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项目特许经营谈判中应注意的财税问题

杨东。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领域不断拓展,采用BOT模式(建设—运营—移交)的投资项目越来越多,在财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可行性研究阶段,由于调查论证不够深入,容易忽视一些重点财税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特许经营谈判中应关注的重点财税问题进行分析,提示风险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有助于企业在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协议条款中做出合理安排,避免决策依据不充分产生的境外投资财务风险,促进项目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境外项目;特许谈判;财税问题。

引言。

对于境外投资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中方投资企业一般会与所在国政府或国有企业成立合资公司作为特许权受让人,共同建设运营项目特许期结束后向所在国政府移交。除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外,特许经营协议就是项目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和保障,做好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谈判,争取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对项目长远发展意义重大。

近年来,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究其根源,有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之不相适应的原因,但事前研究论证不充分,导致特许谈判中与财税有关的要点不突出或者疏漏,给未来长期经营带来不利,这方面影响更大。因此,前期财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可行性研究的深度,决定了特许经营谈判中对财税问题的把握,甚至对项目未来经营发展的长期影响。

一、特许经营谈判中应关注的重点财税问题。

(一)适用会计政策的选择。

1.適用的会计准则。BOT项目一般应在所在国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财务管理,但如果该国会计准则中某些规定不适宜本项目或者对未来经营有不确定性影响,合资公司应考虑在特许谈判中提出,可以选择按照国际财务及商业标准进行本项目的财务管理,给后续特许经营期会计政策地选择留下空间。

2.重要会计政策的选择。对项目运营影响较大的单项会计政策可以单独协商,例如折旧政策。折旧是未来运营成本中重要的支出项目之一,影响运营成本、利润、税收、现金流。不同的国家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无形资产的界定,以及各类资产的折旧年限等政策与中国会计准则不同。可以从促进项目自身经营发展、未来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预测,以及如何有利于投资人收回投资等角度出发,选择最适合项目的折旧政策,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约定特许权受让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折旧或摊销规则。

3.关键财务指标的选择与考量。在特许谈判中经常要运用到一些关键指标,比如税收优惠谈判,除优惠的税种,还会涉及免税期限。如果不是约定固定免税期限,而是以达到某一财务指标为条件来确认,这时指标的选择就非常关键。例如免除企业利润税,按“累计净现金流为正”之后开始缴纳,也可以按“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进行谈判。由于净现金流受经营活动、筹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影响,特许经营期一般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出现由于再融资、税收返还或财政补贴、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引起某一年度累计净现金流为正而公司仍处于亏损状态,或者项目当年已盈利但累计亏损仍挂账的局面。因每个项目的属性和未来预期不同,因此在谈判前,应充分预测项目未来现金流和财务损益状况,比较使用净现金流类指标和损益类指标哪一个更有利。从会计核算角度来看,采用损益类指标在会计上是清晰确定的,而使用“净现金流”概念在未来出现歧义或纠纷的可能性较大。

4.费用类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在代理人制度流行的国家,佣金、回扣、劳务费等普遍存在,这类费用处理不当,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者在纳税申报时不被认可,而所在国法律法规一般不会进行明确规定,必须谨慎对待。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应当遵守我国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监管的要求,即便是纯商业项目,如果此类费用不可避免,在特许谈判中也应妥善安排,比如约定“根据国际惯例或者市场原则列支合理的必要开支”等有弹性的条款,为今后的报销审批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建立依据。

(二)税收政策。

税收谈判特许谈判中的重点内容,应基于BOT项目长期经营特性,通过深入的财务尽职调查和财务可行性研究,合理安排税收筹划,降低投资的整体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达到保持长期的税收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标。

1.税收互免协定。关注所在国与我国是否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协定没有明确的特别优惠政策应及在谈判中细化,避免重复纳税。

2.税收定义。有的国家没有严格区分税和费,“税收”不但包括税款,费(fees)也属于税收范畴,还包括与税费相关的利息、罚金、罚款或附加费,税款是指上述所有税费。这些费和税是紧密关联或一并征收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加以明确,包括在税收优惠和豁免条款中体现。例如,某项目获得了工程使用的进口燃油免征税收,尽职调查和协议起草阶段仅仅关注到免征燃油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疏漏了进口环节以后,油品运达工地以前,还需缴纳燃油附加费、道路养护维修基金等费用,由于前期调查没到关注这些细节,给后期工作推进带来很多的麻烦。

