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商场消费者退换货管理规定5。

一、退换货原则

1、购买本商场商户产品,凡不在下列“不可退货原则”之列的,均可凭“销售单”在30天。

内到所购物品商户退换货

2、退换货产品,必须凭专用“销售单”,否则商户可以不予退换货

3、退换货产品,陶瓷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5%;夹板单项数量不超出该项总额的2%。超出的部分按5折计算。

二、不可退货原则

1、没有带“销售单”的。

2、有破损、缺口的。

3、有泡、浸过水的。

4、有沾水泥、沙浆的。

5、已刷过油漆的。

6、已裁、截、锯过的。

7、有污渍、肮脏的。

8、使用过的。

9、极小、极少的。(抛光砖除外)。

10、拆过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1、整箱非原包装的。(抛光砖除外)。

12、非本公司经销的。

13、特殊加工、订货、订做的。

14、超出规定时间30天的。

15、外墙砖、广场砖及瓦类产品。

三、违反处罚规定。

当事商户若出现退换货情形而商户不予退换货的,商管部经调查符合情形的,可以“先行赔付”并公告,然后再由商户赔偿,情节严重的,并每次罚款10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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