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所的若干制度性问题及其解决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的场所。作为期货交易的核心与枢纽,期货交易所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累积和集聚的地方。因而,从期货交易所制度性问题来研究期货市场,具有关键性的意义。我国现有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再加上今年新成立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三家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品种,涵盖了粮食、金属、天然橡胶等多种商品,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也在研究酝酿中。

一、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对交易所风险管理和经营效率有着基础性的影响。一般来讲,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员制公司制两种。所谓会员制,就是由期货交易会员共同出资来成立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所有和控制,并为会员提供交易服务,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所谓公司制则是由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成立交易所,符合条件的期货交易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我国现行的期货管理法规对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示性规定,但在《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默示了期货交易所会员制结构。

然而,我国现有的期货交易所虽然采取了会员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现行体制下,交易所会员负有出资的义务,但却不享有会员制下对交易所决策、管理和利益分配等各项会员权利。在决策机制上,尽管各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均规定了会员大会为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会员大会的运作不规范、对交易所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先天不足,不能有效发挥会员制会员的各项权利。同时,作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以及副总经理都由证监会直接任免,以及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的理事长也由证监会提名。这种人事结构下,交易所的管理部门对作为监管部门的证监会负责,而不是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在利益分配机制上,交易所会员不能参与交易所的利益分配,会员不能从交易所的业务增长中受益,也使得会员交易所的管理缺乏激励机制。我国交易所的这些问题是有着期货市场的深刻历史背景的。现存的期货交易所最初主要由行政推动和发起设立,虽然经过了会员制的改造,但是对会员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恢复,出现了会员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在会员交易所和控制和管理权弱化的情况下,交易所更多地受到监管部门的直接行政管理,成为监管部门的附属机构。当前的会员制,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而只是一种准会员制或者说行政会员制。这样,交易所成了期货行业最大的利润中心,而交易所会员却无法分享交易所的利润,交易所期货公司的利益分配机制陷入了失衡。

另一方面,随着国际上交易所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交易所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国际上交易所普遍出现了公司化的趋势。与会员制相比,公司制在效率、融资等方面的优势,适应丁现代经济中激烈竞争的需要。在决策体制上,公司制的运作效率较高,使得决策层可以对市场变化做出迅速和有效的决策;在融资体制上,公司制尤其是股份公司制交易所的所有权对外开放,可以更有效地筹集资金,满足交易所业务发展和投资的需要;在退出机制上,公司制的股东可以通过市场上转让股份的方法,实现进入和退出。

因此,我国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制度建设上仍很不完善,而同时又面临国际上的公司制竞争。期货交易所进一步发展的方向,应当是积极完善现有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制的同时,并积极鼓励成立或改制为公司制交易所。现有的会员制交易所通过完善会员制,进一步赋予会员交易所业务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充分借鉴发达市场会员制的成熟经验、充分发挥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制度优势。同时,立法也应该给我国期货交易所的未来发展留有空间,给予期货交易所公司制的选择权,在市场需要的合适时间,改造或者新建公司制交易所,以适应国际化发展和竞争的需要。作为交易者履约能力的一种担保,并依据价格的变动情况调整保证金的水平,这就是所谓的保证金制度。通常,保证金可以分为结算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与现货交易和证券投资相比,保证金制度具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使得期货市场具有了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保证金制度作为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制度的核心,与期货市场的风险准备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投机头寸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等一起,构成了期货市场风险的屏障。

当前,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的设定和征收,也包括结算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两部门。上海、郑州、大连三家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通常分别收取200万的结算保证金,而交易保证金则依据不同的交易品种,按照一定的比例标准和期货合约的价值来征收。这种对交易收取固定比例的保证金的计征标准,主要是出于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考虑,易于保证金的结算和管理。但是单一化的标准,往往缺少对交易保证金使用效率和交易成本的权衡。比如对套期保值商来说,期货交易风险较小而交易量大,理应采取收取较低的保证金,较高比例的保证金导致套期保值的交易成本偏高,限制了套期保值商进入期货市场。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中,套期保值交易比例不足1/5,而这国外的商品期货业务中一般达到1/3。较多的套期保值商对期货市场的活跃和稳定发展十分必要,期货市场对套期保值商的吸引力不足,制约了期货市场规模扩大和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

因此,提高期货市场保证金的使用效率,增强期货市场对投资者的吸引力,需要调整当前采用的单一化标准,采取分类、分级的计算标准。保证金的设定,既要考虑到风险控制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到期货交易商资金成本的问题。对套期保值商和投机商,可以实行不同的保证金标准。对于风险较小的套期保值商,可以根据风险状况核定收取较低的保证金,并进行动态的调整:在风险较高时收取较高的保证金,而风险较低时收取较低的保证金。相应地,除了保证金的计征比例的调整外,保证金不应依据期货合约的面值对多空双方同时计算收取,而应根据期货合约的实际保证金占用额,即期货合约的净头寸来核定保证金的数额,使保证金真正作为期货交易的财务杠杆发挥作用。

同时,应进一步改革保证金的静态通知调整制度。目前,我国交易所期货公司,都是普遍采用盘后静态通知追加保证金制度。对于期货交易而言,这种静态追加保证金制度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一种事后的措施,因而有时滞后于期货交易保证金的需要。追加保证金的动态通知制度,目前已经被世界上不少交易所采用,尤其是交易活跃的交易所。如香港联交所,就同时采用盘后(交易闭市后)和盘中(交易过程中)动态通知两种形式,交易所可以对盘中没有追加保证金的实行强行平仓。在我国交易所电子化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改进当前静态通知追加保证金制度,与盘中动态通知追加保证金制度互为补充,对于防范期货市场的价格的波动和交易风险,避免期货交易违约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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