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演讲范文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Sr 韦群林(法学硕士论)BRBgg rgl g “rvbl rv ”, r “ l rv rv ”, r r r l vl rv lg, rl vl l rv rv ; brl rv rr qvl r , rvbl rv , “br rv ”, “l rv ” v “r rv ” ll b rv l rv rv r rv l rl l “ rl l”, l lg “rvbl rv ” b l r lg; l b l, r l l Rl rg l rv, rqr “br rv ”, “l rv ” ,, ll ll r l rv rv lrg l rv rv b vbl lr k rv lg l rv “br rv ”, “l rv ” “r rv ”; l l lg “rvbl rv ” bl l rl rv lg rv ll b ll rvbl l lg l rb b l rl rl rl l l rv l b b lr rl l rv 引 言行政诉讼受案围或曰“可诉行政行”(rvbl rv )是行政诉讼突出而重要问题。

究其实质乃是行政相对人己合法权益遭受行政主体侵犯、或得不到行政主体依法保护而产生行政争议以能否真正得到司法救济、维护身合法权益关键;又是行政主体行政行(包括行政作和行政不作)是否被切实有效地置司法监督下从而确保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乃至“依法治国”目标关键。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围存诸多问题如受案围窄、列举方式上对不案件类型划分及标准不统等。

究其原因乃是989年月日颁布、990年0月日施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当代和法律环境下产物。

“民告官”还新闻、行政诉讼尚人们普遍了思想、组织、人员、验、理论研究等等准备都十分薄弱情况下行政诉讼围不可避免地受到定限制。

然而“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

法治国目标与实践和规则 都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突破989年颁布、并不十分成熟《行政诉讼法》樊篱做出实质性扩。

依据法治国基要和原则借鉴世界上法治化程较高国成熟做法从理论上研究环境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供行政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参考就显得尤重要与紧迫。

其理论和实践价值可以说是不言而喻。

行政诉讼受案围涵义及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发展()行政诉讼受案围涵义与价值对“行政诉讼受案围”语学者或称“司法审围( l Rv)” ;或“司法审监督围” ;或“法院受理机构主管围” 或“行政诉讼围” 等等不而足。

其实尽管角不、用语各异有关论并无实质性差异所揭示都是法治环境当司法机关行政行拥有司法审权限;或者说是行政相对人能够通司法程序对造成身不利益行政行进行司法救济多寡。

因当对行政诉讼受案围这概念涵义采用通常说法——“是指行政诉讼主管围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围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哪些行政行拥有司法审权或者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哪些行政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界限” 而避免细枝末节比较。

因讨论下该问题价值要比纠缠理上并无实质性差别概念身要有价值得多。

从前面学者有关观不难看出所谓行政诉讼受案围其实也就是行政诉讼围;换言离开了行政诉讼受案也就没有行政诉讼;要实现行政诉讼则必然始行政诉讼受案而终结对所受行政诉讼案件正确裁。

行政诉讼受案围价值相当程上也就是行政诉讼身价值所。

那么对行政诉讼受案围这课题研究究竟有何价值?亦即行政诉讼制与实践能够满足何种、对我们究竟有何用途。

对这问题回答往往从有利行政相对人及有效地行使诉权保护其合法权益;有利正确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使行政诉讼起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作用;便法院及、正确受案减少和防止错误受案或相推诿等等 审判实操作层面上进行探讨。

这种论述当然不错但能超越单纯实操作研究框架显得具体。

而谈到行政诉讼价值专门研究又有学者从“价值(vl)”词身涵出发介绍、比较、分析和评价了控制行政权论、人权保障观念、平衡论、法治价值论、保障行政权免受司法法院干扰价值观、效率价值观、保权控权兼并论等等论说以得出了行政诉讼价值秩序、效率、公正、由结论(且秩序处行政诉讼价值首位即秩序优效率、效率优公正、公正优由) 赢得些著名学者高评价。

笔者认“秩序、效率、公正、由价值说”尽管总体上说非常正确但忽视了我国数千年封建统治遗留了现代法治理念成长广袤化沙漠、目前宪法诉讼制几无、行政权力直膨胀甚、行政诉讼应有价值直亟待真正有效实现现状偏离了行政诉讼身特令人感觉行政诉讼价值似乎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复议、国赔偿甚至民商事仲裁等等并无任何质差别。

故和上面具体论述相反种论述似乎有失抽象有余、揭示行政诉讼价值问题质与特不足嫌;并且直强调秩序、行政效率身并不低下但由、公正却往往被忽略甚至被排斥我国将秩序置行政诉讼价值首位似乎显得有南辕北辙、无视国情。

