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主体意识的城市化动力机制的研究

[摘要]现有城市化动力机制研究侧重于在宏观层面探讨经济发展城市化的关系,往往难以揭示和反映两者间的作用机理、方式和途径。本文提出“城市行为者”的概念,认为城市化城市行为者——居民企业和政府空间行为的结果。而企业是我国现阶段城市化行为主体,但政府对企业行为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影响依然很大。

[关键词]城市化动力机制城市行为企业      一、引言      现有的城市化研究均基于这样一种认识:经济发展城市化的基本动力,城市化是建构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空间过程;空间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因素,城市化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规模等都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概而言之,经济发展城市化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关系。但传统研究对两者间的作用途径、机理、方式、程度都鲜有明确的阐释。现有的各层次空间规划均涵盖经济空间两大板块的内容,并贯穿规划的始终,但两者间的关联性和反馈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经济发展的分析和规划仍然局限于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等宏观层次,尚未落实至地域空间,因而难以对后续的实体空间规划发挥基础性的指导作用。而空间分析和规划由于缺乏经济发展空间主体,也难以体现对经济发展的“服务”主旨和促进作用。   上述问题的形成,涉及学科建设、思维方式、研究手段等众多方面,但深层次原因在于缺乏对城市化发展主体的分析,造成了经济发展城市化的割裂。基于这一认识,本文试图运用经济学、地理学、城市规划的相关知识,构筑一个微观的视角,以期获得对城市化动力机制内在和本质的认识。      二、城市行为者与城市化:   一个基于主体意识城市化分析框架      自19世纪末韦伯分析经济增长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以来,众多学者将城市化的动力机制放到经济增长特别是工业化进程之上。上世纪70年代出现的结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城市化、工业化同属社会现象,应从更深层次上解释城市化[1]。   据此,本文提出“城市行为者”的概念,认为城市行为者是城市发展的“直接作用人”,它们与城市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互作用是城市化的直接原因,而行为者本身受到经济技术、社会阶层、人口特征等因素变化的影响,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城市化研究的对接,并弥补以往研究中微观分析不足的缺憾。   (一)城市行为者的划分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是由一系列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要素构成的整体。系统功能决定内部要素的配置(系统结构),而系统结构对系统功能的发挥存在促进或制约作用,两者间的作用与关系构成系统运作的基础。城市的基本功能可划分为生活居住、生产贸易和行政管理,其对应的功能主体分别为居民企业和政府,它们共同构成“城市行为者”,并和城市一起,组成一个复杂的系统。   1.居民居民是具有“福利”指向的行为者,其福利水平取决于城市福利要素(就业机会、收入水平、设施状况、居住环境等)的供给与其自身需求之间的一致性。当两者难以协调时,居民倾向于通过一系列的空间行为来消除这种差异,如选择新的居住地或工作地、改变休闲或购物方式、变更社会行为等。   2.企业企业是具有“利润”指向的行为者,对利润的持续追求构成其行为的基础。一定地域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取决于区位要素的供给与其自身需求之间的关系。当两者处于动态不平衡当中,企业通常采取一定的空间行为来消除这种差异,如采用新的生产工艺、扩大或压缩生产能力、开设新的部门直至搬迁至新的区位。   3.政府。政府是城市福利、区位要素供给能力的“调整者”。当城市实际供给能力或水平与政府目标存在较大差异时,政府通常采取一定的政策予以调整,如改变现有住房、环境、产业政策等。   4.城市城市行为者所需要素福利要素、区位要素)的“供给者”,其供给能力及水平影响行为者的目标指向,并促使其调节自身的空间行为,进而引发自身要素构成水平及空间结构的改变。   (二)城市行为者与城市的相互作用关系分析   如上所述,城市及其行为者之间存在要素福利要素、区位要素)的“供给”与“需求”关系。受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这种关系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行为者倾向于通过自身的空间行为来消除两者间的差异,从而改变城市要素构成和空间结构,并引发居民企业、政府新的空间行为(见图1)。   由图1也可以看出,不但行为者与城市之间,而且行为者之间也存在相互作用的关系。当居民决定搬迁至其它地方居住时,他的空间行为改变了城市的人口分布,并引起城市功能结构的变化,同时也影响城市的投入能力和市场潜力,继而引发企业空间行为的调整。同理可推,当一个新企业建立以后,所在城市福利要素(如就业机会、收入水平等)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促使居民空间行为的调整。居民企业空间行为都改变了城市要素供给水平,又必然促使政府重新考虑和调整其相关政策。      三、企业: 我国现阶段城市   化的行为主体      概而言之,城市化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居民企业、政府空间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城市化的不同阶段行为者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本文将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要作用的城市行为者,称之为城市行为主体,它的行为是一定时期影响城市化的主要因素。城市行为主体的界定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人类需求层次、交通技术水平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关系。   (一)分阶段城市行为主体的界定   一般认为城市依据一定的周期模式发展,这个周期可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1)集中城市化阶段,中心城市迅速发展;(2)郊区化阶段,以郊区对城市功能分担的迅速增长为特征,它们共同形成一个城市系统或功能城市区;(3)逆城市化阶段,整个功能城市区的人口下降。   在集中城市化阶段,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居民的需求层次聚集于寻求就业、提高收入等经济目标,同时限于当时的交通条件,居民空间选择范围十分有限,通常临近其工作地安排居住、购物、休闲等日常活动。因此,企业空间行为企业区位的选择、迁移)对居民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并在这一时期的城市化中居主导地位。到了郊区化阶段,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的需求层次由经济目标向环境目标倾斜,加之交通条件的改善,居民开始向郊区迁移,并带动产业和就业的郊区化。进入逆城市化阶段居民的环境意识进一步提高,愿意支付更多的通勤费用,从而带动城市实体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总而言之,在集中城市化阶段城市化主要受企业制约;之后的分散化阶段(郊区化和逆城市化阶段),居民空间行为是主导因素。在任一阶段,政府在城市化中的作用都不可忽视,政府通过制定或调整相关政策作用于居民企业空间行为,从而影响一定区域的城市化进程。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