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文写作方法

行政机关写作方法 总则条使国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处理工作规化、制化、科学化制定办法。

二条行政机关公(包括电报下)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程形成具有法定效力和规体式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活动重要工具。

三条公处理指公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系列相关、衔接有序工作。

四条公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是、精简、高效原则做到及、准确、安全。

五条公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密安全。

六条各级行政机关责人应当高重视公处理工作模遵守办法并加强对机关公处理工作领导和检。

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是公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机关公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公处理工作。

八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应当设立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责公处理工作。

二公种类九条行政机关公种类主要有()命令(令)适用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宣布施行重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定适用对重要事项或者重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向国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事项

(五)通知适用批下级机关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公传达要下级机关办理和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级人民代表会或人民代表会常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询问。

(九)请示适用向上级机关请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见适用对重要问题提出见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适用不相隶属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适用记、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三公格式十条公般由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发机关标识、发、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附件说明、成日期、印、附、附件、主题词、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涉及国密公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绝密”、“机密”级公还应当标明份数序。

(二)紧急公应当根据紧急程序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其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机关全称或者规化简称;合行主办机关排列前。

(四)发应当包括机关代、年份、序。

合行只标明主办机关发。

(五)上行应当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其“请示”应当附处明系人姓名和电话。

(六)公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主要容并标明公种类般应当标明发机关

公标题除法规、规名称加名外般不用标。

(七)主送机关指公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化简称、统称。

(八)公如有附件应当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公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以外应当加盖印。

合上报公由主办机关加盖印;合下发公发机关应当加盖印。

(十)成日期以责人签发日期准合行以签发机关责人签发日期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准。

(十)公如有附(要说明其他事项应当加括标。

(十二)公应当标主题词。

上行按照上级机关要标主题词。

(十三)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要执行或知晓公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化简称、统称。

(十四)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民族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和通用少数民族(按其习惯写、排版)。

十条公各组成部分标识规则参照《国行政机关公格式》国标准执行。

十二条公用纸般采用国际标准型(0×97)左侧装订。

张贴公用纸根据实际要确定。

四行规则十三条行应当确有必要重效用。

十四条行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围确定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十五条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行和向下级政府相关业部门行;除以函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

部门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

十六条级政府、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合行;政府与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合行;政府部门与相应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合行;政府部门与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也可以合行

十七条属部门职权围事应当部门行行或合行

合行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须政府审批事项政府也可以由部门应当明政府。

十八条属主管部门职围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十九条部门有关问题协商致不得各向下行。

如擅行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二十条向下级机关或者系统重要行应当送直接上级机关

二十条“请示”应当事;般只写主送机关要送其他机关应当用送形式但不得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二十二条除上级机关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责人报送“请示”、“见”和“报告”。

二十三条受双重领导机关上级机关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送机关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下级机关行必要应当送其另上级机关

五发办理二十四条发办理指以机关名义制发公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十五条草拟公应当做到()合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词规标正确幅力简短。

(三)公种应根据行目、发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行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要确定紧急程。

(五)人名、地名、数、引准确。

引用公应当先引标题引发。

引用外应当明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层 、”二层“()”三层“”四层“()”。

(七)应当使用国法定计量单位。

(八)使用非规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次出现明准确译名。

(九)公数除成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作词素数必须使用汉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

二十六条拟制公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围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致见方可行;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致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二十七条公送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重是是否确行行方式是否妥当是否合行规则和拟制公有关要公格式是否合办法规定等。

二十八条以机关名义制发上行由主要责人或者主持工作责人签发;以机关名义制发下行或平行由主要责人或者由主要责人授权其他责人签发。

二十九条公正式印制前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是否齐全格式是否 、规等。

复核要对稿进行实质性修改应按程序复审。

六收办理三十条收办理指对收到公办理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三十条收到下级机关上报要办理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审核重是是否应由机关办理;是否合行规则;容是否合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种使用、公格式是否规。

三十二条审核对合办法规定公部门应当及提出拟办见送责人批示或者有关部门办理要两以上部门办理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紧急公应当明确办理限。

对不合办法规定公办公厅(室)责人批准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十三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公应当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紧急公应当按限要办理确有困难应当及予以说明。

对不属单位职权围或者不宜由单位办理应当及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三十四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公由部门提出拟办见送责人批示办理

三十五条公办理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三十六条审批公对有具体请示事项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视;没有请示事项圈表示已知。

三十七条送责人批示或者有关部门办理部门要责催办做到紧急公跟踪催办重要公重催办般公定期催办。

七公归档三十八条公办理完毕应当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整理(立卷)、归档

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公。

三十九条归档围公应当根据其相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机关主要工作情况便保管和利用。

四十条合办理公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公副。

四十条机关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履行所兼职职责程形成公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四十二条归档围公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四十三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写及所用纸张和迹材必须合存档要。

八公管理四十四条公由部门或专职人员统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四十五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公处理有关制。

四十六条上级机关公除绝密级和明不准翻印以外下级机关责人或者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

翻印应当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围。

四十七条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必须发机关批准。

批准公开发布公发机关正式印发公具有等效力。

四十八条公复印件作正式公使用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

四十九条公被撤销视作始不产生效力;公被废止视作废止日起不产生效力。

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价值公鉴别并办公厅(室)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五十条销毁密公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销毁绝密公(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五十二条机关合并全部公应当随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要归档公整理(立卷)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将人暂存、借用公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五十三条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方面公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外事方面公按照外交部有关规定处理。

五十五条公处理涉及电子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统规定发布前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机关或者地区、系统试行规定。

五十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机关下发公贯彻落实情况应当进行督促检并建立督制。

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十七条办法____年月日起施行。

____年月日国院办公厅发布____年月日起施行《国行政机关公处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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