结合我国数千年封建统治遗留了现代法治理念成长广袤化沙漠、目前宪法诉讼制几无、行政权力直膨胀甚、行政诉讼应有价值直亟待真正有效实现国情直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宪法原则已确立与我国正式加入、必须履行己庄严承诺和国际法义这新代背景与法律环境从国守信、民主政治、法治国、人权保障等等高考察这问题我们可以容易理行政诉讼价值或行政诉讼受案围这问题价值所 、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是切实兑现宪法所许诺公民有关权利保障、实现真正义上宪政、弥补宪法诉讼制空白、防止宪法公民权被架空、宪法成纸空关键;也是促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关键所。

我国现行宪法 以整容、较前顺序规定了公民所享有各种权利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由权;人身由权(人身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由和通信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获得赔偿权;社会济权利(劳动、休息、物质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和进行科学研究、艺创作和其他化活动由权);妇女、儿童、婚姻、庭和老人受国保护权;华侨、归侨和侨眷合法权益受国保护权等等多方面权利足以使美国宪法几修正案当对公民权利片言只语描述 相形见拙;且随便翻国宪法学著作 可见到有关我国宪法所规定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平等性”、“致性”断言。

但是现实告诉我们我国宪法所作美设想实际生活当远非尽如人。

如宪法监督无力、宪法诉讼机制空白劳动教养、 收容遣送、“双规双指”横行无忌法律架空宪法 行政规、规性件甚至乡政府、村委会“红头件”公然(或密地因类规定不少缺乏起码“透明性”)蚕食宪法、法律

当然造成这种状况原因很多远非三言两语可能表达;纠正这种状况更非良行政诉讼制与实践就能独木支厦。

但是不可否认重要原因就是宪政制核心和保证——依法行政工作能有效、充分落实不仅行政程序、制、容、理念上存问题更因诸多行政行游离司法审外使得有权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托组织和无权其他组织(如证监会、公立高等学校、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组织、消费者协会等等这类“准政府组织” )都可“逍遥法外”、尽可放心胆地实施违法或不当行政行而不用担心司法审。

通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将行政诉讼落实到实处使得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行政行置司法审下通司法程序支持依法行政、纠正违法及不当行政可有效地促进依法行政落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定程上弥补我国宪法诉讼空白、宪法监督无力所带法治上巨不足。

、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是扩司法监督围、保障法院司法独立、从司法角实现“法治国”目标关键。

司法独立”也是我国宪法确立制和原则 更是规则对成员国要。

样“司法独立”我国也是沉重而复杂话题绝非三言两语可以说明但原因就是司法审制不完善与当年法国司法多干预行政情形相反抽象行政行逍遥司法监督外行政终局行不受司法审部行政行不容司法置喙就是连不少具体行政行引起争议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都要行政诉讼法乃至高法院通司法释进行不厌其烦列举等等造成我国司法权对行政权制约显得底气不足力不够。

司法行政分权失衡使得司法难以有效、充分地监督行政司法独立”也就难免打折扣。

故惟有通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加强司法监督力才可以让司法机关有独立基础和力量从而从司法角实现“法治国”目标。

3、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是我国履行包括加入承诺及协议国义必然要。

我国古以乃是礼仪邦华人民共和国更是直倡导重国际形象信守国际义尤其是信守加入华人民共和国应当信守各项国际义。

就涉及行政司法审问题国应承担义而言《关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当“司法审议”有着明规定“国应设立或指定专门法庭和络机构并建立起有关程序以便能及审切《99关贸总协定》0条款、《贸易总协定》6条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相关条款所提到与执行法律、法规、司法判及普遍适用行政裁有关政府行。

拟设立专门法庭应能处事公平独立有行政使命机构并且与审结没有实质性利益关系。

而《99关贸总协定》0条款、《贸易总协定》6条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相关行政司法审条款当确立审围要远远宽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围。

因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是我国履行包括加入承诺及协议国义必然要。

、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是我国及有效各种行政纷争法治、明框架化矛盾实现社会真正稳定与国长治久安关键。

从有了人类社会有了国就有各种纷争当然包括行政纷争。

行政办法然很多但粗粗划分下似乎又不外乎两类法治手段(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与非法治手段(官场阴谋、权力租赁、非法武力甚至暴乱、起义等等)。

国古代倡导忍耐与非讼除了惩办民姓刑事诉讼以外连民事诉讼都极不发达然也就更无真正义上行政诉讼可言。

粗看似乎许多政不仁行政行给民姓带权利上侵害也就被“忍”了、“和贵”目标仿佛不忍受当得到实现。

那么是不是能够得出结论说明即使行政诉讼受案围零行政争议照样可以社会照样可以稳定和发展呢?其实不然。

争议就是争议不以种方式则必以另种方式;不彼还是要。

是民姓便私力救济当显身手——轻则如韩非子所云“儒以乱法而侠以武犯禁”重则就是以各种手段编织权力和势力关系甚至企图寻公平与正义草莽公然藐视、违反和破坏法律与现存秩序造反起义不断让“官”和“民”付出比实践行政诉讼制要不知多少倍惨痛代价使社会稳定和发展成了句空话。

