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发达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从我国自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些都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效果,因而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共参与;立法完善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进行某项人为活动之前,对实施该活动可能给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估价,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对策。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是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法律化、制度化,是国家通过立法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进行规定而形成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一套规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也是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之一,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原则,预防新的污染源出现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与发达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仍有较大差距,从我国自身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看,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这些都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际效果,因而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进一步完善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问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形成相对完善、内容较为充实的体系。

它对于预防新的污染,缓减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起了积极作用。

但是,从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情况和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一些比较明显的缺陷:   (一)在评价对象上只限于具体的建设项目,对环境重大影响的一些宏观决策没有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对象   具体建设项目固然对环境有直接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大多数国家亦十分重视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但与具体项目相比,国家重大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规划,城市和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环境的影响更大,如果说具体建设项目环境的影响是局部性的话,那么立法与政策对环境的影响则是全局性,一旦决策失误会给相当范围甚至全国的环境质量带来了一些重大损害和危害。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则对国家宏观决策环境影响评价长期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不能不说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

(二)在评价程序上,缺少公众参与的民主决策机制   世界上绝大多数有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国家,几乎均将公众的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产生直到1996年前在一些重大环境立法没有体现。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才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所涉及。

其后,虽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条例》都作了类似《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但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对于公众参与的方式、阶段、人员、效果等没有进行规定

因此,这些规定只不过是公众参与的宣言,并没有形成公众参与的完整机制。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这一缺陷明显地反映了我国立法与国外立法的差距。

(三)立法层次偏低。

纵观国外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状况,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全面、系统、完整的规定

我国《条例》虽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作了较为完善规定,但其只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且该条例并不只是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全面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制度,对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应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我国缺乏环境影响评价国家立法,不利于全面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与其它国家相比,明显滞后。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   (一)建立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主要限定在建设项目对大气、水、噪声和生态等方面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和预测方面。

这对于保证环境不会因建设项目的实施而出现明显的污染与退化,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对环境施加影响的行为不仅来自于建设活动,更主要的来源于国家

与具体的建设项目相比,国家决策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更大。

因为单个建设项目环境的影响毕竟是局部的和有限的,而国家的一个决策一旦出台,其所造成的影响小则涉及某个地区的发展,大则影响全国。

因而建立政府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势在必行。

进行宏观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也有助于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有计划地控制环境质量恶化、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鉴于进行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以及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建立对国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区域和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和乡镇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升立法层次   世界上已有相当多的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这表明这些国家已充分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虽然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亦相当重视,但在立法层次上编低。

鉴于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现状,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刻不容缓。

环境影响评价法作为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最高立法,它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系统、完整、明确的规定

如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内容、审批程序、评价单位、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参考文献:   [1]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金瑞林、加藤一郎著.中日环境法学术交流文集[M],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1999年4月21日   [4]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M],台湾月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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