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费公路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

新华社南宁11月25日电题:《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第4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

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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