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公物赔偿制度
一、各教室的门窗、玻璃、电扇、灯具、黑板、桌凳等设备,实行班主任负责制。如有损坏,由班主任落实责任人,按照学校规定如数赔偿。
一、学生寝室设备,实行室长管理负责制。如有损坏,由室长落实到人,按照学校规定赔偿,否则由该室集体赔偿。
三、凡毁坏学校公共财物、公共设施者,应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1、无意损坏公物而又主动承认错误和自觉赔偿者,可酌情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虽无意损坏,但不主动承认错误和赔偿者,一经查出,应加价50%赔偿。
3、凡故意损坏公物,又不主动承认错误得,除加价一倍赔偿外,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甚至给予纪律处分。
4、对损坏公物的不良现象,知情不报、有意包庇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即使已毕业离校或参加工作,均要通过有关部门予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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