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自由

一、;引言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列宁曾经说过:“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①孙中山先生有言:“宪法者,政府之构成法,人民之保证书也。

宪法的内容从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宪法颁布至今已有很大的变化,但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始终是宪法中不变的核心内容,而且,其地位日益提高并为各国所赞同。

自由公民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当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保障公民自由规定

二、自由的概念及其宪法保障  自由是一个极为抽象的名词,其概念仁智各见,未有定论。

但是各种对自由所下的定义都包括如下内容:自由是依凭自己的意志所做的行为,不受非法干涉,排除外来的强制。

自由权是人民要求国家机关(或他人),非依法律不得侵犯自由的权利。

另一方面,为了社会的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或国家社会的利益,个人的自由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英国有“宪政之母”的美誉,其保障自由权的历史,从现有的法律文献来看,可以溯源到1215年的《大宪章》(又称“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及1689年的《权利法案》。

在17世纪以前,君主享有无上的权力,人民基本上没有自由可言,对君主应尽服从的义务,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上述法律文件的目的都在于限制王权,宣告人类的天赋权利。

到了17—18世纪,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提倡天赋人权,主张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反对奴役,猛烈抨击束缚人类自由的封建制度,旨在推翻不自由不平等的旧制度。

自法国1791年宪法明确规定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以后,各国宪法相继把自由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而明确规定下来。

20世纪下半叶,法律有明星的社会化倾向,提倡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个人漫无边际的自由成为世界主流,社会法学派的“权衡利益说”应运而生。

此说之人认为,个人的自由,固应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保障,但是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他人享有的自由,也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如果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宪法及法律就应当着重于保障比较重大的利益而舍弃较小的利益。

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欲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现代各国宪法对于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无形中都采纳了“权衡利益说”。

宪法中,公民自由权利固然受到保障,然而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相发生冲突时,宪法则“舍鱼而取熊掌”,着重于保障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限制公民自由权利。

三、宪法应当保障的几种重要自由  自由的种类很多,其范围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演变。

其中自由是否受到宪法保障,也随着时代或国家状况的不同而不同。

在各国宪法中所规定的重要自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也称作人身不可侵犯权,即公民有按照自己意志来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政府或他人的非法侵犯

人身自由是各种自由中的基本自由公民如果丧失了这项自由,则其他自由,如居住自由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等则失去了依托的根据而随之丧失。

因此,各国宪法对人身自由保障规定最为周详。

据有的学者统计,各国宪法规定保障人身自由的占88%.③我国现行宪法也有关于爆炸感人身自由的明确规定

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另外,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中也有保障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的条款。

总之,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由法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依法律规定,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审问,处罚,拘禁。

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关国家机关不依法办事,不遵守法定程序,非法羁押,刑讯逼供等现象屡禁不止。

笔者认为,改变此种现象,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如冤案错案追究制度,赔偿制度等,明确公民人身自由的范围内容,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二是加强监督制约,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居住迁徙自由

所谓居住自由,即公民的居住场所,不受非法侵犯

这是保障个人的日常生活,起居劳作所必须的自由

迁徙自由

公民迁徙自由不仅是在国内公民可以任意旅行,并移居国内任何地方。

而且还包括有国际迁徙自由公民可以自由迁徙国外,也可以自由迁徙国内。

④据统计,各国宪法规定保障迁徙自由的占79%⑤。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从对住宅的保护来看,相当于保障居住自由

关于迁徙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中曾有规定,但在随后的包括现行宪法在内的三部宪法中均无迁徙自由规定

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规定迁徙自由是可行的,然而时至今日,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商业交易、经贸往来急剧增大,人员流动迁徙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公民在事实上已经享有了较大程度的迁徙自由

不幸的是迁徙自由依然没有在宪法中取得“名正言顺”的地位,再加上产生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的限制,阻碍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使得迁徙自由不能充分实现。

因此我们建议在承认迁徙自由宪法地位的同时,对于已经阻碍经济发展的人事制度、户籍制度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但是,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宪法和法律应予以限制

一般而言,限制须在如下几种情况下方可进行:第一,在战争、戒严或者国家发生了大的社会;动荡时,在战争区域、军事管理区域、戒严地域,为了保卫国家安全和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当限制禁止公民迁入居住。

对于因战时或戒严需要,可以征用、检查公民的住宅。

第二,为了公共卫生的利益或避免流行瘟疫、自然灾害,可以限制公民出入特定地区。

第三,对于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应当限制其居住迁徙自由

(三)言论出版自由

言论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表达其意志、思想、观点,而不受非法侵犯自由

言论出版是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思想、传播知识的最重要的途径,言论自由是“获得真理的道路”。

“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人人都可以追求。

至于各人自认的真理,则是任何人既无权压制也无权强制他人服从的。

”;⑥可以说,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追求真理的自由,就没有人类文化的交流和文明的进步。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规定

各国宪法规定保障言论自由的占83%,⑦我国宪法规定公民言论出版自由

如果公民的意见、言论出版有害于国家社会的发展和文化交流或有悖于社会道德、伦理时,则宪法或法律对此种言论出版应予以限制,这也是各国的通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主要有二:一为“明显而当前的危险”原则,即言论有发生实质且明显的危害或者存在现实的危险时,可以加以限制

二为“恶劣倾向”的原则。

言论如有恶劣的倾向,而不必到了“明显而当前”的危险程度即可以处罚。

我国在刑法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的言论出版行为,针对不同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对于打击借言论出版自由而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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