当然笔者绝无断言只要国古代行政诉讼制丰富完善国古代就定动荡全无、战乱可免。

但是不难理是如有了丰富完善行政诉讼制及有效地行政纷争则许多矛盾恐怕不至激化到“国将不国”、不可收拾地步。

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治国方略前提下国加入、溶入以“和平与发展”主题、以法治与人权基调国际社会环境当如能够抓住这良机遇通丰富完善行政诉讼制正确调整、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将行政行引发纠纷与争议引导到法治手段(主要是行政诉讼)上尽量减少、避免非法治手段救济方式和手段则国必能真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法治、明框架化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从而真正实现社会稳定与国长治久安这正是正确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终极价值所。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发展从夏商周开始至清末国法制近代化 止古代国奴隶主专政和封建主专政专政政体。

君主专政政体下专制君主凌驾法律上不受法律约束更不受法律制裁;皇帝、官吏成了国古代清平盛世主要容即强调官吏执行法律制重要性而不法律制对官员执法行监督和约束 ;尽管也有监察机构但主要反而是作专制君主加强专制统治工具。

故古代国尽管有《法》这样法律有《唐六》、《明会》、《清会》这样封建行政法但古代国连行政诉讼思想和萌芽都根没有当然也就根谈不上“行政诉讼受案围”这至少当看是惊世骇俗问题了。

、近代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发展从法制史角而言近代国主要是906年清末至99年华民国终结止。

()、清末。

906年9月清政府颁布《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设立行政裁判院责裁判行政人员行政活动因违法而导致被控诉事件 尽管能付诸实施但法律理念上却是开国行政监督法制化先河。

临政府组织纲》、《华民国临约法》、《参议院法》有关规定行政监督上创建了“议会监督制” 但无具体行政诉讼制可言。

(3)、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

93《诉愿条例》国首部行()、华民国南京政府。

总体上而言华民国南京政府立法方对华民国期行政诉讼般认“每年办案数量极少所以不少法制史专认这段历史几乎等零形虚设而已”。

但是这种结论可能从政治角考虑多而无视国法律移植、法律发展史上华民国承继清末法制近代化进程、终完成国法制近代化事业上巨贡献。

以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例行政诉讼制设计和行政诉讼受案围立法技巧上北洋军阀政府行政裁制和行政弹劾分设;赋予人民对央或地方官署处分有“违法”、“不当”、“不”情形即享有行政诉权受案围如广泛实值得借鉴与反思。

故学者指出“但就形式上看其(指华民国北洋军阀政府)有关诉讼主体、诉讼原则和程序规定也有某些可取处”。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发展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改革开放前尽管立法上出现行政诉讼制萌芽但是能建立行政诉讼制 量行政纠纷无法通法律途径获得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受案围无从谈起。

989年月日颁布、990年0月日施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法形式终确立了行政诉讼制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围。

主要是以概括方式规定具体行政可诉;列举了“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对限制人身由或者对财产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认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营主权;认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认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认行政机关违法要履行义;认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八种可诉具体行政行;排除了国防外交行、抽象行政行、部行政行和终局行政可诉性。

行政诉讼法实施不久针对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当出现具体问题99年6月日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见(试行)》《行政诉讼法》原先列举八项可诉具体行政行外进步将劳动教养定、强制收容审定、征收超生费、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法规或者规作出“终裁”、 赔偿问题所作裁、依照职权作出强制性补偿定、土地、矿产、森林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处理定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当对明确可诉具体行政行、指导审判实践、完善行政诉讼制具有不可忽视作用。

000年3月0日公布《 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释》(废止《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见(试行)》)对行政诉讼审判实当有关问题包括受案围问题进行释。

与原“概括列举加排除”模式不是该司法释采用是“概括加排除”模式首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不依法提起诉讼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基础上对国防外交行、抽象行政行、部行政行、终局行政行、行政调和法律规定行政仲裁行、不具行政强制力行政指导行等等“不可诉行政行”进行了排除。

尽管以现眼光看989年颁布《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行政诉讼受案围显得窄但当历史背景与法制环境下行政诉讼法出台身就是进步受案围然难以脱离当现实而广泛得不切实际。

何况无论从理论还是从审判实角并非对所有行政行都可以提起诉讼。

但随着代发展与法治化程加深行政诉讼受案围也应“与俱进”不断扩。

二、行政诉讼受案围国别比较 他山石可以攻玉。

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上然样是是有比较才有鉴别。

因从国别角对该问题进行比较研究有利清楚地看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上和其他法治先进国相比优劣尤其是起步较晚、法治化传统根基浅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方面局限和缺陷,从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如何适及前瞻地调整、扩行政诉讼受案围提供有益借鉴。

() 我国行政诉讼现行受案围具体规定行政诉讼受案围概括式规定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即《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释》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不依法提起诉讼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围”即司法释所确立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令行政相对人不行政行。

