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摘 ; 要。

近年来,尽管党中央不断加大反贪力度,但职务犯罪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科学内涵危害,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原因,对于我们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学术理论界并无统一的解释。所谓职务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应从三点把握其科学内涵:(1)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2)其行为职务有密切的联系;(3)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职务犯罪危害主要表现在:危害政治稳定;影响经济的发展;妨碍社会文化的发展。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大案要案逐年增多,腐败现象有向高层发展的趋势;犯罪主体呈多元性、广泛性和辐射性;犯罪心理带有极大的冒险性、贪婪性和疯狂性;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从“五九”现象到“三五”现象犯罪分子低龄化越来越明显。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有:(1)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力私有化;(2)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3)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主要有:(1)监督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行同虚设;(2)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造成公职人员心理障碍,客观上成为公职人员犯罪的诱因;(3)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多元化经济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4)社会上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职务犯罪的个体因素主要有:(1)不慎交友,放弃原则;(2)生活腐化堕落,追求糜烂的生活方式;(3)讲亲情不讲原则。职务犯罪预防途径主要有: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增强公职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完善公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打击力度。总之,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因和外因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多管齐下,彻底铲除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一切主客观条件,使其主观上不想犯罪,客观上不能犯罪,监督上不让犯罪,从力度上不敢犯罪,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有效地控制和解决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使一些腐败高官纷纷落马。但是,与反腐败斗争密切相关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仍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因此,认真研究职务犯罪科学内涵危害,深入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对于我们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务犯罪斗争的自觉性,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一、职务犯罪科学内涵危害(一)职务犯罪科学内涵职务犯罪是一个比较现代的概念,到二十世纪中叶国际上才普遍使用“职务犯罪”一词,经查中外法律辞书,至今尚无“职务犯罪”一词的解释。在法学理论界,对“职务犯罪”的解释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极难有科学统一的解释。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简言之就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但是,由于“职务”二字的含义极为广泛,我们必须从以下三点准确把握职务犯罪科学内涵:一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任命与委托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其行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如果其行为职务没有联系,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也不能定为职务犯罪;三是其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如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二)职务犯罪危害犯罪作为一种违反、背离社会规范的现象,侵害社会生活的根基,其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职务犯罪由于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较之一般刑事犯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它对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将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首先,职务犯罪直接危及政治稳定。职务犯罪对政治稳定的危害其主要表现是:(1)直接损害政府的形象,降低政府的威信。政府能否得到民众的支持取决于公职人员是否能更好的为民服务。如果政府的高官带头腐败,就会失去群众的支持,严重时会危及执政党的地位。(2)对民主法制的影响。国家公职人员活动的性质,决定了其职务活动不是个体行为,而是从事国家管理、实现国家职能的行为。它是人民管理国家,参政议政,决定国家各方面重大事务的具体化。国家公职人员的根本职责就是维护法治,严格依法办事,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公务人员以权谋私,知法犯法,必然动摇法律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3)妨碍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职务犯罪,必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降低政府的行政效能。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高度集权的管理模式,是产生腐败现象诱发职务犯罪的温床,那些有腐败行为公职人员,必然千方百计地阻挠行政改革政策的实施,使行政改革举步维艰。其次,职务犯罪危害我国经济发展,职务犯罪我国经济发展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影响经济的增长。职务犯罪分子一心扑在谋取权利上,将社会公共财富作为攫取的目标,必然造成国家巨大经济的损失,使本应用于扩大投资的资金流入私人腰包;必然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破坏我国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2)破坏分配制度。目前我国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职务犯罪分子大搞权钱交易,按权力大小分配社会财富,这是对我国分配制度的严重破坏;助长了不劳而获和通过各种手段谋取非劳动收入现象的恶性发展。(3)影响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职务犯罪行为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发育,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和基本规则是平等竞争,而少数公职人员使权力介入市场,导致资源人为紧张,增加流通环节,人为地使非生产成本上升,伪劣商品充斥市场,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等价交换和公平竞争原则,进而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使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计划难以全面实施。其三,职务犯罪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职务犯罪对社会文化发展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职务犯罪造成人才的埋没或外流。职务犯罪中的谋权私利、滥用职权等行为,会动摇人们对国家公职人员秉公办事的信念,人们为了借助于权利而在向上层社会流动中获得成功,争相拉关系找靠山,造成整个社会重金钱轻知识,重权力轻人才。而知识分子既无权又无钱他们在谋取高职位的竞争中必然处于劣势。他们或不安心本职工作而“跳槽”,或意志消沉,玩世不恭,进而必然造成人才的埋没或外流。(2)职务犯罪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国家和民族的精神风貌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它毒化社会风气,导致社会道德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二、职务犯罪的特点根据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大致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大案要案数量逐年增长,腐败现象有向高层发展的趋势从涉案金额看,从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初,我们把贪污、受贿万元作为大案要案,而涉案金额几十万元的,则被看作惊天大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涉案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几亿元的也极为常见。