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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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肇始于十九世纪末期的美国,英美法系国家形象地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piecing the corporate vEil)。这一理论认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犹如一层面纱,把股东债权人隔离开来;可是一旦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就揭开这层面纱,由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法理自从在美国产生后,因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遂为英、德、日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并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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