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

摘 要:行政违法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现象。

把哪些严重行政违法规定为犯罪,这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违法的关注程度。

然而,我国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未处理好行政违法行政犯罪二者间的衔接关系,以致于一些严重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我们应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衔接,寻求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违法行政犯罪;关系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154(2002)04;0075;02  行政权是国家公共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一方面为人们提供秩序,使人们能在一个有序的环境里生产、生活,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公共权力也可以被滥用,会出现违法犯罪情况,给人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带来严重的威胁。

正是这一原因西方各国在规制行政权力运行时十分注意对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的防范与制裁。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理论与实践中对二者研究重视的程度并不够,以致于本应以行政犯罪处理的,却因无法律依据,改为行政违法,而行政违法则因责任制度不健全,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公民合法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对于行政领域中的违法犯罪研究,有利于丰富我国行政法和刑法理论,为有关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为预防和打击行政违法行政犯罪提供适当的对策与方法,为丰富和实践行政法治原则提供切实的保障与矫正机制。

一、行政违法行政犯罪及其差异性  行政违法的定义一般被概括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政行为

”①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其一,行政违法实际上是行政行为违法

这也就意味着行政主体的民事行为、个人行为及其他非行政行为违法排除在行政违法之外。

其二,行政违法主体行政机关、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和行政人员。

其三,行政违法在性质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与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不同,当然在实践中这几种行为会出现竞合的现象。

行政犯罪违反行政刑法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认为其是指“违反行政法中有关刑事责任规定的法律规范而应承担刑罚责任的严重违法行为

”②  行政犯罪具有以下特点:其一,行政犯罪主体行政主体,即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及行政工作人员。

其二,行政犯罪是由于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不依法履行行政职责而构成的犯罪

其三,行政犯罪是双重违法行为

行政犯罪首先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同时其又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刑事违法性是行政犯罪区别于一般行政违法的基本标志。

行政违法行政犯罪之间的联系可以从以上分析看出:它们都具有行政违法性,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伴随着行政权运作过程而产生,具体都由公务员做出等。

但同时二者之间又有着巨大的差异性:  首先,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

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的区分在于看行政行为的危害程度是否已经符合刑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质和量的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之所以只属一般违法,在于此种行为虽已构成违法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却不具有行政犯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不是行政犯罪行为

其次,违反法律规范有别。

行政违法一般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而行政犯罪则触犯的是行政刑法规范

第三,主体构成不同。

行政违法主体行政机关组织体和行政公务人员个体构成,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犯罪主体只能由行政公务人员个体构成。

第四,构成行政违法行政犯罪的主观要求不同。

行政违法法律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受其主观意志支配的行为即可,而就刑法而言,则要严格区分故意与过失,以此来正确认定行政犯罪及何种犯罪,并根据其主观恶性程度确立犯罪人所受的刑罚。

第五,应当受到的惩罚方式不同。

行政违法法律后果是行政责任,行政违法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应受行政制裁。

行政犯罪行为由于其违法具有双重性,它既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严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因此,行政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具有双重后果,行政犯罪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双重的;既应承担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责任,其中主要是刑事责任。

③  二、行政违法行政犯罪衔接性  有学者认为按照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所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一般的违法行政严重违法行政,一般的违法行政即我们常说的行政违法,而严重违法行政是指行政主体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违反行政法的规范,而且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亦即行政犯罪

④可见,行政犯罪行政违法之间有一种衔接的关系。

这种衔接可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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