据统计,九八年全国共立案侦察贪污贿赂案35084件其中涉案10万元以上就高达9389件,占整个案件的26.8%。从行政职务上看,过去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些掌握具体钱、物的一般工作人员之中,他们的行政职务、级别一般不高,若出现一、两个县处级干部犯罪,就视为“高官”。但是,现在县处级职务犯罪的却极为常见,近年来查处的省部级干部就有二十几位,而成克杰犯罪前,享受的应为国家级待遇。职务犯罪呈现出高层发展的趋势,已引起中央领导的震怒和吃惊。(二)犯罪主体呈多元性、广泛性、辐射性特点过去,职务犯罪大都是秘密进行,单线联系。但近年来,由于环境的负面影响,职务犯罪多是内外勾结,上下串通,群体犯罪。如“泰安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窝案,也是一个典型的串案,此案涉及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等八位厅级干部、十八位县处级干部及一批党内外人员,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同时,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已由原来多为经济部门向监督、管理、司法和党政机关辐射,由原来多为管钱管物人员向权利部门辐射,使权力商品化,特别连文教、卫生等所谓“清水衙门”单位也不时有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可以说,职务犯罪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三)犯罪心理带有极大的冒险性、贪婪性和疯狂性一是不择手段,肆意掠夺,贪婪成性。犯罪分子一改过去那种受贿时半推半就,贪污时提心吊胆的常态,变为公开索要,其贪婪性令人惊讶。如广东省东莞市打私办原办公室主任王兆才,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受贿索贿1000多万元,他每周都要去澳门豪赌两次,输了就回东莞向走私分子“借钱”,公然索贿。二是大胆妄为,铤而走险。许多职务犯罪分子抱有这样一种心理:“不贪便罢,要贪就大贪”。三是顶风作案,肆无忌惮。这最典型的要属闫建宏的后任向明序,闫被处已极刑,向接任不到一年,就又贪污受贿几百万元。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是向明序不怕死,还是我们制度的问题。(四)犯罪手段趋向多样化、智能化,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一是职务犯罪分子钻空子,走政策边缘,制造模糊行为,企图使犯罪行为从非法型向“合法”型转变。他们利用鉴定、试用、宣传作为伪装接受大件物品、名贵字画、股票等;有的利用婚丧嫁娶、打牌下棋等娱乐形式公然接受贿赂。二是随着金融、股票、证卷、房地产行业以及高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分子利用新兴行业所特有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实施犯罪,使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如国务院稽查特派员在审查国有企业东方锅炉集团独家发行股票的情况时,发现该集团原董事长江仲生等四名高层领导在十几天内,利用企业股份制改革之机,将100多万元原始股高价出售,仅退还股本金,四人各获200多万元暴利。这种高智商犯罪是在人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密谋完成的,若非国务院稽查,此案也许会成为永久的秘密。三是从心理上对抗侦查,逃避惩罚。作案时或案发后就订立攻守同盟,一旦事情败露,立即毁灭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给司法机关查处案件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五)从“五九”现象到“三五”现象犯罪分子低龄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近年来,利用职权在退休前疯狂捞钱的犯罪分子屡见不鲜,逐渐引起了司法理论界的重视,并将这种现象称为“五九”现象。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在五十多岁以后,思想上往往产生微妙的变化,认为自己在位的日子不多了,升官无望,即将失去手中的权利了,进而产生一种无奈、失落甚至吃亏的感觉,以致产生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在退休前捞钱捞物,从而走上犯罪道路。目前随着“五九”现象的增多,“三五”现象也初露端倪,并呈急剧上升的趋势。所谓“三五”现象,即年龄在35岁左右的中青年领导干部失足而成为阶下囚的现象。以天津为例,天津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整个查处案件的60%以上。职务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早制定预防对策。三、职务犯罪的成因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既有主要因素,也有客观原因,更有个人因素。(一)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1、信奉特权思想,刻意追求权力私有化。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史,封建特权思想在个别领导干部的头脑里仍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他们一旦大权在握,处处事事总要高人一等,甚至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肆意践踏法律。如原广东省人大副主任于飞,她女儿在香港注册一个“德成公司”,因业务不景气,便回广东让老爸关照,于飞瞒着省主要领导,直接到惠州市大亚湾要地皮,并利用职权向惠州领导施压,低价购地3500亩,于飞的女儿转手买给另一公司,获利1.247亿元。2、放松政治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经济大潮中迷失方向。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一些党员干部犯错误,包括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同思想上懒惰,不注意学习,不注意修养,是密切相关的。”在现时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沉弱于灯红酒绿之中,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如原河北省机关事物局副局长蒋在明,他原是一个农民的儿子,刚开始工作勤奋,40岁就提拔为事物局副局长,但自蒋在明任副局长后,他最大的特点就是讨厌开会学习,当他自认为收是应得的“劳物费”,而实际上是受贿贪赃,入狱后被强制学法,觉悟时已悔之晚唉!3、过度攀比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在新形式下,公职人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保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非常重要的。但少数干部总爱拿自己的工资待遇同个体、私营企业主比较,看着那些个体老板进高档娱乐场所,一掷千金,挥金如土越比越心理失衡,并逐步产生对金钱的追求和腐朽生活的渴望,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二)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1、监管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形同虚设。目前,我国有纪检、检察、人大等监督机关,同时还有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制度。但是, 我国的监督机制仍不健全,尤其是对党政机关的一把手应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从行政隶属关系来看,被监督者反而领导着监督者。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处于被领导地位的纪检检察部门如何监督领导者;二是如何使监督者置于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2、多种分配方式的差距造成公职人员的心理障碍,客观上成为公职人员犯罪的诱因。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形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形式为补充。改革开放前,我国公职人员的收入略高于社会阶层,八十年代后,公职人员的收入却底于其他社会阶层,这种分配收入差距的不断拉大,损害了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使一部分公职人员陷入了权钱交易的怪圈。3、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多元化经济体制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条件。我国现阶段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但高度集权的传统经济管理体制仍有市场,如政企职责不分,忽视价格规律利益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中央与地方利益关系不平等。同时,我国多元化的经济体制,多种利益主体的存在,在利益原则和利益机制的支配下,很容易产生权力与经济利益的相互渗透,出现畸形的商品经济——权钱交易。如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军就是利用干部提拔和调动之机大肆受贿。

4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