GATT1994第20条(b)项所规定的须为保护人类、动植物或健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1];  (2)中国关于稀土、钨产品和钼产品的出口配额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162和165段,同时也不符合GATT1994第20条(g)项或引言的规定;  (3)中国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段关于贸易权的承诺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83段(a)项、(b)项和(d)项,第84段(a)项和(b)项的规定[2]。中国有权引用GATT1994第20条(g)项为违反《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第83段(a)项、(b)项和(d)项,第84段(a)项和(b)项的规定进行抗辩,同时专家组认为这些明显违反贸易权承诺的行为应该被单独讨论它们是否符合一般例外的条款中国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违反GATT1994第20条(g)项的行为有任何合法理由[3]。  2014年4月8日,美国就WTO专家组报告涉及中国稀土、钨和钼产品的一系列出口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通知。  2014年4月25日,中国就WTO专家组报告涉及中国稀土、钨和钼产品的一系列出口措施的决定提出上诉通知,  同时上诉也涉及了欧盟本文由收集整理和日本此前提出的两个争议事项。  2014年8月7日,WTO上诉机构发布了涉及中国稀土、钨和钼产品的一系列出口措施的上诉机构报告。  2014年8月29日,WTO争端解决机构接受了专家组报告上诉机构报告中认定的中国涉及稀土、钨和钼产品的  一系列出口限制违反了中国在WTO项下所承担的义务,亦不符合GATT1994关于一般数量限制例外的规定。  二、WTO上诉机构报告的主要法律争议点分析  (1)马拉喀什协议第12条第1款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的关系  上诉机构认为,马拉喀什协议第12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加入WTO的一般规则,协议第12条第1款第2句进一步规定了加入WTO必须同时加入马拉喀什协议和其它多边贸易协议协议第12条第1款第2句也反应了在马拉喀什协议第12条第1款下建立的单一承诺的根本原则,其中多边贸易协议也是马拉喀什协议的重要部分。协议第12条第1款没有关于加入条款应该是什么的进一步的详细解释,也没有说明这些条款如何与马拉喀什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联系[4]。  中国入世条款规定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相关承诺构成了中国入世议定书。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的规定,入世议定书在整体上是WTO协议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上下文的使用中,WTO协议仅指马拉喀什协议或者指马拉喀什协议及其相关的多边贸易协议上诉机构报告认为,马拉喀什协议及其相关的多边贸易协议构成了WTO的单一的一揽子权利和义务,因此,作为WTO的一个成员,《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其它协议也适用。  基于上诉理由,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报告已经确认《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中的WTO协议是指马拉喀什协议,并且在此处就涉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的一个特别条款马拉喀什协议条款及其多边贸易协议的关系而讨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中的WTO协议是应该作狭义或广义理解不具有决定意义。  上诉机构认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在议定书的一揽子条款和WTO法律框架下的一揽子既存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但是,不论其中的权利或义务都已经自动从法律框架的一方面转化为另一方面。事实是《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条第2款搭建的这座桥梁仅仅是个开始,它自身并不能回答《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单一条款马拉喀什协议及其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既存的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联系,以及中国是否可以利用上述协议的例外条款来为自身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行为辩护。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在对条约解释的习惯规则和争议的具体情形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上述分析必须开始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的文本,同时包括它的具体内容,如议定书本身的内容,《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的相关条款,WTO法律框架下的协议。上述分析也应该考虑将WTO完整的体系结构作为单一的一揽子权利和义务,还包括任何其它相关的解释因素,同时也必须适用于包括问题的措施和受指控行为的实质的各种争端的具体情形[5]。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