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汽车费用包干规定[120389]

房地产公司汽车费用包干规定。

第1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汽车费用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汽车费用是指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年检费、维修费、汽车用品购置费、汽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保险公司不承担的事故处理费等与汽车相关的费用

第3条公司个人配备车辆,每辆车的月费用报销标准固定为叁仟元。超出标准部分,费用个人承担;不足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支配。

第4条有关部门按年收取的汽车税费,分摊计入每月费用

第5条 公司部门配备车辆,不得私用。员工因公使用车辆时,部门应当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第6条部门或员工因公使用公司个人配备车辆时,所发生的费用归属使用部门车辆使用和所发生的费用,需经行政部确认。

第7条拥有公司车辆公司领导人员,到伍佰公里以内地区出差,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所发生的费用纳入叁仟元标准之内。

第8条各部门使用车辆,员工在报销汽车费用时,须如实填写《车辆加油记录表》,公司监督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汽车行驶里程,测算汽车耗油量,发现弄虚作假,按照公司《员工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9条对配备公车的个人,不再报销南京市内交通费。

第10条公司员工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尽量降低汽车使用费用财务部将依据各部门汽车使用费用,进行虚拟效益考核到个人部门

第11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财务部,监督权归总经办。

第12条本规定经总裁批准公布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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