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条 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信息传播权鼓励有益社会主义精神明、物质明建设作品创作和传播根据《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条例

二条 权利人享有信息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人将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信息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四条 了保护信息传播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人不得故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除外。

五条 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人不得进行下列行()故删除或者改变通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技术上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除外;(二)通信息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六条 通信息提供他人作品属下列情形可以不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者说明某问题向公众提供作品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二)报道事新闻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三)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发表作品;(四)国机关执行公合理围向公众提供已发表作品;(五)将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发表、以汉语言创作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向国境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目以盲人能够感知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发表作品;(七)向公众提供信息络上已发表关政治、济问题事性;(八)向公众提供公众集会上发表讲话。

七条 图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著作权人许可通信息络向馆馆舍对象提供馆收藏合法出版数作品和依法陈列或者保存版要以数化形式复制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接获得济利益。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前款规定陈列或者保存版要以数化形式复制作品应当是已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并且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标定价格购买作品

八条 通信息络实施九年制义教育或者国教育规划可以不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片断或者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远程教育机构通信息络向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九条 扶助贫困通信息络向农村地区公众免费提供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发表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作品和适应基化作品提供者应当提供前公告拟提供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标准。

公告日起30日著作权人提供提供者不得提供作品;公告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络提供者可以提供作品并按照公告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提供提供著作权人作品著作权人提供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作品并按照公告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不得直接或者接获得济利益。

十条 依照条例规定不著作权人许可、通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除条例六条()项至(六)项、七条规定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作品;(二)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名称);(三)依照条例规定支付报酬;(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条例七条、八条、九条规定对象以外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作品并防止条例七条规定对象复制行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十条 通信息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条例六条至十条规定。

十二条 属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其他权利()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信息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发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信息络获取;(二)不以营利目通信息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发表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信息络获取;(三)国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四)信息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络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了处侵犯信息传播权行可以要络提供提供涉嫌侵权对象姓名(名称)、系方式、络地等。

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或者提供、链接络提供权利人认其所涉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己信息传播或者被删除、改变了己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可以向该络提供者提交面通知要络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

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容()权利人姓名(名称)、系方式和地;(二)要删除或者断开链接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名称和络地;(三)构成侵权初步证明材。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真实性责。

十五条 络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并将通知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对象对象络地不明、无法送应当将通知容信息络上公告。

十六条 对象接到络提供者送通知认其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他人权利可以向络提供者提交面说明要恢复被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

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容()对象姓名(名称)、系方式和地;(二)要恢复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名称和络地;(三)不构成侵权初步证明材。

对象应当对面说明真实性责。

十七条 络提供者接到对象面说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将对象面说明送权利人。

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络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

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提供络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信息络擅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故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三)故删除或者改变通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信息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四)扶助贫困通信息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规定围或者按照公告标准支付报酬或者权利人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立即删除;(五)通信息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名称)或者支付报酬或者依照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对象以外其他人获得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防止对象复制行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十九条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可以没收主要用提供络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避开、破坏技术措施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二)通信息提供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济利益;(三)扶助贫困通信息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

二十条 络提供者根据对象指令提供络动接入或者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动传输并具备下列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选择并且改变所传输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对象以外其他人获得。

二十条 络提供者提高络传输效率动存储从其他络提供者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动向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改变动存储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原络提供者掌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情况;(三)原络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二十二条 络提供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供对象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是对象提供并公开络提供者名称、系人、络地;(二)改变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从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直接获得济利益;(五)接到权利人通知根据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十三条 络提供对象提供或者链接接到权利人通知根据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应当承担共侵权责任。

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通知导致络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链接给对象造成损失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条 络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对象姓名(名称)、系方式、络地等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没收主要用提供络计算机等设备。

二十六条 条例下列用语含义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其人选定和地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防止、限制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信息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信息和使用条件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或者代码。

二十七条 条例006年7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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