两相比较不难体会两者区别首先行政诉讼对象上有“具体行政行”和“行政行”别者外延较前者;其次实施行政行主体上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具有国行政职权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别者显然包含前者;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上前者要行政行侵犯合法权益即“客观”“违法”标准者则只要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不是否违法理应是实体审理问题。

亦即“主观”“不”标准。

而从起诉程序上讲被诉行政行是否违法不仅是诉讼实体审理问题实体审理立案即要法院立案人员判断所诉行政行是否“违法”显然逻辑上难以立足;而且有些情况下合理性审也是行政诉讼审理组成部分 片面强调“违法”标准无疑是忽略了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合理性司法审权力。

因正如学者论述那样《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释》“对行政诉讼受案围概括式规定更地体现了《行政诉讼法》精神实质合行政诉讼发展趋势”。

但是司法释毕竟只是司法释而不是、更无权立法。

综观上述立法和司法释对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概括式规定可见高人民法院似乎有越权进行司法释嫌尽管如前面所述这种“越权”容原则上合《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立法宗旨客观上合行政诉讼发展趋势方向上适应了法治化程加深与我国加入新法治环境要。

行政诉讼受案围列举式规定3、行政诉讼受案围排除式规定《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二条排除了下列行行政诉讼可诉性()国防、外交等国行;(二)行政法规、规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定、命令;(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任免等定;(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裁具体行政行。

而高人民法院000年3月0日公布《高人民法院关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释》则除《行政诉讼法》十二条规定行外进步明确下列行行政诉讼不可诉()公安、国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行;(二)调行以及法律规定仲裁行;(三)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指导行;(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提起申诉重复处理行;(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不产生实际影响行。

(二) 行政诉讼受案围国别比较进行行政诉讼受案围国别比较从幅和限制上讲只能选择几法系有代表性国进行比较以图“管窥豹、略见斑”明了当今世界行政诉讼受案围主流趋势。

、 陆法系国()法国行政诉讼受案围法国法律属陆法系法律渊主要是成法。

但其行政诉讼受案围却是由判例特别是权限争议法庭判例确定而不是由成法确定。

行政诉讼旨审行政行政纠纷。

但私人行、立法机关行、外国机关行和以国名义作出“政府行”( gr, 类似国行政诉讼法条所规定“()国防、外交等国行;” )。

也就是说法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包括了除私人行、立法机关行、外国机关行和以国名义作出“政府行”以外切行政机关公行。

()德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德国行政法院以外还有宪法法院、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其行政诉讼受案围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和宪法案件界线又要划清行政案件与般案件界线如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就是重要而棘手问题。

根据德国《基法》、《行政法院法》等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不受理公民控告行政机关违宪案件以及公民和行政机关财产纠纷;外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属行政诉讼受案围。

行政诉讼重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有关反对政治利益、化利益和宗教利益行政诉讼不得提起。

表面上看似乎德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并不广泛。

但是由公民享有控告行政机关违反宪法“宪法诉讼权”许多表面上难以通行政诉讼争议可以通提起宪法诉讼。

因考察德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宽窄必须结合其宪法诉讼制进行考虑。

、英、美法系国()美国行政诉讼受案围()英国行政诉讼受案围英国当公民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不法侵害而向法院请救济有三种方式学者称普通诉讼救济、上诉救济和司法审救济 而司法审是英国行政法核心。

司法审围除了排除性容其余全是可审围。

尽管不受司法审围有“可以拒绝司法审情况”、“不受法院管辖行”、“排除司法法律条款”三方面情况但根据学者研究“英国所有排除司法法律条款都起不到排除作用” ;而对“可以拒绝司法审情况”当所列“当事人申请有不合理迟延”、“当事人身有失”等等七种情况法院只是有权加以拒绝司法审并非真正不属法院受案围。

故英国行政诉讼真正能够被排除受案围外其实只有“不受法院管辖行”当所列举“国行( )”。

根据笔者所掌握 现对世界部分国和地区行政诉讼受案围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规定框架进行列表比较。

当然对该容样可进行叙述式描述、比较但出幅上简洁、明了考虑采用列表比较方式进行。

通比较可以看出以下几问题无论是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就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禁止提起行政诉讼“四行”——国行、抽象行政行、部行政行和终局行政行而言两者“部行政行”、“终局行政行”无例外地可诉;对“抽象行政行”基上可诉;国行仅有少数国如美国、比利可诉其余部分不可诉

二救济途径上除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以外另有宪法诉讼制以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司法救济权行政纷争。

三从充分保障、而不是想方设法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这行政法治理念出发表现立法技术上般只对何种行政行不可诉作出例外规定而不是进行繁琐而又令人误列举式规定这或许可以印证简单而又味深长法理学信念“凡是法律所不禁止公民即有权”。

