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集团项目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承包合同管理,提高项目合同管理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项目承包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山东**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和承包方(施工项目)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工程的施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总公司商务部是项目承包合同和管理机构,依照规定职权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起草、签订、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分公司商务科是分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相应管理机构,依照公司规定对本公司项目承包合同进行管理。
第四条 总公司商务部在项目承包管理中职责:1、宣传、贯彻与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
(4)监督承包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况。
5、指导分公司在项目承包合同方面的交流与学习,总结推广项目承包中好的管理经验、办法。
6、负责全公司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统计、汇总、备案工作。
第五条 分公司商务科在项目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1、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合同管理规定,起草与公司范本不同项目承包合同,报总公司商务部审批后签订执行。
2、在工程开工前10内与项目签订承包合同,监督项目承包合同中主要条款(工期、质量、付款、结算行等)的完备。
4、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20天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交商务部存档。
5、对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商务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6、对项目承包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情况与项目进行沟通、协商,并及时向商务部汇报。
第六条 项目部在承包合同管理中的职责:1、在开工前10日内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
4、负责项目承包合同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记录、整理与项目承包合同有关的资料、协议并及时报公司商务科。
5、对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中出现问题及时向商务科汇报,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商务科统计、汇总、上报承包合同履行情况。
第三章 合同形式及内容第七条 项目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商务部起草,经法纪部对其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颁布执行。
第八条 项目承包合同原则上应适用公司统一文本,使用其它文本必须按规定由商务部审批。
第九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严禁采用口头协议或非正式书面协议。
第十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在开工前10天内签订,严禁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十一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号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款:1、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工程名称和地点;3、工程范围和内容;4、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5、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6、工程造价;7、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8、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项目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公司信誉。
第十三条 总公司商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承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承包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章 责任第十四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在开工前10天内签订,不按时签订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使用公司规定或审批的文本,对于不按要求使用合同文本,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安规定时间送交公司商务部备案存档,不按时上交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1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项目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必须按规定填写完整,不按规定填写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人员处5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包合同必须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不按规定执行的责令及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处50—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