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八)

商户投诉处理工作规程(八)。

物业助理/物业文员接到商户投诉时,应在《商户投诉意见登记表》上做好记录,如在本职责范围内能给予解决的,应尽快解决。否则,应马上向物管部经理或物业主任汇报,由物管部经理或物业主任落实处理

一.商户投诉内容超出本部门处理权限的应填写《商户投诉处理联系单》,由物管部经理或物业主任落实处理

二.物业助理物业文员接到商户报修要求时,及时在《商户投诉意见登记表》上登记。

三.登记内容包括商户名称、地址、报修内容、联系电话或预约维修时间。

四.物业助理根椐报修所记录的内容填写《维修单》,并随时通知工程部派人前来收单或由物业助理在20分钟内将《维修单》送达工程部

五.工程部接到《维修单》后即时安排报修内容所属项目之工程人员上去处理

六.维修员到达商户门口时,维修员应表明来意,在商户同意后方可进入室内维修

七.维修员进入室内首先要现场确认维修项目及维修项目所涉及使用的材料。如果材料须管理公司提供,维修员应在《维修单》上注明材料名称及金额。

八.如果维修材料是商户提供,维修员应根椐《商户提供维修产品的控制程序》进行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合格"或"不合格")填在《维修单》的备注栏内。

九.在维修过程中,维修员尽量别损坏或弄脏周围的设施、场地。

十.对于有偿服务,维修员应根椐维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结合实际情况收费,并在《维修单》上注明应收费用的金额。

十一.维修完毕,维修员应商户维修项目进行试用或检查合格后在《维修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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