四法国法律属陆法系法律渊主要是成法。

但其行政诉讼受案围却是由判例特别是权限争议法庭判例确定而不是由成法确定。

当然笔者只是根据所掌握进行了抽样比较没有、也难以做到比较世界上所有国行政诉讼受案围。

但是到表上所列国法治程较高国有着良代表性故上述比较结足以作研究所依靠法学实证从明了当今世界行政诉讼受案围发展主流趋势。

行政诉讼受案围国别比较表比较项 目国 概括性规定 国行 抽象行 部行 终局行 其他不可诉行政行 备 国 侵犯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司法释界定令人不行政行) 不可诉可诉可诉可诉 刑事司法;调及法定仲裁;无强制力行政指导;驳回申诉重复处理行;对权利义无实际影响行。

另列举可诉具体行政行美 国 美国《邦行政程序法》70条规定 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美国《邦行政程序法》70条规定但无实际排除作用。

英 国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可以拒绝司法审情况;不受法院管辖行;排除司法法律条款。

德 国 除宪法诉讼、司法诉讼以外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案件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反对政治、化、宗教利益行政诉讼 有宪法诉讼 法 国 除私人、立法机关 、外国机关行和“政府行”以外切行政机关公行 不可诉 可诉可诉 可诉日 对行政主体行使公权力行不可提起抗告诉讼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法令、行政由裁量行、行政指导行 奥地利 行政法院可审核和监督行政机关任何措施、行政法规;对行政部门违法、渎职或滥用职权行可起诉;还受理对行政部门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行控告。

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对国行诉讼可通宪法法院 比利 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普通法院补充受理行政案件利 不可诉可诉 可诉 可诉 国行、抽象行政行但可通宪法诉讼。

行政、普通法院并行澳利亚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普通法审抽象行政行葡萄牙 任何确定实施违法行政行都应保障当事人司法救济权 不可诉可诉 可诉 可诉 抽象行政行但可通宪法诉讼。

芬 兰 不可诉 可诉 可诉 可诉 三、 规则行政监督要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影响() 规则渊及法律性、规则渊是英语“rl r rgz”简称“世界对我国而言规则渊主要表现两方面是995年月日生效《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可简称“《协定》”)及其四附件可称“ 件”;二是我国加入所产生有关件主要是《关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定》、《关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和《国入世工作组报告》可称“国加入件”。

现简介如下。

()、件。

、《协定》。

协定是总程、基法。

该协定规定了宗旨与原则职能、活动围、职能、结构、策规则、成员格、法律地位、财政预算与会费分配、与其他国际组织关系、程修正、接受、生效和保存等等方面容。

B、附件有关多边贸易实体规定含货物贸易多边协议、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三方面容。

主要包括下列件《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99)及其谅、议定和协议包括《关释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二条款(B)项谅》、《关释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十七条谅》、《关 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谅》、《关释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二十四条谅》、《关豁免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义谅》、《关释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二十八条谅》、《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关实施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六条协议》(即《反倾销协议》)、《关实施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七条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农产品协议》、《纺织品与装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投措施协议》(R)、《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另外有《贸易总协定》(G)和《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R)。

、附件二《关争端规则和程序谅》()对成员贸易争端机构、管辖、程序、规则等等作了比较详细程序性规定

、附件三《贸易政策审议机制》(R)对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组织机构、程序和规则作了规定

、附件四则涉及诸边贸易协定原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四协议。

但《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已997年年底终止 目前仅《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有效。

()、国加入件、《关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定》( l" Rbl )仅00年月0日项议定“华人民共和国按议所附议定规定条件下可以加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

B、《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 rl l" Rbl 分三部分规定了国加入般原则、贸易体制管理、非歧视问题、特别贸易、贸易营权、国有贸易行业、非关税措施、进出口许可证制、价格控制、补贴、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税费、农产品、技术性壁垒、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确定补贴和倾销价格比较、性具体产品保障机制、成员保留措施、性审议机制等等方面问题;二部分承诺表三部分附则涉及议定签、生效问题。

另外共有九附件 涉及国渡性审议机制提供信息、进出口国营贸易产品等等多方面具体问题。

、《国加入工作组报告》(Rr rkg r )详细规定了国入世当涉及济政策、制定和执行政策框架、影响货物贸易政策、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制、影响贸易政策及“其他问题”(通报、特别贸易、透明、政府采购)具体问题。

规则法律性 如前所述是致力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由化国际组织。

那么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契约?还是法律?相当段历史期受所谓主权不可能受到约束和限制传统国主权理论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实践当表现出“没有爪牙老虎”软弱性面影响对G(《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可看作是规则前身)性质主流看法乃是其不具法律性质是契约而不是法律

即便是现学者论及法律性质往往也是念念不忘规则“从其容上看具有实用性和弹性规则严谨性与严属性方面与般国际协议有很不”;“离开成员具体承诺约束力就无从谈起”。

直到八十年代当专组裁因法律上缺陷和错误再受阻人们才认识到必须赋予G 以法律性质。

实践上乌拉圭回合揽子协议通贸易政策审机制和争端机制建立增加了协议规性和强制性从而使规则身具有法律性质成了不争事实。

从国际法角而言规则各成员国明白承认根据《国际法院规约》38条款规定“法院对陈诉各项争端应用国际法裁判裁判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规条者” 故即便按传统渊(条约和习惯。

