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审计长之宪法规定比较

宪法规定一国基本制度的根本法。

目前,联合国的190多个成员国中有180多个国家建立了审计制度。

其中,多数国家宪法中对国家审计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一事实说明,审计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制度获得了宪法上的确认。

规定审计制度的各国宪法中,关于审计长规定是重要的内容。

宪法结构来看,有的国家宪法章、节的标题就是“审计长”。

如爱尔兰宪法共16章,第9章标题为“审计长”;委内瑞拉宪法采用章、节结构,共12章,第8章“国家财政”之第2节为“共和国审计总长办公署”。

审计长宪法规定保证了审计长的地位和权威,有助于审计机关在审计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

这些规定涉及审计长产生任职资格、任期、辞职和免职、薪俸和其他待遇、任职限制、独立性等方面的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各国审计机关行政首长的称谓并不一致,多数国家叫“审计长”,在司法型的国家为“审计法院院长”,此外还有“审计院长”、“会计检查院院长”等。

一、审计长产生  审计长产生或多或少要受到一国法律文化传统及政治环境的影响,但通常各国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这样既反映了审计长地位之重要,又可以使产生审计长获得必要的权威。

大体有三种产生方式:一是选举制;二是任命制;三是混合制。

(一)选举制下,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  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长、副院长根据国民议会核心委员会的提名选举产生;委内瑞拉宪法规定: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议在每一个宪法任期的第一个30天内选举共和国审计总长;匈牙利宪法规定国家审计署署长和副署长的选举,需要国会代表三分之二的投票。

议会是民意代表机关,审计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表明审计长获得了足够的民意支持。

(二)任命制下,一般是由政府首脑提名,国家元首任命  如马耳他宪法规定审计长由总统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

国家元首是一国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审计长国家元首任命,表示审计长受命于国家行使法定职权。

(三)混合制下,通常是先由议会选举,再由国家元首予以任命  如巴西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是在联邦参议院所选出的人被通过后,由共和国总统任命的。

审计长产生以后,一些国家还通过宪法规定经过宣誓才能就职。

如奥地利宪法规定审计院长、副院长在就职前,应向联邦总统宣誓

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国家还在宪法附表中列出了审计长的誓词。

如印度审计长的誓词是:“我,×××,已被任命为印度审计长,谨以上帝的名义宣誓(谨此庄严保证):我将忠实信仰并矢志效忠于由法律确立的《印度宪法》,捍卫印度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我将竭尽本人的能力、知识和判断力,及时地、忠诚地履行本人的职责,无所畏惧,亦无所偏私,不心怀恶意,亦不故意市恩,我将捍卫宪法和法律。

”实行宣誓制度有助于增强审计长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督促审计长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加强自律意识。

二、审计长任职资格  审计长任职资格是指担任审计长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一般包括国籍、年龄、品行、知识等方面。

审计长任职资格宪法中的规定方式有两种。

(一)直接规定任职资格  如巴西宪法规定联邦审计法院包括院长在内的法官,由联邦参议院从年满35岁,具有相应的道德品质和渊博的法律、经济、财政或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巴西人中选出;委内瑞拉宪法规定,共和国审计总长必须是委内瑞拉本生公民,30岁以上和未担任教会职务的人;菲律宾宪法规定审计委员会的主席和委员应为菲律宾本生公民,任命时至少年满35岁,并为有10年以上审计经验的国家会计注册师或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以上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任命的最近选举中未担任任何选任职位的候选人。

审计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来自同一行业。

(二)规定审计长须有其他某类职位的任职资格  如乌拉圭宪法规定审计法庭由7人组成,其成员必须具有参议员所应具备的资格

根据该国宪法,参议员必须是充分行使公民权利的本国出生的公民,或者行使公民权利已达7年以上的法律承认的公民。

二者均应年满3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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