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略谈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

[摘要]在哈萨克族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形成了具有哈萨克族游牧经济特色的习惯法文化,这些民族习惯法文化在婚姻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对哈萨克族人民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在国家法律体系范围内,这些习惯法的存在和作用对国家法律的普及和实施也产生了不和谐的影响。   [关键词]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国家法   [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62—03      国家制定的统一《婚姻法》对婚姻缔结、解除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它的效力范围涉及于全国各个地方。国家《婚姻法》不可能照顾到每个民族的实际情况,因此,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   哈萨克族是我国各少数民族中最早从事游牧业的民族之一,早在2000多年前,哈萨克族先民便开始以游牧为生,直至20世纪50年代前,游牧经济仍占主要地位。历史上,哈萨克族曾信仰过萨满教、景教、佛教等,8世纪以后开始信仰伊斯兰教,现在绝大多数哈萨克族都信仰伊斯兰教。所以,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在保留了草原游牧文化特色的同时,又深受伊斯兰教的影响。作为社会经验的产物,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对当代哈萨克族人民影响深远,它已经深入到哈萨克族人民的生产、生活中,对哈萨克族婚姻制度起着真正的调控作用。

一、哈萨克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表现      (一)《婚姻法》原则层面上的冲突   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互相帮助, 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中,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方面,《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而在哈萨克族传统习惯法中,婚姻大事一般由父母包办,子女不具有自主权,而且婚姻具有买卖性质。在离婚自由方面,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俗一般不允许离婚,特别是妻子,离婚权更是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即使离婚也不享有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财产分配权等《婚姻法》所保障的各项权利。   保障结婚自由是为了使婚姻关系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缔结婚姻, 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 排除任何人及组织的干涉。保障离婚自由则是为了使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夫妻能够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从痛苦的婚姻关系束缚中解脱出来。按照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一旦婚姻缔结则一般不允许离婚。这主要是受传统习惯的影响,认为婚姻应当谨慎,双方一旦缔结姻缘,就要恪守承诺和义务,不得随意解除婚姻,而要从一而终。   男女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则, 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哈萨克族伊斯兰教及历史传统习惯的影响,妇女地位不高,妻子在家庭中只是处于受支配地位。哈萨克传统社会形成了以血缘为纽带的阿吾勒组织(氏族部落组织)这一社会组织形式,有利于氏族成员内部共同协作完成牲畜的看管任务,以弥补单个家庭人力的不足。在家庭内,妻子既要承担家务劳动,又要负担生产劳动,但却备受欺压,妻子对丈夫和长辈不得直呼其名,要遵守各种禁忌。   由于历史、文化等各方面原因,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原则多有不合之处,也和我国《婚姻法》立法目的及立法精神相违背。   (二)婚姻缔结条件的冲突   婚姻缔结条件又叫作结婚要件,就是法律规定结婚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另外,还不得违背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条件:禁止结婚的亲属,禁止结婚的疾病。   男女双方自愿排除了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排除了任何第三人的干涉, 排除了包办买卖婚姻,也维护了婚姻的自主权。在哈萨克族传统婚姻习惯法中,青年男女结婚大多由父母包办,这种婚姻有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买卖性,由对方的财力或实力决定。另外,娶嫁要送彩礼,而彩礼虽然是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而定,但实际上送彩礼的多少也形成了一个不成文的约数,作为索取女方身价的标准。哈萨克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安明格尔制度是一种类似收继婚的制度,规定丈夫死亡后,妻子只能嫁给亡夫的兄弟以及堂兄弟。不仅对女性成婚后有此规定,在其成婚前若已订婚,出现未婚夫去世的情况,一般也遵照此规定办理。   哈萨克族受到伊斯兰教以及本民族传统的影响,结婚年龄普遍偏小。另外,伊斯兰教对于穆斯林结婚年龄也没有明确规定,认为只要身心成熟、理智健全者都可结婚。所以,哈萨克族男女青年初婚年龄在16~18岁并不认为是早婚,特别是女性的初婚年龄更低。《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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