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保护研究
关键词 超退休年龄 工伤 问题 建议作者简介姚军江苏师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图分类95 献标识码k0090590003306、问题由随着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我国老龄人口正急剧增加据有关部门统计到050年预计我国老龄率将达5%。
而随着人们对更优质美生活向往与追更多超退休年龄者会继续工作。
随而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不能享受或者享受工伤待遇会遇到各种障碍情况频发。
二、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保护存问题()司法和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前提标准不这问题司法方面表现对劳动关系是否工伤认定前提裁判不致有裁判观认动关系存是工伤认定前提。
认只有劳动关系存劳动合才能签订、保险费才能缴纳等才合劳动行政部门设置工伤认定前提条件。
也有裁判观认劳动关系不是认定工伤必要条件只要工作受伤都应受到工伤保险保护至双方劳动关系并不审围。
由对《劳动法合法》与《劳动合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终止”条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与超退休年龄应当哪准理不。
司法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对是否应以构成劳动关系前提观不致前者认是否劳动关系不影响工伤认定而者则依据严格劳动关系前置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不致导致各地司法裁判结不司法与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上也常出现冲突。
(二)劳动关系规定不明确理认识不首先超退休龄者能否成劳动关系主体争议不断。
因虽然宪法赋予每公民劳动和休息权力而法律、法规也规定了劳动者退休年龄只有法律规定年龄围才是适格劳动者而且劳动者享受了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已可以保障其基生活不应当是《劳动法》保护对象 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
宪法和法律仅规定了低劳动年龄而作权利休息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可以由选择。
笔者认《宪法》对公民劳动规定既是权利也是义即每公民必须劳动且通劳动保障其生存但休息作权利公民可以放弃。
而且《劳动法》也仅规定了劳动年龄下限并限制超退休年龄继续劳动。
即使《劳动合法》《劳动合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不能签订劳动合但是原劳动部《关实行劳动合制若干问题规定》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被用工单位聘用而且应与其签订面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义从可以看出其仍是适格劳动者。
而且随着国院关高级人才可以延迟退休政策出台国层面也支持超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当然认可其劳动者身份。
《宪法》赋予每公民劳动权力和义《劳动法》仅规定了低劳动年龄。
而《劳动合法》条与《劳动合法实施条例》条“劳动合终止”规定又容易产生歧义—达到退休年龄并不定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由超退休年龄继续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产生了诸多理论。
基《劳动法》与《劳动合法》规定下折劳关系说基实用主义社会保险待遇挂钩说 定位低劳动关系高般劳关系特殊关系说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非法用工说。
而且劳动关系质“从属性”理论已成通说而超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人身、济上从属性也无可置疑因超退休年龄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仍劳动关系。
不能仅以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或以是否能获取工伤保险待遇就定性劳关系或特殊关系甚至认《劳动法》不予保护关系。
高人民法《关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释三》(以下简称释三)7条规定已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而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关系处理。
观是现有法律规定下折释但是随着我国基养老制全覆盖形成了公员、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养老保险养老保险体系 那么退休享受以上保险待遇是否都可以看作是“享受养老保险”?且高人民法院[00]行他0《关超法定退休年龄进程工农民因工伤亡應否适用请示答复》明确进城工农民工工作因工作原因受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也显然有逻辑不通而且对享受城镇居民基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如何认定仍然模糊。
(三)现行工伤保险制不足首先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保费缴纳规定刻板不适应代发展。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规定工伤保险要与养老等保险并缴纳而且退休人员不能缴纳。
其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规定提交劳动关系、因工作受伤等证明材再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超退休年龄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且所签订合也很难被认定。
劳动行政部门以法定年龄作标准刀切做法 既不合理也不能保障超龄劳动正当权益。
三、 完善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建议()加强理论研究、统司法与劳动行政部门裁理念加强对劳动关系与工伤认定理论研究明确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前提条件树立工伤保险是保障处劳动关系劳动者理念。
笔者认工伤保险是以保护劳动关系劳动者而存以其认定劳动关系显然末倒置。
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以保护劳动者宗旨只要是处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应当得到保护但如劳动者己劳动受伤显然也不应当由社会和工伤保险其承担风险。
由统标准超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应当是工伤认定前提。
由统司法与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裁判标准明确超退休年龄也应当受工伤保险保护理念更维护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权益。
(二)完善立法、统各方对劳动关系认识首先完善《劳动法》对劳动者年龄规定学习借鉴国外赋予超退休年龄劳动劳动权利做法 劳动法明确赋予超退休年龄劳动继续参与劳动权力而且用人单位雇佣不得歧视让超退休年龄而愿继续劳动者成真正劳动关系主体。
其次统劳动关系认识超退休年龄者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只要其仍然領取雇佣单位工从事用人单位指定工作都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废止《释三》以是否享受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待遇而区别对待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劳动关系司法释摒弃以能否实际获得劳动保险待遇而认定劳动关系实用主义司法理念。
因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已实现了全覆盖只是多年以双轨制导致养老金差距仍然没有平衡但是不能因就否定了各种养老保险对生存权保障。
修改《劳动合法》和《劳动合法实施条例》关劳动合终止规定赋予超退休年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等劳动合权力。
而且超退休年龄劳动者不但可以签订劳动合还应当视仁不能区别对待。
(三)改革完善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虽然是严格依照《劳动法》养老双轨制下制定但是其制定初衷是工作受伤劳动者提供保险兜底避免其因伤致贫或因伤返贫。
所以如笔者前述可以通立法赋予超退休年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权利立法改革工伤保险费缴纳制废止五险金必须起缴纳规定借鉴德国、日、我国台湾 地区等地做法结合《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强制超年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可以适当提高己缴纳部分比例既赋予其工伤保险权益又平衡用工单位利益。
而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提交材反复认定标准较高也是导致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伤保险保障困难原因。
简化证据材提交即认定程序超退休年龄劳动者只要提供劳动合或者能够证明其存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材劳动行政部门就应当予以审。
降低工伤认定要适用普通劳动者样认定标准让超退休年龄劳动者都能够享受工伤待遇。
四、结语超退休年龄劳动者继续劳动将是势所趋通立法或司法释保护统工伤保险和认定标准理念等尽快其工伤保险问题充分保障其劳动权利更超退休年龄劳动者提供保护更济社会发展提供助力。
释《共央关制定国民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建议》新华年月0日访问黄亚平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实证研究[]西南政法学硕士学位论0803赵敏丹已达退休年龄者劳动权利保护探讨——以浙江省已达退休年龄者因工受伤案件裁判视角[]温州学学报08(6)吕青斌我国超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工作受伤救济制困境及出路[]法制与社会07(0)王阳超龄农民工可申请工伤认定[]国人力和社会保障08(3)吴超英超退休年龄工作受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国社会保障00()史尚宽劳动法原论[]正印馆9785广东省008年出台《关适用、若干问题指导见》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龄劳动者以其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作界定双方用工关系领取了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劳动关系反劳关系。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03年出台《关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明确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劳关系以外种特殊用工关系其劳动者方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或不合劳动法律规定主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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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工伤保险法》、日《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台湾地区“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存劳动关系超退休年龄劳动者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