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_失业保险缴纳比例

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新《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与1993年规定相比,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在适用范围方面作了重大改变。

1993年《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待业保险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允许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新的《失业保险条例》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将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具体规定是: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里所说的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

按照这一规定,各类城镇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也不分组织经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所有职工,不论性别、民族、国籍,也不分用工形式,都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

同时,新的《失业保险条例》还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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