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廉问责的实质是保护干部和促进事业发展
[摘要]开展问廉问责“亮剑”行动是北海市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的开创性行动,实质上是监督干部行分内之事,监督干部守为官之道,防止干部腐败和失职渎职,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使干部健康成长和发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更好地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文章对如何加强干部的廉责意识、如何使问廉问责举措更加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提出了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问廉问责;保护干部;促进事业发展 干部不廉责,事业难发展。
“廉”重在廉洁、廉政;“责”指职责、责任,重在勤政。
廉责是干部分内之事,干部不仅要清正、廉洁、廉政,更要努力做到勤政,为人民、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广西北海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问廉问责行动,实质上是监督干部行分内之事,监督干部守为官之道,防止干部腐败和失职渎职,是爱护干部、保护干部,使干部健康成长和发挥服务社会、服务人民,更好地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一、让干部从思想观念上树立廉责意识 廉责意识的树立,需要借助外部强制,但也离不开干部自身的理性自觉。
国家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身处各种诱惑当中,每个诱惑都是陷阱,若没有过硬的廉责意识,随时都可能陷进去。
一个合格的干部,需要具备过硬的廉责意识,坚持做到明善良正派之理、干善良正派之事、做善良正派之人、行善良正派之风。
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肩负着服务人民的重大任务和责任,无论干部的职位高低,这一点都是共同的。
这是干部做好工作的根本动力。
树立为民意识和使命意识,干部必须从思想上根除欲望上的“贪”念,解决自律不严、为官不廉的问题。
一个干部如果心中有民、思想上有为民执政的使命感,就会自觉抵御不廉洁行为,努力履行自己的崇高职责,就会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爱岗敬业,把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实现自己人生的价值密切联系起来。
(二)纪律意识。
强的纪律意识,是干部严格约束自己、自觉克己奉公、避免犯错误的重要因素。
纪律意识要求干部真正把遵廉守责视为自己必须遵守的严格纪律,从思想上解决遵廉守责的随意性,克服纪律松懈、自由散漫的问题。
真正使纪律成为一种刚性的约束,使干部从思想观念上由被动地接受外部强制转变为主动的自我约束。
(三)执行意识。
国家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每个干部坚决执行上级的政策,是保证这个系统正常运转的条件。
再好的政策、制度、措施,最终都要落到执行上。
强化执行意识有助于解决干部中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政令不畅的不良习气,自觉做到勤政,不打折扣执行各项制度,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保证全局政令畅通。
执行力和执行意识强,是履行职责能力和意识强的直接体现,也是干部保廉的重要条件。
干部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必须具有执行的强烈意识,并不断提升自己的执行力。
《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干部的身份、干部所行使的权力性质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等等。
廉责意识淡薄的干部,一定是模糊了自己的身份,将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而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了人民的主人。
干部的职责是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永远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为民用权天经地义,以权谋私是与民为敌。
正如宋代包拯在《乞不用赃吏疏》中所说:“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所以,衡量干部权力观、地位观、政绩观是否科学、是否正确,要看其是否执政为民,是否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自觉做到勤政廉政。
正所谓:不勤,无以成就事业;不廉,难以顺应民心。
学习力包括学习态度和方法、对知识和信息的甄别、消化、吸收能力、学习行为的持续性和长久性以至终身学习等多种因素。
学习力的强弱,反映一个干部对变化的环境作出应变能力的强弱,学习力已经成为衡量干部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
强的学习力,是干部保持高的思想境界、形成强的拒腐防变能力的非常有效的保障。
如果干部学习意识淡薄,学习力弱,在工作上就跟不上形势的发展,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就容易因循守旧,难以承担应尽的责任;在生活上就容易陷入庸俗;在价值评判上就容易跟风,失去做人的底线,难以保持科学的标准。
二、问廉问责要重在制度和规范 对干部的管理,若能实现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当然是最完美不过的。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种有机统一尚难以实现,特别是指望人们的理性自觉、过于强调自律是不现实的,必须以制度和规范的强制性约束为先。
“无规矩不成方圆。
”强制一旦成为习惯、成为自然,人们就逐渐学会在制度和规范的范围内活动,而不轻易越轨。
所以,在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思想境界尚未达到很好自律的高度的今天,问廉问责行动还必须倚重制度和规范的刚性作用。
(一)问廉问责行动要形成制度,由快速的“亮剑”变为常规的攻防。
以“亮剑”形式出现,体现了行动的果敢和决心,反映了行动本身要迅速取得成效的目标。
但“亮剑”形式也会给人一种短期效应的错觉,因为剑客的剑不可能总是亮在手上而不插进剑鞘的。
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把问廉问责职能视为一项长期的任务,以长效制度确定下来,坚持常抓不懈。
有法不依,可能是不知法,触犯而不知;也可能是违法不一定被究,风险小、本低利高,故不惜知法犯法;等等。
无论哪一种情况,监督者都要亮出监督惩处的法律法规依据,尤其要亮出那些与干部廉洁从政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条例,才能让被监督者心服口服。
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等。
督促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有助于增强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接受监督的意识。
建立健全问廉问责行动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促使问廉问责行动走上正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要让各级党委负责同志担负起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不仅有责任从自身做起,作出榜样、作出表率,而且有责任管好自己的干部,及时发现和解决干部廉责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避免出大问题。
二是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赏罚严明。
对廉责作风优秀的干部要给予鼓励,对作风不好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提拔重用。
三是加强监督和考核。
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注重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
四是重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要注意发现和树立作风优秀、实绩突出的优秀领导干部典型,大力予以表彰,深入开展宣传学习活动。
五是建立和完善合力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