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中基层维稳的法治考察与反思

一、引言。

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期望的,但是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频发。自从党中央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深化改革开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之后,维稳就成了当下社会最为主流的政治话语与政治实践。而基层政府作为最贴近群众的国家机关,维稳早已成为其工作重点,成为基层治理的指挥棒。可以说基层政府维稳的基础阵地,基层政府维稳(以下简称基层维稳)的质量直接关系整个社会稳定的质量,基层维稳已经成为当前维稳体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但是从诸多见诸于报端的新闻报道来看,虽然基层政府维稳工作上投入了大量了人力物力,但是取得的效果却并不明显,反而陷入了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显然目前基层维稳困难重重,形式严峻,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那么基层维稳的现状到底如何?在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基层维稳从政治话语到法治话语,从政治实践到法治实践的转变又进行得如何,是否符合法治的要求?如果存在问题,又将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制度安排来破解维稳难题?围绕着这些问题,我们调研小组展开了调研。

二、基层维稳法治考察与反思

经过我们对某市江北、江东、镇海三区的部分普通公民、被拆迁群众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调研。围绕着我们困惑着我们的几个问题,我们调研的内容也紧紧围绕着拆迁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状态以及维稳手段而展开,主要涉及拆迁的方式、政策的公开程度以及被群众了解程度、拆迁的进行状况、导致拆迁受阻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引起矛盾的解决方式、拆迁问题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程度等一些方面。我们得出了一些结论。

(一)某市拆迁中的维稳工作做得还是比较文明合法的,至少没有出现越维稳越不稳这样的现象。首先值得称道的是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它用一种相对科学的手段对即将进行的工程进行稳定风险的评估,通过这种评估来预测可能出现的社会稳定因素。

同时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风险等级,使得这种不稳定因素无法成形,做到了维稳的提前化,大大降低了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稳定的风险。

(二)正如拆迁办以及街道的工作人员所讲的那样,在江浙经济较发达地区政府的服务意识和公开意识还是比较强的,因此维稳工作还是能够依法进行。现在政府拆迁完全是按照法律进行,从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再到省、市里面相关的文件,具体到每个项目上还会有实施细则出台。

每个拆迁项目都会提前几个月通知到每户人家,而且之后还会有业主大会对具体拆迁补偿条款进行讨论,只有三分之四以上业主通过才有效。在签订拆迁合同时社区主要负责陪同、通知、作见证人。之后也会张贴公示,哪些人已经搬迁,安置在哪里,使得拆迁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化。这样可以使得绝大部分人在拆迁时不会产生逆反抵触情绪,能够使得政府顺利地拆迁,这样也就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可以说是一种提前的、有效的、把不安定因素灭杀在摇篮里的有效维稳措施。

在出现情况(比如钉子户)之后,拆迁办工作人员能够耐心地上门沟通,同时也会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如果仍然无法说服对方,那么就申请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把决定权交由人民法院,执行权由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共享。这在一定程度杜绝了行政强拆的情形出现,通过法院的裁决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被拆迁人的权利。但是从法治角度而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对房屋征收做了四方面的规定:①征收的理由,即为了公共利益②合理补偿③社会保障④程序合法,而2011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又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如果说政府征收本身就是不符合法律的,但是大部分人的房屋已经被征收,并住进了安置房,但仍有部分钉子户不愿搬迁,这时候提交到法院,法院又该怎么判?。

(三)虽然说某市维稳正在逐渐由政治化向法治化转变,但是离法治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距离。一是体现在城乡之间的信息透明度的差异,信息的透明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人民群众对信息的了解和掌握,从我们在农村的调研情况来看,无论是对政策规划的了解还是对表达意见渠道的了解都几乎处在一个空白的程度。而城市里的人民群众则由更多的机会和渠道去了解,而这种城乡之间的差异也导致了人与人间极大不平等的产生,这就是距离法治化的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导致农村产生不稳定因素的风险也就高于城市。二是没有拓宽公民参与渠道,农村被调查者的访谈记录就是最好的证明之一,另外从政府工作人员的问卷以及公民问卷中也有一定的体现。只有在社会维稳中引入公民参与机制,才能拓宽公民利益诉求渠道,而利益诉求渠道畅通,利益分配合理,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稳定;反之,利益诉求渠道不畅,利益分配不均,社会矛盾积淀,社会失序。同时让公民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涉及其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去,政府公民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利益平衡,如此才能化解社会矛盾,缓和社会紧张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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