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会计的国际应用

1990年,IASC工具项目筹委会批准发布了“原则公告草案(DSOP)”,要求经营性(或交易性)金产和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不包括和筹资项目(汪祥耀等,2004)。1992年的IAS 30《和类似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规定银行至少应披露包括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等在内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1995年的IAS 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要求企业对每一类已确认和未确认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披露公允价值信息,标志着公允价值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应用。1997年,IASC和CICA共同发布了《金融资产和负债会计》讨论稿,表明了所有金融工具都要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立场。1999年的IAS 39《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取代了IAS 32的部分披露条款,完整地规定了以公允价值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的具体做法。

1996年,英国的ASB发布了《衍生产品及其金融工具》讨论稿,打算在制定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分两步走,先披露,后确认计量。1998年的FRS 13《衍生工具与其它金融工具披露》要求主体在附录中分别作文字披露和数字披露,并对其金融资产和负债进行分类,提供每一类别的公允价值信息。2004年12月,ASB发布了一系列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准则,包括内容基本上与IAS 32和IAS 39相同的FRS 25《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和FRS 26《金融工具计量》。FRS 25就披露和列报两个方面对FRS 13的规定作了修正,要求增加信用风险的数字披露,对货币风险的数字信息则不作要求。

FRS 26填补了计量方面的空白,要求所有交易性的衍生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而所有其他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损益在总确认收益表中确认

1996年,澳大利亚AASB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 32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033/AAS 33《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该准则规定主体应对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无论是否确认)的公允价值信息、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以及重要的假设加以披露。2004年7月,为了与其第4号政策报告书“国际趋同和协调政策”相一致,AASB在重新修订的IAS 32和IAS 39的基础上发布了AASB 1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和AASB 139《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并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公允价值在非金融工具类项目会计准则中的应用

1.非流动资产重估增值。

对于非流动资产重估增值,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IASB、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美国、加拿大等不允许对非流动资产进行重估增值。

2004年修订的IAS 16《不动产、厂房和设备》规定主体进行后续计量时可选择模式和重估价模式。IAS 40《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主体可以选择以成本减去折旧或者公允价值(脱手价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化立即在损益表中确认

英国对重估增值的应用主要体现在有形资产上,企业对重估增值的项目和时间选择比较随意。1999年的FRS 15《有形固定资产》规定企业有权对有形资产进行重估价,被重估价的有形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应该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价值

澳大利亚处理重估增值问题的系统性比较强,重估增值可应用于有形资产、长期投资和无形资产。和英国不同,至少每三年对非流动资产根据估定市价进行重估,而且必须针对同一类别中的所有资产(Aboody等,1999)。2001年的AASB 1041《非流动资产重估价》规定非流动资产可以以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重估会计处理方法与IAS 16一致。

2.资产减值

1995年IASC在IOSCO支持下启动了“核心准则”项目。其中,1998年的IAS 36《资产减值》规定,如果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可收回的金额,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英国FRS 11《固定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对资产减值确认原则与IAS 36基本一致,但FRS 11采用了有别于IAS 36“销售净价”的“可实现净值”概念。

2001年FASB的FAS 142《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规定对不进行摊销的无形资产(如商誉)每年作减值测试,包括对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金额的比较。同年发布的SFAS 144《长期资产减值与处置会计》规定减值资产公允价值计量。SFAS 144用“不折现的现金流量”来判断是否减值,与IAS 36和FRS 11有较大区别,对资产减值设定了更高的“门槛”。澳大利亚AASB 1010也规定主体应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对“可收回金额”的定义与美国一致。

3.其它非金融工具项目。

从1982年的IAS 16开始,IASC/IASB发布了一系列把公允价值运用到不动产、租赁、养老金和企业合并等项目的会计准则,如IAS 17《租赁会计》、IAS 19《雇员福利》和IFRS 3《企业合并》等。IAS 41《农业》把公允价值会计运用到农业方面,比FASB更进了一步。IFRS 2《股票基础的支付》规定在支付日用公允价值计量所有以权益清算的股票基础的支付以及以现金清算的交易,公允价值的变化在损益表中确认

除了针对金融工具项目的会计准则外,美国FASB也发布了一系列针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运用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例如,SFAS 114《债权人对贷款减损的会计处理》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贷款的市价或其抵押物的公允价值,对已经发生价值减损的贷款重新计价,并将减损计入当期损失。如果其预期现金流量再度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必须对这些贷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因此,SFAS 114是公允价值会计发展上的一大飞跃(Zeff,2004)。

英国的FAS 13《租赁会计应用公允价值来确定在交易发生日资产负债表中融资租赁的金额以及当交易发生时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折旧成本要报告的损失的金额。SSAP 21《租赁和租购会计》要求根据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的原则确定入账价值。FRS 2《附属企业会计》、FRS 3《报告财务业绩》、FRS 6《收购与兼并》、FRS7《购买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中公允价值应用给出了权威性的准则规范。澳大利亚AASB上个世纪90年代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和指引则要求主体披露资产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包括对私有企业可收回金额测试、养老金计划托管人持有资产销售价格、自生和重生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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