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餐饮行业行规行约]中山市坦洲镇餐饮行业招聘

餐饮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餐饮行业经营行为,遵守诚信准则,强化行业自律机制,维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经营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市餐饮与保健协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市餐饮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行约》)。

第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营性质的包括酒楼、酒家、菜馆、饭庄、火锅店、烧烤、餐饮料理、快餐店、餐吧、连锁餐饮、面馆、小吃店、酒吧、咖啡屋、茶室饮品店、各学校食堂、小饭桌、建筑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党政机关食堂、餐厅(含饭店、宾馆、酒店对外经营的餐厅),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合法资质的各类住宿业、度假业经营实体内开设的各类餐饮项目等(以下简称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行业的声誉。

第四条 本《行规行约》的施行,接受**市政府、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本《行规行约》适用于**市所辖区域内上述第二条包括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   行业规范约定 第一节   一般约定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做到合法经营

第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诚信、高质量的消费服务

第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的外部环境、经营场所、店堂装潢、服务设施等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提供的菜品和各类饮食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环保责任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保证废水、废气、噪声排放达到标准。

第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可依据政府核定的定价标准和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价格,项目规范齐全,实行明码标价,并在醒目处公示。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树立整体观念,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协作,增进友谊,开展公平、公正有序的竞争。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严禁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单位遇到下列情况者可不予接待。

⑴携带危害安全物品入店的;     ⑵从事违法活动的;    ⑶影响餐饮服务单位形象的(如携带宠物等)和其它有损消费者利益的;     ⑷有故意或恶意逃帐行为的;     ⑸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节  餐饮行业具体约定 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餐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餐厅、厨房面积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即: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食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用(食)具实行“四过关”,环境卫生采取“四定”,个人卫生做到“四勤”);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从业人员先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原材料、食品、饮料、酒等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向供应商索取产品资质合格证明,禁止使用腐烂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料和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对人体有害的原料(含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销售中做到不掺假、掺杂,不以次充好。重大外事活动与大型宴会须按规定搞好食品留样。

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野生动物及其制成品。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单位须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定期进行计量检查。销售时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

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单位有责任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一次性筷子,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一次性筷子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发现有采购或正在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次性筷子的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市《餐饮服务单位经营规范》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餐饮服务单位不得采购及使用来源不明的食用油脂,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如发现餐饮单位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餐饮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九条 餐饮服务单位在执行明码标价中,应在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经营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价格与规格,以及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做到有货有价,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时令菜肴应标明当日价格。消费结算时,须提供消费总清单和发票。(开据发票时不得收回消费清单)     第二十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不得以此为借口拒开发票。

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生产经营,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各项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客人在就餐期间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餐饮经营单位应在就餐醒目处表明“贵重物品妥善保管”等字样,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明确提醒客人妥善保管私人财物。当消费者有证据证实其财物在该餐厅损毁或丢失的,应协助消费者寻找,并视具体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三条 餐饮服务单位要搞好服务规范化,即仪表仪容规范、礼貌语言规范、店容店貌规范、治安保卫规范、接待服务规范等,使消费者有宾至如归之感。

第二十四条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单位用人、用工制度,加强单位员工的职业培训和素质教育。进一步形成规范、有序的人员流动机制,逐步建立《行业违约违规人员名册》,协会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依法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消费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餐饮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餐饮卫生、饮用水卫生、食(饮)具消毒卫生等要求,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 餐饮单位在提供食品、菜肴、酒水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消费者合理要求与商家协商酌情处理。

(1)原材料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用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病死、毒死和 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做菜肴的。

(2)食品、菜肴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如苍蝇、头发丝等)。

(3)提供假冒伪劣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酒水、饮料和其它商品的。

(4)以虚假的广告宣传或说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5)在食品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食品添加剂以及化学物质和其它可能危害 人体健康的物质。

(6)有其它欺诈行为的。

故意或恶意损害单位利益和形象的,餐饮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餐饮单位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引起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它损害后果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它责任。但因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引起的损害后果,餐饮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饮单位应引导消费者正确消费,科学合理的使用店堂设施设备,若因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餐饮单位可免除或减轻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餐饮单位消费者服务质量、收费价格、财物保管等发生争议,消费者要求解决争议时,应持有服务单据和其它有效的凭据。

第三十条 餐饮单位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标明价格之外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餐饮单位消费者服务质量和收费价格发生争议,需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其鉴定费由申诉方垫付,责任承担者负担。

第三十二条 协会会员单位消费者服务质量和价格引起的争议和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本协会或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调解不成,可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餐饮单位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向消费者提供正规合法的发票或凭证,不得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索取合法消费凭据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餐饮单位对上门收取费款的单位,有权要求其出示相关公示,以及索取相关收款凭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行规行约》如与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矛盾,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为准。对违反本《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行规行约》实际应用中产生的问题,由**市餐饮与保健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餐饮单位要接受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抽样和指导,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十八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行规行约》经2012年**市餐饮与保健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行规行约》自 2012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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