3.税收优惠和减免的方式。例如免征增值税,国际惯例一般是在进口环节免征,但也有申请在项目执行所有环节都免征的,尤其是在项目所在国国内采购,如何实现免征增值税进项,是先征后返还是财政补贴等等方式,在谈判中必须细化明确,以免执行时产生歧义。

(三)外汇及汇率风险。

1.外汇管制。很多国家都有外汇管制制度,包括强制结汇、限制外汇在本国市场直接流通、外汇出入境管制、备案等等。根据项目管理以及为今后保持取得收入、持有现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所需,在特许谈判时进行约定特许权受让人可以申请在项目所在国境内交易中使用外币,并以外币的形式进行本项目付款和分配,包括向股东支付股息和分红、通过外国主体和贷款人取得债务融资并履行还款义务等事项向境外汇出外汇资金等。

2.保留并操作境外银行账户的权利。谈判中要争取在开立境外账户的权利,保留在境外以外汇的方式取得、持有并进行付款和支配的权利。该项权利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外国承包商应付的违约赔偿金、保险以及其他外币收入。这一条对于保持资金支付结算的灵活性,规避外汇管制风险非常重要。

3.汇率风险。境外项目的外汇风险存在于汇率波动、主要合同的结算币种及汇率的约定、资本金和项目贷款中外币的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谈判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不以套利为目的;建立合理的对冲机制;主要合同的报价与支付结算币种保持一致;运营收入来源主要币种与外币还本付息资金的需求配比等。

(四)融资与担保。

采用BOT模式的投资项目一般投资额较大,特许经营周期长,大多以合资公司形式进行投资和运营,因此,除项目资本金以外,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融资与担保问题。

1.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采用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对项目投资人而言,债务清偿责任是有限的,通过对追索权的限制,贷款人也承担了一定风险,但相对于无追索权项目融资贷款,贷款人可获得更多的保障。因此,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对各方均比较合理,容易達成。与之相适应,在这种模式下,投资人为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时应尽力争取使一般保证担保,避免使用连带责任担保,以免项目出现还款风险时受到直接冲击。

2.项目的再融资。由于BOT项目经营期限较长,合资公司除主营业务外,还会进行其他投资开发活动,再融资不可避免。所在国政府为避免应项目再融资增加其债务负担,通常会设定额外允许借款上限,这一限制以不超过资本金比例为宜,即资产负债率控制在100%以内,可以防止过度负债或投资冲动。另一方面,要对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区别对待,以免约定不合理限制了公司未来正常的投资开发活动。

(五)土地有关的权利和税费。

所在国政府通常会赋予特许经营项目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开发权。土地资源在特许经营项目中至关重要,尽职调查阶段应对所在国土地政策进行深入研究,对于土地征地拆迁费用、安置费用和复建费用、土地租金等进行详细约定,争取土地开发优惠政策和税收支持。同时,应约定土地的开发是否需要变更用地性质审批,是否可以租赁、授权经营开发、作价入股、转让、抵押、担保等等。

二、关注具体实现途径和方式。

1.特许权实施。为保证实施阶段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约定及优惠政策能有效落实,对未来具体实现的途径和方式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约定,以免执行时遇到困难。以税收为例,优惠政策必须在实施过程中转化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并通知到有关部门、企业、海关以及项目所在地方政府等等,才具有可操作性,仅停留于协议文本上是难以执行的,这些事项在谈判中不能被忽视。

2.法律豁免。特许协议约定的条款内容如果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的,则需要立法机构或相关有权部门履行法律程序,给予法律豁免,使特许协议达到法律生效,在符合所在国的法律框架下开展项目实施。

结语。

境外项目特许经营谈判中容易疏漏的财税问题远不止本文提到的这些,只有深入全面的前期调查研究才能给企业投资提供严谨的依据。对于重大境外项目,财务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的尽职调查和特许谈判,发挥专业优势,抓住财税核心及要点,通过协议谈判争取最优惠政策,最大限度规避潜在风险,为项目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2]王鹏.企业海外投资税务攻略[J].新理财,2017(08):66—67.

[3]王晓波.“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风险的管控[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7(12):30—31.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