而条约名称可以有条约、公约、协定、议定、宪、盟约、规约、换、件、宣言或声明、谅备忘录、合公报 等等用语)规则都国际法渊从而规则法律性显而易见。

参照现行有效立法有关规定“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规定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没有规定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可见规则不仅是法律而且发生法律冲突其法律阶位还优国立法。

因无论是从规则具有规性和强制性事实、国际法渊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有关规定都可以清楚明了规则法律性。

正是如般学者都不否认规则法律性有甚至积极地认“法律不仅是当今世界公认国际济贸易通行规则而且对传统国际法有不少突破其实体规和程序规都具有己特色。

国际法体系条约法、国际组织法和国际争端法等方面法都作出了重贡献” ;或至少谨慎地承认尽管规则具有“不般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特”也是“具有特殊性质条约”、“作有特定适用对象和适用围国际贸易公法”是“种特殊形式国际公法”。

(二) 规则司法规定及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影响、规则对我国行政法治总体影响规则具有法律性甚至可以说规则就是具有规性和强制性法律

根据学者论述法律规基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促进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法治原则。

又有用语不、但实质含义并无太区别归纳方法。

但是所谓原则应基原理和规则是运作基标准和尺故以平等、由、公平、法治概括似乎更简明、妥当。

法律规基原则要平等、由、公平、法治表现对行政法治影响方面可谓是深远而又重。

首先是行政立法方面立法宗旨上应以致力监督世界贸易和使世界贸易由化目标;原则上不能背离平等、由、公平、法治要;容上那些关税以外保护、要、做法如全民企业或“三企业”等因所有制不而被扭曲地赋予特殊待遇、地方或部门通规或红头件所搞地方及部门架空法律而形成“法律割据”、逃避司法审“行政终局行”或所谓“抽象行”等等必将被清理、取消 ;其次行政执法上更有法必依、体现程序公正做到正当合理、公开透明、尊重权利、统公正高效快捷执法质量、执法效率都有更高要;三行政监督上强化权利对权力有效监督行政复议、国赔偿、行政诉讼围必将进步扩。

规则对改革开放、谋“与国际接轨”国行政法治影响必将深远而广泛。

规则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具体影响那么规则究竟如何具体影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呢?讨论了规则法律性、规则对我国行政法治总体影响问题有必要对规则当涉及司法审具体规定进行探讨再对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规定尤其是有关限制性规定则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上局限与立法调整方向就将显得十分清晰明了。

()、规则司法审具体规定 规则诸多件当、诸多容上涉及司法审问题。

现列举并归纳如下、《9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97系G99组成部分)十条3款B项“每缔约方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行政程序目特别迅速审和纠正与海关事项有关行政行”。

B、《关实施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六条协议》(即《反倾销协议》)3条“司法审国立法包含反倾销措施规定每成员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特别包括迅速审与终裁定行政行有关、且属条围对裁定审。

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责所涉裁定或审主观机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条““司法审”“国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每成员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其目特别包括迅速审与终裁定行政行有关、且属条围对裁定审。

类法庭或程序应独立责所涉裁定或审主观机关且应向参与行政程序及直接和接受行政行影响所有利害关系方提供了审情况机会”。

、《贸易总协定》(G)6条款项规定“每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受影响提供者请下对影响贸易行政定迅速进行审并请被证明合理情况下提供适当补救。

如类程序并不独立作出有关行政定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类程序实际提供客观和公正审”;B款则规定“项规定不得释要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性质不致法庭或程序”。

、《关实施99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七条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条“可向海关部部门或向独立机构行使上诉而不受处罚初权利但是每成员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而不受处罚权利”。

G、《原产地规则协议》条项、3条项及附件3条项规定“它们所采取有关(优惠)原产地确定任何行政行可由独立发布确定主管机关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迅速审该审可修改或撤消该确定”。

、《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条()司法审部分条款“1.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庭、络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10条1款、GATS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法律、法规、普遍适用司法定和行政定实施有关所有行政行。

类审庭应是公正并独立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机关且不应对审事项结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审任何行政行影响人或企业进行上诉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则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定提出上诉机会。

关上诉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定理由应以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步上诉任何权利”。

、《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三部分(四)节“司法审”(76—79条)当涉及有关司法独立、行政行应受司法审、上诉权、修改法律法规以与《协定》致等等容与上述《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条规定类似。

()、规则司法审容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影响、行政终局行只行政系统部“终局”对行政行审与终裁定权力落脚司法审。

如《反倾销协议》3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3条、《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议》(R)3条就明确提及司法审目“特别包括迅速审与终裁定行政行有关、且属条围对裁定审”。

由不难看出规则与《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二条四款排除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裁具体行政行”可诉性冲突。

