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摘要]ODR是以纠纷主体为中心,根据纠纷主体不同层次的需求而形成的全新的纠纷化解机制,实现了法律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实现了调解、仲裁、诉讼的跨界融合。山东省ODR建设应遵循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的理论,并应以国家为主导。

[关键词]ODR;法律;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9)04—011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9.04.052 [本刊网址]一、ODR概况。

传统的多元化纠纷机制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普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线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也应运而生。ODR是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打造的一种新型纠纷解决方式,目的在于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实现纠纷解决的现代化,促进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双赢。

ODR最早在美国兴起,随后发展到欧盟,韩国、日本等国。在我国ODR初期主要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纠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ODR的“屏对屏”解决纠纷,高效便捷、打破了地域的限制,也使得纠纷主体避免了正面的冲突,目前已发展为第三方在线解决各种纠纷

二、山东省ODR建设的理论: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新旧动能转换中,新的利益冲突和新的纠纷类型会层出不穷,先行区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ODR能够满足纠纷主体多元化纠纷的需求,促进效益效率的提高,推进ODR的建设应当是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建设中的一项必要任务。

ODR的核心是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化解纠纷,是在“互联网+”思维下互联网法律的跨界融合,实现了调解、仲裁、诉讼的跨界融合,推动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与变革,增进纠纷解决程序的便利,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丰富多元化纠纷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有效的支持。ODR中蕴含着两个必备要素:互联网法律法律是ODR的根基,互联网则是技术载体。互联网作为技术载体,不会改变纠纷解决中的准据法,也不会改变化解纠纷这一根本目的。互联网法律二者各司其职,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服务纠纷化解。基于此,山东省ODR建设应遵循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的理论,并应以国家为主导。

(一)国家主导。

ODR作为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的一元,本质目的是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社会组织的解决纠纷能力与力量来维持社会秩序,但这不意味着ODR仅需要依靠社会成员、社会组织的自我力量,不需要国家的介入。恰恰相反,新旧动能转换中为了使ODR能够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国家不仅需要介入,还需要在ODR建设初期发挥主导作用。当公众对于ODR逐步认同、ODR自律机制形成后,国家才会逐步退出。

1.ODR合法性确认的需要。

法院是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但长期以来,法院是纠纷解决的唯一一道防线,化解纠纷主体只有人民法院。带来的结果是诉讼的井喷,人民群众在对诉讼周期、诉讼效率、诉讼结果不满的同时,社会秩序被破坏,定纷止争的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发挥,甚至一定意义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

多元化纠纷机制的有效建立,不仅仅是纠纷解决主体的现实需求,也是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调解从立法构建到司法实践有了极大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引导纠纷主体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起到了一定的成效。ODR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要成为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的重要一元有效发挥作用,实现信息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国家治理的信息化,必然需要国家赋予其权力,ODR自身的合法性、解决纠纷主体解决纠纷的范围,纠纷解决的效力都需要国家的确认与认可。

2.合理分配纠纷解决资源的需要。

ODR是对传统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创新,它的有效运转需要的不仅仅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及配套设施,还需要政策支持、人力物力的保障及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纠纷解决中立第三方等。这都需要由国家整合纠纷解决资源,进行合理分配,聚集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提供保障。

3.多元化纠纷机制自身的需要。

ODR是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多元化纠纷机制相对应的是单一化解纠纷机制多元化纠纷机制纠纷主体不将纠纷解决寄托在某一单一程序上,而是具有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此外,多元化纠纷机制不仅仅意味着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在于强调各元之间有机结合形成的具有内在联系和完整的社会纠纷调整系统,强调各元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和有序衔接。

ODR作为新生的一元,要做到与相对成熟的调解、仲裁等他元之间的有序协调补充,必然需要国家的支持。

(二)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1.法律在左。

ODR作为多元化纠纷机制中的一元,绝不仅仅是在原有的纠纷解决工作中引入信息技术如此简单,它是以纠纷主体为中心,根据纠纷主体化解纠纷中不同层次的需求而形成的全新的纠纷化解机制,实现了法律互联网的跨界融合,实现了调解、仲裁、诉讼的跨界融合。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关于ODR的法律规范,已有的规定也是对多元化纠纷机制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对于ODR自身的合法性、ODR中具体纠纷解决的范围、纠纷解决主体、管辖的确定都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定。唯有法律的明确确认,才能使ODR具備合法性并规范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中。

2.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于2017年2月上线,目前运行良好。山东省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推进ODR建设的必要性体现在:

(1)利于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

新时代ODR的目的在于高效便捷的解决纠纷,维护新旧动能转换中的社会秩序。作为新生物的ODR,会经历一个从局部到全面的渐进发展过程,目前在初始阶段应当更多地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引导纠纷解决主体有序参与。

