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已经成为各国防止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普遍措施。而在中国,国外商品的倾销越来越频繁,带来的负面影响越来越严重。鉴于此现状,在加强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规则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的同时,应当借鉴其中先进并适合中国实际的制度加以运用,以逐步完善中国反倾销立法

; 本文首先对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做出较为全面的概述,其中着重介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然后对中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进行了剖析;最后结合世界贸易组织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分别从立法层次及体例、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三个方面,对中国反倾销立法完善进行了深入探讨。

; 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法 世界贸易组织 立法完善

; 引言。

; 反倾销措施已逐渐成为各国防止或制止倾销行为、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重要的非关税贸易措施。随着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结束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已经制定了反倾销法律的世界各国都修订和完善了各自的反倾销法律,尚未建立相关制度其他国家也先后加入了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行列。

; 现今,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法律已经成为各国法律界广泛关注的问题,中国也不例外。但由于立法及执法时间较短,经验还不丰富,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仍存在某些不足,有必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根据国际反倾销规则,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立法,并指导中国反倾销法律实践。从而更好的利用反倾销法律保护国内产业和应对国外反倾销投诉。

; 第一章; 国际反倾销法律制度概述。

; 1.1 倾销反倾销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 倾销,英文表现为Dumping,根据词典解释,意思为抛弃自己不需要的东西。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概念,但此“倾销”更接近于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直至美国国际贸易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撰写了《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一书,书中将倾销定义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 后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对倾销下了如下标准定义:“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方式进入另一国商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若要将某一出口商的倾销行为诉诸法律,并采用法律措施予以抵制,还需具备以下客观条件:第一,倾销产品对进口国国内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的阻碍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第二,这种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威胁或阻碍必须与倾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按照“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总协定关于倾销的定义具有国际法上的指导意义,因而各国反倾销法关于倾销规定与总协定基本一致。

; 反倾销法是为了抵制倾销产生的,可分为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反倾销的国际规范目前主要包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和乌拉圭回合《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后者即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WTO)现行反倾销法,为其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反倾销立法和执法的标准。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 反倾销国内规范是指各国或地区针对并适用进口产品倾销行为而制定的有关反倾销法律规范,如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就属于此类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对出口贸易中的倾销行为进行抵制。

; 目前,对反倾销法的概念,并未有一致认同的标准定义,有人认为可定义为:反倾销法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平的国际贸易秩序,合理保护各国国内相关产业,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和各国所采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限制和调整的,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在内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我认为此定义基本概括了反倾销法的目的、调整对象和形式,应是对反倾销法比较全面的定义。

; 1.2 反倾销法的渊源和特征。

; 本节所指的反倾销法的渊源是指反倾销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各个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反倾销法律。这些反倾销法律的表现形式中比较常见的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规定反倾销法,具有系统、完整、清楚的特点,便于实行和执行,它将成为各国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2、各国国内行政执法机关为实施反倾销法律而制定的反倾销规章、实施细则等条例,一般都是反倾销法在实施和执行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3、国内法院对不服有关机构处理的反倾销案件所作出的判例,一般为英美法系国家所用。4、国家之间达成的关于反倾销问题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其解释性规定(包括多边规范和双边规范),这就属于国际渊源的范畴了。

; 反倾销法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反倾销法的主体包括国际经济组织、国家和法人。2、反倾销法由反倾销国内法规范和反倾销国际法规范组成。3、反倾销国际法和反倾销国内法的直接任务是有差异的。前者的直接任务是为各国反倾销法的内容提供原则性标准,并为其发展确定方向,抑制各国滥用反倾销法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反倾销国内法的任务,主要通过防止或抵制进口产品的倾销,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 4、反倾销法既包括反倾销实体法又包括反倾销程序法。5、反倾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贸易管制法。

; 1.3 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 在现行国际贸易体制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反倾销法,并经常在实践中采用反倾销措施。但在法学界,却对反倾销是否合理一直都有争议,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出现了滥用反倾销法的现象,这种争议更加激烈。但是,笔者认为在反倾销法的存与废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精力实在没有必要,而研究反倾销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对其积极作用发挥,对其消极作用遏止,以此研究制定怎样的反倾销法,如何实施才公平合理才是有意义的。

; 就反倾销的积极作用来说,它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国家更乐于采用反倾销法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因为反倾销法能更加容易、有效、直接、隐蔽地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

; 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当反倾销法的保护范围过大,导致保护主义的滥用,从而产生出新的不公平竞争,这种保护主义是应当被反对的”。当一些西方国家利用反倾销法作为一种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时,就国际贸易产生了消极作用。比如一些国家反倾销法中针对来自社会主义国家的进口产品规定了歧视性的“替代国制度”,还有一些国家滥用反倾销国内法,不惜违背作为WTO成员国所应承担的义务。

; 综上,反倾销法虽然对国际贸易有着正反两面的作用,但不能因为它的消极作用就否定它,也不能因为它的积极作用而滥用它,在其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才是最重要的。

; 1.4 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法简述。

; 现行WTO反倾销法是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6条(下文简称总协定第6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6条的协议》(下文简称 1994年《协议》)及两个补充性附录。后者是在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守则》的基础上,由各缔约方达成的,各方争论、协调和妥协的产物。

; 1994 年《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不得对协议任何条款提出保留,各缔约国内反倾销的内容不能与协议的规定相抵触。1994年《协议》具有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法律效力,一缔约方如因另一缔约方实施与1994《协议》相违背的反倾销法而遭受损害,可依有关程序,向WTO请求实施救济措施。

