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修订送审稿)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事项报告通报规定 (征见稿) 条 体现党委领导和人监督加强与政协和社会各界沟通系增强政府工作透明提升政府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讨论定重事项规定》等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规定

二条 市政府向市报告(请示)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市政府定重事项策前情况以及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拟报市人及其常委会审议重事项; (三)市政府拟报省政府、国院或者上级部门审批重事项; (四)市委常委会议事策规则、市政府议事策规则规定市委审定重事项; (五)市委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重事项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群众办实事重事项及完成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热、难问题处理情况; (七)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重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由市政府组织落实重事项执行情况; (八)其他规定向市报告(请示)事项

三条 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常委会讨论、定或者向其报告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常委会讨论、定重事项包括 、市级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调整方案; 、市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和算; 3、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编制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实施计划; 5、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6、市人口、土地、环境与保护方面长期规划; 7、定市树、市花、标志性城市雕塑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 8、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荣誉称; 9、民主法治建设重措施; 0、城镇建设重措施;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重改革举措; 、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等方面重民生项目; 3、对济社会发展、历史化保护有重影响重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规定市人常委会讨论、定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市人常委会审议事项市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前应当依法先提交市人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应当市人常委会报告事项包括  3 、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市人议案以及市人代表建议、批评和见办理情况; 3、市人常委会议、定和审议见贯彻执行情况; 、市人常委会提出质询事项; 5、市级教育费预算、算情况以及教育基金使用、管理情况; 6、市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情况; 7、市然、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8、济开发区和保税区设立、变更、撤销; 9、市级国民济和社会发展年计划重建设项目; 0、国民济重要产业结构和重要济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及其调整; 、由市政府投、列入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立项下列工程项目 ()跨市属两以上县级行政区域; ()对环境和然、化、旅游等保护有较影响; (3)投总额市政府审批额以上; 、对市政府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国有产管理情况; 3、供水、供电、管道气、公办学幼儿、利用公共建设景区、公共交通、垃圾收运等公益性收费标准和污水处理费等社会性收费标准调整及涉及面广收费项目增加;   、市人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重违法行处理情况; 5、市主要江河流域整治和开发利用方案; 6、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化古迹和然保护区保护和开发利用计划、方案; 7、国外城市缔结友城市; 8、市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9、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包括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重环境事件; 0、市政府拟出台以下重行政策事项 ()法律法规规明确规定市政府重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市人常委会报告事项; ()由市政府作出策年重策、重工作部署; (3)市人常委会市政府重策出台前应当向其报告事项; ()市政府认重策出台前要向市人常委会报告事项; (5)其他要向市人常委会报告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市人常会报告其他重事项

(三)市政府应向市人常委会备案重事项包括 、市政府制定、修订政府规和规性件备案; 、市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市人常会备案其他重事。

四条 市政府向市政协通报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市政府事项策和实施情况;  5 (二)对市政协委员提案和见建议、批评办理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协通报其他事项

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二)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 (三)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出台市政府规和规性件; (五)国民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要提交全部材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重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情况; (十五)城乡建设和管理重事项;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6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援助等款物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群众办实事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十)对群众普遍反映热、难问题处理情况; (二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会议讨论定不涉密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不涉密政策措施; (二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

六条 市政府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报告通报 ()定期和专题报告通报

规定二条、三条(二)、四条事项市政府市委会议、市人代会或市人常委会会议、市政协或者市政协常委会议将重事项向市委、市人市人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或者市政协常委通报市政府按照市委市人常委会要或者市政协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照规定报告通报

(二)提交议案。

规定三条()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肇庆市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讨论定重事项规定(试行)》与市人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提出市政府事先向市人常委会报告重策见以议案方式报市人常委会讨论、定并对议案作说明。

(三)属规定五条事项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通市政府门户、部门、微信微博公众、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公开专栏等便公众知晓方式公开。

7 七条 市政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通报 ()根据重事项策和实施情况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定报告通报事项或者按照市委市人常委会要及市政协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二)重事项报告通报稿和有关材由重事项主办单位责提供;社会热、难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责提供。

责起草向人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单位应当按照限要形成报告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

市人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前了情况、进行初审报告稿及有关材送市人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三)重事项报告通报材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要送市委市人常委会市政协;向市人报告专项工作情况市政府领导审定由具体责单位将审定稿送市人常委会办公室统印制会议件报告送审稿般应市人常委会会议举行日期 5 工作日前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市人常委会会议 5 工作日前送市人常委会办公室。

(四)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作报告通报也可委托市政府长、副长或责该项重事项工作单位主要责人报告通报

八条 属规定三条(二)重行政策事项市人常委会报告应当遵循以下要 ()策承办单位除履行相关策法定程序外还应当对拟提请报告通报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单位法律  8 顾问机构合法性审、集体研究讨论按照规定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二)市政府重行政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市政府集体讨论定前向市人常委会报告

(三)提交市人常委会报告及有关材应当包括 、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策事项制定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3、部门和社会公众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以及应当提交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咨询论证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合法性审见; 5、其他有关材。

(四)策承办单位主要责人应当列席市人常委会审议讨论重行政策出台前报告事项会议并回答询问。

(五)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配合市人常委会做听取重行政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九条 属规定三条(三)事项市政府或者其确定备案工作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市人常委会提交备案报告

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方面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市委市政府事项报告作出定贯彻执行情况要及向市报告

(二)市人常委会审议通市政府重要事项议案或者报告见、建议按照市人常委会议、定或者审议见规定期限向市人常委会报告执行或整改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市人常委会提出见建议及批相关单位研究处理。

相关单  9 位应当要限将研究处理情况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研究处理情况审核、呈批以市政府名义及向市人常委会反馈。

如重事项要较长(或超规定期限)办理完毕视办理情况分阶段向市人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向市政协常委通报事项市政协常委提出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抓整改落实办理情况由重事项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没有采纳由办理单位作出面说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送市政协

(四)对市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反馈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见报市政府

十条 规定印发日起实施00 年 5 月 7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规则》(肇府办〔00〕5 )、00 年 9 月 0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事项报告通报制》(肇府〔00〕3 )、00 年 月 8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事项报告通报制》(肇府〔00〕6 )、05 年 月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事项报告通报制》(肇府〔05〕5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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