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纳税人真正拥有议税权

我们早已熟知《宪法》中的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义务

宪法所称的是法律,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财税部门红头文件更不是法律

而根据《立法》的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等这些事项,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确立。

义务其实就是对某一种强制力量的服从。

显然,纳税义务的源头是来自国家法律层面的强制,而不是行政部门力量的强制。

也就是说,不管是税种开征也好,还是税率调整也罢,政府的征税权必须来自国家权力机关的赋予,而不能心血来潮,弄一个“××税暂行规定”就随意开征

税收长期行政化,行政机力税权自赋,不仅仅是税权的异化,更有悖宪法和法律精神。

下载论文网   只要我们生活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里,纳税就是注定不可避免的。

因为,你得为你享受的社会服务付费,服务也是有成本的,因而也是有价格的。

税收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如果从公民财产权利角度来看,纳税实质上是纳税公民的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合法剥夺”。

而从公共政治角度来看,纳税就是公民通过支付税金来购买公共服务。

政府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公民就必须向政府纳税收。

政府纳税人之间,类同于市场交易,你卖产品我掏钱。

只不过这种交易是建立在一种政治契约之上。

在这份契约之下,公民政府自动让渡自身部分财产权利。

也正是这样的原因,才有“无代表不征税”的经典表述。

税权力合法、正当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有纳税人权利的广泛参与。

税种增加合理与否,税率确定科学与否开征时机适宜与否纳税公民拥有法定的参与权。

在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公民义务和权利从来就是一对孪生兄弟。

不管个税最后的起征点是确定在3000还是5000,或是其他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发国民热烈响应,都是一次绝好的全民税权法制教育,公众期待它成为税权正本清源的良好开始,让纳税人的权利真正回归,让纳税人真正地拥有税权,而不仅仅只是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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