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集团是保险业做大做强捷径

内容提要:随着业国际竞争的加剧和混业经营的兴起,我国保险业经营逐渐发生了变化,组建金融集团我国保险业规避监管限制,迎接国际竞争的理性选择。

我国已基本具备了组建金融集团的条件,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金融集团的组建宜走循序渐进之路。

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途径有:建立集团公司;在保险集团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共同设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入股和机构的方式拓宽经营范围;兼并收购中小型,或与大的银行集团、证券集团实行合并,并最终形成金融控股公司

随着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政府开始不断兑现关于逐步开放保险的承诺,国外保险机构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的竞争已经由以前的国内竞争转向国际竞争。

面对众多的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外资金融集团的竞争,中国保险公司应通过集团化的道路,尽快把自身做大做强,以提高市场竞争力,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业实现这一目标的快捷途径。

一、中国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  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是否可以由同一主体经营金融业大体上分为混业经营型、分业经营型两类。

上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金融业采取混业经营形式。

当初,出现房地产和证券热,大量银行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和股市,引发了泡沫经济。

为化解金融泡沫,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的原则。

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紧接着,国务院批复同意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的方案,中国保险业开始由混业经营分业经营转变。

到2003年,中国成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标志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正式确立。

分业经营制度的实施与我国的情况、市场条件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监管手段和方法落后的情况下,为防范和化解风险,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成为主要手段之一。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泡沫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当时金融机构的业务混乱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采取了分业经营制度。

保险业来说,由于产寿险在经营方式与核算方式上明显不同,混业经营容易造成产寿险资金混用、业务数据混乱等问题,在监管体系和内控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内在的必然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机构治理机制的完善、政府监管手段的提高和外部监督的加强,以防范金融风险为目的的分业经营不仅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存在反而会限制金融业的发展,使金融企业规模太小、资金运用渠道狭窄、银行与企业关系疏远、金融企业竞争力下降,加大了金融风险。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逐步放松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80年代废止了分业经营制度;英国通过1986年的金融大爆炸改革,完成了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加拿大通过1992年的金融改革,废除了分业经营制度;日本则于1996年在泡沫经济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恢复日本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提出了金融大爆炸改革的计划,其中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要在原金融制度改革已实现跨行业设立子公司的基础上,取消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业种之间的限制,进一步实现金融业务的相互交叉,加速和扩大不同业种之间的相互参与;1999年 11月12日,美国废除了已使用了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允许金融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金融分业经营时期的结束和混业经营的开始,也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了以金融集团为主的混业经营时代。

国际大型产业集团利用放松金融管制的机会,纷纷进入金融领域,并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如日本索尼、美国通用等。

在这种国际大背景下,我国金融业间刚刚建立起来的篱笆已开始松动。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

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篱笆的松动不仅表现在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的合作与融合,更重要的是表现在金融机构间的股权融合。

首先表现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间的融合。

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

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重新开始;其次表现在不同金融业务间的融合,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我国当前金融混业经营的典型代表。

二、金融集团模式是中资保险公司的理想选择  面对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纷纷涌入,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金融集团模式,即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已经受住考验的成功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一)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避免混业经营与现有的冲突  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单一保险领域,而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又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规避这一制度的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主要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这种“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模式,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二)金融控股公司是中资保险公司迎接市场竞争的极佳选择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

而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大都是世界级的著名企业,其中有些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超过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

2002年底,美国国际集团的资产总额达5612.29亿美元,而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仅6494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美国国际集团一家公司资产总额的14.11%。

我国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

而美国的经验说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混业,而且是金融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

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

这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三)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我国保险行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手段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还不够发达,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跨入了《财富》评选的世界五百强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保险公司已足够强大,具备了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竞争的实力。

要想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不仅要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过硬的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整体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金融集团可以满足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

三、我国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战略思考  由于金融机构承担着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职能,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对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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