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又称守法期待可能性或者事发期待可能性,指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源自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在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其作为刑法理论一直深深影响着我国的司法实践,主要表现在对特定案件中行为人的量刑方面。期待可能性理论体谅了人性的弱点,增强了对人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刑法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哲学基础。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从相对意志自由的理论出发,去考虑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的。首先,承认意志的自由,即行为人有自由选择此行为而舍弃彼行为的自由,其次,考虑到意志要受到客观环境等的影响。这是与刑事古典学派的绝对意志自由论和刑事实证学派的因果关系法则相区别的。
期待可能性在本质上属于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问题,其立论的刑法理论基础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理论,我国普遍采用四要件说方面,期待可能性存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因为它是行为人内心的意思表示于外的,期待可能性是只存在于过失犯罪,还是既存在于过失犯罪又存在于故意犯罪,是值得讨论的,在我看来,期待可能性是只存在于过失犯罪的。
(一)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使在客观上犯下了罪行,但他不具有主观恶意,如果不宽大处理这种行为,就很难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期待可能性是给予人性弱点的法律救济,是法律的一滴同情泪,是刑法人性化的一面,它使刑法更柔和,可以促使立法者可以不仅仅照顾国家的想法,也考虑普通大众的想法。
(二)紧急避险。
关于紧急避险的性质,主要有:处罚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事由说、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二元论说。我认为,较为合理的是二元论说,为了维护较高法益而损害较低法益是违法阻却,所要维护的法益与侵害的法益价值相等是责任阻却。
实践中的“李巧莲案”所侵害的法益与所保护的法益都是生命权,是否给予刑罚处罚是值得商榷的,李巧莲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用别人的命换自己的命是禁止的。但在本案中,却是情有可原的,她在那样的情况下很难实施合法行为,是不应该处罚的。
(三)正当防卫。
期待可能性在正当防卫中主要就是表现在对防卫过当的界定,在具体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在行使自卫权时造成了损害,对其处罚是否应该要减轻甚至免除。期待可能性也容易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但是随着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这样的问题还是比较容易避免的,重要的是正当防卫考虑到了期待可能性更加体现了刑法的人性化。
(一)受虐妇女的量刑问题。
受虐女性对于一次次的家庭暴力都忍气吞声,当再也忍受不了的时候,面对诉讼无助,调解无效的现状,为了自己的生存,往往会走上杀夫的不归路。对此,若把这样的妇女关进监狱,不仅是对我国有限的监狱资源的最大浪费,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受虐妇女的定罪量刑问题,是很值得我们去深究的。“合理的刑法从来都是与情理沟通的,充满人性意味和人文关怀精神的”,在我国在对于受虐妇女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更要体现情理,合理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许霆案的争议。
许霆案已过去多年,但是它背后留下的法律问题却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许霆在利用自动取款机故障,取款高达17.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终审判决。
相比较于去年英国发生的一个案例,同样是ATM机的故障,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完全由银行负责,顾客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是由银行的过错造成的。
情有可原,法犹可恕,这才是人性化的法。一审的判决让大众难以接受,面对取一千元而在银行卡中只扣一元的巨大诱惑,况且还是对于一个南下的打工者,银行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在这样的诱惑下,很难期待他若无其事的掉头走开。
期待可能性就是要培养人们出罪、减刑的思想,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且它可以解释我国有关的刑法条文,使之在实践中更加灵活运用,以克服法律规范的僵硬性,为刑法的运用提供更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一)人性弱点。
古罗马有句法谚“法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的提出充分考虑了人性的这个弱点,对人的定罪处罚,充分考虑到当时具体情况,否则难免会合法理而伤情理。
法律工作者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目的在于得到正确的案件结果。这要符合两个要求,一是法律结果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理出来的,不是任何个人肆意猜测的,二是法律结果要符合法的基本精神,符合现代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即普通大众都可以接受这样的结果。
(二)维护大众合理期待。
在我国的刑事法律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期的可能性,但反映着预期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是有无的问题,还有程度的问题。
作为法律工作,面对一种行为,期待可能性的分析,就是要深化人们“出罪”的观点,中国的法治社会在逐步完善,人民的权益的保障在不断增进,《刑法》作为保障社会安定的最严厉的一道防线,在运用时更应该慎之又慎,要考虑的社会的复杂性,也要考虑到人的意志的自由,这样,才能在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追究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应有权益,并且做到情理与法理的兼顾。
作者:李秀丽 来源: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