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1)]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 房屋坐落 区 街 胡 房 屋 状 况 房使用面积 平方米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 月租金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 附 记。

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上列房屋租给 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订立条款如下。

1.租约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凭证。

甲乙双方有遵守国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义。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

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其租额得予调整。

每月租金承租方应当月15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市公房修缮标准检、维修房屋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

正常情况下如因检不周维修不及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济损失由出租方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承租房屋及室装修设备应责保管爱护使用防火、防冻。

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承租方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拆改、增添房屋设备

如确属必应事先取得出租方或另行签订协议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应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保管房屋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房屋租、借或私交换使用;。

(2)出租方私改变承租用途;。

(3)无故拖延租金三月以上。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除合。

10.租约立约日起生效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份如有尽事宜双方协商。

出租方 (盖) 承租方 (盖)。

立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装修设备保管单 名称 单位 数量 现状 备 纱窗 块 门窗玻璃 扇 电灯 光灯 份 水龙头 蹲布池 便池 水箱(背吊) 门锁 把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