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是一个政府主导和高度参与的活动,“是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推进ODR,能够在ODR建设的初级阶段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引导中立第三方社会组积极有序参与,使ODR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2)确保纠纷解决的公正性。

纠纷主体选择ODR解决纠纷,首先的疑问是ODR能否保证其公正性。ODR网站的运行需要服务器、软件、平台管理维护等一系列的投入,此外还有支付给第三方调解员、仲裁员的报酬。即使收取纠纷解决费用,也很难维持生存。在ODR建设初期,国家主导下来自政府资金支持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能够使ODR保证公正性、独立性,避免与利益团体产生经济往来,更能够获得纠纷主体的认同。当ODR建设进入成熟期后,ODR会员形成联盟,联盟会员的会费以及收取的纠纷解决费用能够确保其正常运营。

(3)便于纠纷主体“一站式”解决纠纷

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囊括“请律师、办公证、求法援、找调解、寻鉴定、问法工、寻鉴定”八大模块,纠纷主体能够足不出户就获得关于纠纷解决的相关资讯,并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获得相关法律服务机构的地图导航,12348服务热线可以随时随地的为纠纷主体解决法律问题。

新旧动能转换中各地区纠纷解决的信息化水平不同,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依托推进ODR,可以以先行区为引导跨越地区之间的界限、线上线下的界限,实现区域共享,能够解决地区信息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也避免重复建设,利于纠纷主体无差别、便利的解决纠纷,将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落到实处。

(4)助于为全国统一的ODR平台奠定基础。

ODR的建设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目前建立一个自上而下覆盖全国的ODR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服务,条件还不具备。系统的ODR平台是一个点一线一面的结构框架,山东省在新旧动能转换中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为依托推进ODR建设,能够充分有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互联网互联互通共享的优势,打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智能法院平台的有效对接,改变纠纷化解各元之间各自为营的局面,最大化的发挥化解纠纷效用。各省省级ODR平台发展成熟后,即可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统一ODR平台。

三、山东省ODR建设的实践:法律在左。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一)法律在左。

1.出台ODR单行法规。

通过立法使ODR具备合法性,确立ODR解决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明确ODR平台的设立条件、设立机构,规范ODR的程序规则。

2.确立ODR结果的权威性。

作为诉讼外利用互联网进行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纠纷解决手段,ODR的属性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自力救济或依靠社会第三方的社会救济,这就意味着ODR中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的结果不具备国家强制力、不具备权威性。若要其充分发挥化解纠纷的作用,必然需要完成ODR与诉讼的衔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行业调解、民间调解及行政调解调解协议可以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使其获得强制执行力。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调解协议的范围扩大到ODR,使得ODR中的纠纷主体在选择ODR解决纠纷后,也能通过在线司法确认的方式,有效的确立ODR处理结果的权威性,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3.切实保障纠纷主体线上线下纠纷解决程序的选择权。

ODR为纠纷主体提供了解决纠纷新的一元,这一元与其他元之间的有机协调、相互补充、有序衔接是多元化纠纷机制的生命。ODR屏对屏”的特点使得纠纷主体避免了正面的冲突,但也可能被某些纠纷主体用以恶意的拖延时间。

纠纷主体发现对方的恶意后,或发现通过ODR无法解决其争议时,应当能够获得立即结束ODR,选择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这种在ODR与他元之间转换的权利,是纠纷主体程序选择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4.确保信息安全。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关乎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主体。ODR是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线解决纠纷纠纷主体通过ODR解决纠纷会全程留痕,这对于纠纷双方留取证据非常便利,但同时也提出了信息安全的问题。第三方有可能通过科技手段获取到ODR中有關的电子信息,纠纷主体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商业秘密等会受到侵害。

《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但个人信息究竟是自然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还是隐私权中的一项法益,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无论将其如何定性,学者们的共识是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刻不容缓。大数据时代,信息是最重要的商品,ODR中涉及的不仅仅是个人信息,还有企业的、国家的商业秘密,已有的法律尚不能为个人、企业、国家提供全面的保护,为避免信息的泄露、滥用,保障信息安全,信息安全的立法迫在眉睫。

(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在右。

如前所述,山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已初步形成,推介的内容丰富,呈点状分布,类似一个在线黄页,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到律师、律师事务所、调解委员会、鉴定机构、甚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这对于化解纠纷是必须的,也是最基础的。ODR作为一个系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功能在于为纠纷主体纠纷解决机构之间搭建桥梁、提供通道,纠纷主体通过ODR平台获得的不仅仅是纠纷解决的信息,还应当包括解决纠纷的方法、规则与服务。因此,我省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需要进一步完善,明确定位,拓展现有的功能,提供完整的ODR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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