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冲击及我国的解决对策

[摘 要]本文在简要介绍了电子商务国际税法的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国际税法 对策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然而,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国际税法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概念。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在国际税法中的重要意义在于,非本国居民公司在收入来源国通过常设机构取得的经营所得,收入来源地国可以征税。如果不是通过设在本国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收人来源国则不能征税。因此,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规定.是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主要依托,而且涉及到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双方税收利益的划分。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税收范本的定义,在网络交易中,由于可以任意在任何一个国家设立或利用一个服务器,成立一个商业网站常设机构的定义因此受到挑战。如果网站出售的是数字化商品,可以通过互联网下载到顾客处,使交易完成,网站得到收益,这应该是常设机构。如果网站的商品是非数字化有形商品,顾客可以网站订购货物,网站通过设在异地的设施将商品配送或邮寄给顾客,收益由其他设施获得而不由网站获得,这类网站似乎可以不算常设机构。但是,这类网站是否是一个代理机构?这样的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归为常设机构?这里的界限在现有的法律中是非常模糊的,甚至是没有得到起码界定的。如果将该网站视作常设机构.由于网站能够轻易从一国流动到另一国,业主很可能为了避税,而将网站迁移至低税国或其他避税地,而不影响网站的效率。这些问题是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讨论的热点问题,目前对此并没有取得共识或达成协议。   2.所得的性质难以界定:大多数税收条约和有关的国内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但是目前关于所得性质的国际税法概念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活动。例如,在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该营业利润只有通过该非居民设在来源国常设机构所取得时,来源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通常来源国只能对此征收预提税。然而在电子商务时代,随着传送方式的变化。上述3种所得的区别已变得模糊不清。如软件的销售就是一个例子。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购买者是在买一件供自己使用的产品,只是被禁止复制和销售给其他人。因此,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究竟是属于产品出售还是属于特许权出售?如果属于前者,应由出售它的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即卖方所在国征税,如果属于后者,应由买方所在国征税。显而易见,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征税权,税收利益的划分彼此大相径庭。   3.纳税依从性问题:电子商务在纳税依从性上所产生的问题,主要包括电子货币、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认、中间人的消失和会计记录的保存。(1)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它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且交易成本低廉。有两种EM系统,第一种是账户系统,它通常被诸如银行等第三方所维持。这种系统提供一种审计(查账)渠道,可追踪经济活动中的整个现金流向,类似一个查账员。第二种是非账户系统,类似于现金货币,不能被追踪。EM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并且成本低廉。从税收的角度看,这种款项转移是不易被监督的。由于技术上的成熟性,EM(特别是非账户系统EM)通过因特网进行远距离支付,极有可能对税法的执行产生重大的冲击和不利影响。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中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追踪,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2)身份的确认。电子商务参加者身份的确定,对纳税人和税务当局同样提出了挑战。对于税务当局来说,这与税法和有关税收条约的执行是至关重要的。例如,确定一个在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人的身份是非常困难的,而这将影响到居民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适用。此外,对消费者身份的确认也是一个问题。(3)中间人的消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代理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在税收上会导致3方面的结果:①原来分摊在这些中间人身上的税基可能会丧失。从国际角度看,有些国家可能税基增大,有些则可能减小。②中间人消失的结果,将会使税收征管复杂化。原来可以从少数代理人取得巨额的税收,将变成向广大的消费者各自征收小额的税收。③纳税申报和依从性将受到削弱。以前中间人可以提供有关的信息并代扣预提税,国内税务机关可以对他们进行审计。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4)会计记录的保存。现有税制要求纳税人以书面形式保留完整准确真实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部门检查。然而,在电子交易中,这些交易记录只是一种电子形式,并且可以轻易地被更改、不留痕迹,使交易无法追踪,审计失去依据,征税没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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