000年《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00年《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有关专利、商标方面“终局行政行”取消也印证了上述结论。

B、可诉行政行不限具体行政行。

上述规定当出现是“任何行政行” 或“行政行”用语而非“具体行政行”。

故我国行政诉讼法当奉圭臬“具体行政行”才可诉规定与观念必将受到冲击。

、正是由“任何行政行” 或“行政行”应接受司法审换言不接受司法行政行只是法定、罕见例外因立法当花费量幅进行“受案围列举式规定”就显得多举;司法实践当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禁止诉讼行政行应得到司法救济而不是相反。

、尽管规则明确涉及所谓“部行政行”但鉴其对“任何行政行” 或“行政行”进行审故从逻辑上讲将“部行政行”游离司法审外就难以圆其说;从法治要和我国行政诉讼发展方向上说则提供了进步扩行政诉讼受案围、将部行政行纳入司法审列启示。

因从这义上说部行政行不受司法审现状毫无疑问将受到影响和冲击。

四、 条件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扩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局限评析前面比较和论述可见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狭窄已限制了司法审力。

尽管探讨是条件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问题但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应忽略法律所处和空。

正因如现结合他国行政诉讼受案围、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历史发展、“依法治国”基国策等等因素评析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围局限性如何法治国框架完善条件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提供思路。

、关国防外交行界定。

到世界上仅有美国、比利等极少数国才有可能对国防、外交等“国行”提起诉讼加上国行身所具有特殊性所以原则上笔者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国防外交行等“国行”不可诉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但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国防、外交等国行”不可诉却对国行主体、容、界限等不提。

实际上并非所有与国防、外交有关行都是国行;更不是涉及国防、外交领域行政行政相对人就无权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征集兵役、发放护照、批准出国考察等等行政相对人不应当允许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对国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并味着如某些学者所云“主权是国高权力概念不受法律限制”。

恰恰相反由国行身所具有巨支配力旦运用不当其很有可能是灾难性要远远般行政违法。

所以就更应该建立相应权力制约机制如宪法诉讼、议会弹劾等等——当然这已不再是讨论围。

、具体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划分缺陷及抽象行政可诉性问题可诉行政行不限具体行政行。

规则当出现是“任何行政行” 或“行政行”用语而非“具体行政行”。

其实上述划分除了法学研究上概念辨析和学者可以逞口舌快以外实际并无多价值。

对违法行政行审上不能反复适用“具体(违法)行政行”接受司法审能够反复适用“抽象(违法)行政行”倒反而“逍遥法外”不仅严重违背法治原则而且逻辑上犹如惩罚“零售”违法而放纵“批发”违法或只打击人偶然犯罪而放纵集团贯犯罪那样荒谬。

也许研究这对概念划分只是了《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立法规定而并没有真正法学研究价值。

有学者戏称“无可奈何划分”。

法治与人权保障角而言保障合法行政权力、制约违法行政权力乃是不言而喻公理。

而无任保障合法行政权力还是制约违法行政权力都涉及对行使行政权力行政行(“具体”也“抽象”也罢)审问题。

因“具体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这对概念划分至少作是否接受司法审标准上就显得毫无义。

能够反复适用“抽象”违法行政行危害更更应接受司法审。

3、终局行政可诉性问题如前所述行政终局行只行政系统部“终局”对行政行审与终裁定权力落脚司法审。

规则已作了明确规定

样实现法治目标与行政诉讼保障合法行政权力、制约违法行政权力功能也要改变所谓“终局行政行不可诉性”错误理念与立法局限正确理“终局”只限行政系统部明确其可诉性如商标法、专利法取消不可诉终局行政行那样赋予司法机关对任何“终局”行政司法审权以适应规则要。

、部行政可诉性问题规则并明确涉及部行政行问题。

而关部行不可诉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条3项规定行政机关管理部事行政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今天如何看待这问题呢?首先是与如何划分“具体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样如何区分“部行政行”和“外部行政行”并不容易。

如承包营作发包方行政机关不是基契约关系除合而是基行政关系免承包人职;又如有行政机关干预企业营不成以行政主管机关身份免该企业法人代表职上述行若归属部行政行无异排除了人民法院司法审权并剥夺了当事人诉讼权。

发展市场济今天不能仅以是否具有行政主管关系确定部行和外部行而应以法律主体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部行和外部行定位。

所以“部行政行”和“外部行政行”区分上身就不是件“泾渭分明”、容易圆其说事情。

其次对部行政行身性质区别上根据学者进步研究认部行政行实际上可分不性质两类类是工作性质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行政工作人员基工作关系而作出指示、批复等行以及行政机关部工作安排、制设计等行该类部行政行应被排除行政诉讼外;另类是人事性质如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奖励、任免、考核、调动等行以及工、福利发放等行。

该类行政行显然涉及到公员权益有甚至远远超外部行政行对当事人影响故随着法治进步健全和完善应当通法律、法规将这类涉及公员权益行政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