; 从法律文本上来看,WTO反倾销法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关于出口产品倾销国内产业损害损害倾销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及应采取的反倾销措施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第二,关于反倾销案件调查、裁决和司法审查等程序方面的规定;第三,关于各缔约方争议解决的规定;第四,关于追溯效力,发展中国家等其他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

; 其中在出口产品倾销确定方面,1994年《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以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就将被确定为倾销”。此条款在具体操作中分解为了三个阶段:即确定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再将可比性的出口价格与可比性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前者低于后者,则被认为构成倾销

; 在产业损害的确定方面,国内工业“损害”条件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第二,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将要造成实质损害,即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在反倾销法实践中,只要证实这三种情况中的一种,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即具备了“损害”条件。在具体实践中也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依据反倾销立法正确界定进口国 “国内工业”的含义和范围;第二,找出“同类产品;第三,按照协议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定三种不同”损害“情况。

; 如果“倾销”和“损害”有因果关系,则进口国可采取相应措施来抵制倾销、消除损害、保护国内工业,这种措施称为反倾销救济措施。在WTO反倾销法律中对反倾销救济措施的规定可概括为三种,即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出口价格承诺。

; 在程序方面,1994年《协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反倾销发起和后续调查,证据的提供、保密以及核查与处理,各程序及事项的通告,司法审查,主管机构及争端解决。

; 除了以上叙述的内容,WTO反倾销法还对成员国间争端的解决、发展中缔约方等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 第二章 中国反倾销立法现状。

; 2.1 中国新闻纸反倾销案例。

; 1997 年10月16日,在国内新闻纸行业占85.8%份额的中国九大新闻纸厂家对国外新闻纸中国进口倾销造成损害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提交了要求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这是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生效,1997年3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来,第一次由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案件。

;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经过对反倾销申诉1个月的认真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并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决定对来自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新闻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半年多的反倾销调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初步认为:国外新闻纸主要是采取降低价格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挤占市场份额。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初步调查表明列入反倾销调查范围的27万吨进口新闻纸,占据了国内需求量的32.9%,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相关产业销售收入大幅度下降、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库存量积压、机器开工率严重不足、全面亏损同时失业率上升。并且,实地考察结果表明,上述三国国内新闻纸库存量较大,存在进一步向中国倾销的可能性。1998年7月9日,中国反倾销机构初步裁定来自三国的新闻纸中国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倾销,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并且倾销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之后经进一步深入调查,反倾销机构于1999年 6月3日正式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三国进口产品征收9%—78%不同程度的固定倾销税。

; 事后国外舆论界对此反应平常,认为无特别之处,倒是国内公众和学术界再次对反倾销问题投入了热烈的关注和讨论。“新闻纸”案件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对外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主动出击,并援引中国法律规定,主张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在中国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

; 2.2中国反倾销立法简史。

; 中国反倾销立法起始于80年代初,在此之前,甚至没有人认为中国需要制定反倾销法。直至80年代,中国频遭国外反倾销指控,又没有相应的法律援引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经过了漫长的被动应诉阶段,中国才颁布了反倾销相关法律,进入主动起诉阶段。

; 根据相关统计,从1979年10月中国第一次遭遇来自外国的反倾销指控开始到1997年10月,中国总共遭受反倾销案件指控284起,影响出口贸易金额达数十亿美圆,中国成了遭受国际反倾销指控最多的国家,也是受害最惨重的国家。再加上国外反倾销法中包含着许多对中国企业不公平的、歧视性的做法,使得反倾销措施实质上成了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反倾销反而成了限制竞争和不公平竞争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的应诉规定》(下文简称应诉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进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下文简称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出台给中国企业增加了积极应诉,争取胜诉的自信心。在90年代后的一些国外提起的重大反倾销案件中,中国企业取得了胜诉。

; 在中国无力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之际,国外的产品却又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在中国反倾销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破坏国内产业,给中国的经济造成双方面的压力。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文简称对外贸易法)生效。其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损害的威胁或阻碍。按照第32条的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有关部门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 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214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下文简称旧条例),方便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操作,为中国企业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利益提供了依据。

; 2001 年11月,中国成功加入WTO,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下文简称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分为 “总则”、“倾销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六章,共59条。新条例的公布实施,改变了中国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立法的模式,并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本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为主要规则,包括《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听证规则》等部门规章在内的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

; 2.3 WTO反倾销规则下中国反倾销立法的改进。

; 上一节所提到的中国入世后所颁布的新条例,由于借鉴了国际惯例特别是WTO的反倾销规则,相对与中国原来的反倾销立法,有了很大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简化明确了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主体。

; 旧条例中关于调查主题的规定复杂且模糊,从反倾销调查申请到最终做出补救措施的决定,共涉及的调查机关有: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彼此分工还不明确。新条例则明确规定: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为调查机关,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涉及农产品的国内损害调查由国家经贸委会和农业部进行,再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固定反倾销税的决定,相对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 二、增加了一些条款。

; 旧条例涉及反倾销的内容是共5章38条。新条例共6章59条。新增了以下内容:1、对“同类产品”做了界定。2、引入“地区产业”概念。3、对立案时间做了规定。4、引入“司法程序”的内容。5、对公告所载明的具体内容做了规定

; 三、具体化和变更了一些条款。

; 新条例对旧条例中非常原则的条款进行了细化,并对一些不大恰当的条款做了变更。主要有:可比价格具体化、倾销幅度细化、累计评估条件细化以及保密资料处理等规定

; 通过新旧条例的对比,新条例进一步与1994年《协议》接轨,在立法精神和原则上都有很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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