也有学者认应当将行政处分与纪律处分相分离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而受处分行人提供司法途径。

行政处分并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惩”围属“惩”围不受司法监督只是违反行政机关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应受纪律处分情况等等。

还有学者认只要是行政行无论抽象行政行还是部行政行都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

几相比较不难看出究竟将什么样“部行政行”排除司法审外标准上不。

司法审至上、行政应受监督法治理念下近世纪前华民国北洋政府都可以设立平政院、对人事任免进行司法审(如前面谈到鲁迅诉教育部胜诉案)且当今德国、美国甚至国台湾都早将人事任免行政行纳入了司法审列现状下这种貌似“争鸣”、观丰富景象其实正是我国行政诉讼研究无奈与悲哀法学困囿不确当立法樊篱难以超越也难以真正“法治国”框架下圆其说。

其实即便是工作性质部行政行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对行政工作人员基工作关系而作出指示、批复等行以及行政机关部工作安排、制设计等等也不是完全处真空状态对公民合法权益不造成损害。

如抽象行政行较具体行政行相比更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般有关行政机关部制设计、指示、批复甚至工作安排等等都可以貌似公正、但却轻而易举地侵犯公员权益如“视仁”地规定当年修产假公员次调列或规定竟聘副局长条件性别上要男性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剥夺女性公员合法权益;上述竟聘副局长事项上如仅仅某男性公员合条件则无疑等直接让人高就副局长而将“公开竟聘”置可笑境。

如如仅仅将人事性质部行政行纳入行政诉讼受案围而将工作性质部行政行排除外则很容易留下空子让行政机关(或别不公正掌权者)轻易地“化人事工作”规避司法审。

因应进步扩行政诉讼受案围将部行政行纳入司法审列。

5、我国行政诉讼受案围列举式规定局限与误导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围上将“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等九项可诉具体行政行进行了详细列举;又《高人民法院关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见(试行)》(000年3月0日废止)当增加列举了劳动教养定、强制收容审定、征收超生费、罚款行政处罚、依据法规或者规作出“终裁”、赔偿问题所作裁、依照职权作出强制性补偿定、土地、矿产、森林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处理定等列举容。

煞看似乎有使行政诉讼受案围比较具体明确、不易产生歧义等优。

但是这种貌似具体明确列举无论是立法理念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缺诸多、误导重重。

首先是立法理念上缺憾。

表面上看有概括式、限制式规定情况下列举列举可诉行政行并无不妥处。

其实不然。

长期以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除了深受“法律工具论”毒以外便是奉行“法律没有明规定则民众不得”错误理念不仅般官员与民众便是法学专遇到具体法律问题也是这般思维僵化青睐权力“末”无视权利“”以权利权力恩赐。

下面案便令人深思——尽管表面上看具体问题似乎并不属行政诉讼法学领域但其反映出权力部门甚至部分法学专对权力热情与对民众权利冷漠、以离开了权力赐予、离开了法律对权利罗列就没有权利可言这种僵化法律观念与思维定势却样值得行政诉讼法学界警惕与深思。

但是 “审法院以无先例由拒绝了罗妻请。

郑雪梨又向浙江高院提出面申请法官样告知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法学专对见也不统。

因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权利涵盖了生育权但是关死囚犯生育权法律上却是空白。

外专还认死刑犯实行人工授精可能带许多面”(00年0月9日北京晨报) ;更有甚者以《评论法院应该理直气壮死刑犯没有生育权——与尤洪杰、石子坚二位先生商榷》 提出所谓“生育能力存生命生育权存生命权死刑犯没有了生命权然也就没有了生育权”;“死刑犯被执行死刑前完全丧失了人身由不可能还有实施生育行由”;“如认死刑犯还有生育权将会带系列无法矛盾”等牛头不对马嘴“理由”居然断言“法院应当理直气壮地回答根据法律规定死刑犯没有生育权”看似很“生育权”问题引起了多方面尤其是法学界关。

公民生育权乃是基人权判处死刑剥夺只是其人生命、政治权利并非生育权利并不禁止生育行甚至性行更不应株连到配偶人。

死囚犯及其配偶生育权或人工受精生育行现行法律并无任何禁止性规定

私利权上“法无明禁止民众便可”。

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有生育权利当审议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规定“公民生育权受法律保护”。

“立法空白”也“法无先例”(我国并非判例法国)也罢还是“将会带系列无法矛盾”等等实际上都是无视权利、思维僵化。

照定势思维表现行政诉讼上公民起诉权利有列举便不得不保护下如而已。

但是公民权利如广泛法治理念下可诉行政行如广泛通列举永远难以穷尽故列举式规定让人误以只有列举其具体行政行才可诉而法院也只会照消极受案其结实际上是限制、剥夺行政相对人广泛诉权。

无论是体现法治理念还是立法技巧和司法实践上局限和误导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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